為加快推進人才強市戰略,最佳化創新創業環境,激發創新發展活力,提高城市競爭力,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實施“廬陵英才”計畫的意見》(吉發〔2018〕16號)、《關於完善“廬陵英才”計畫加快人才集聚的十條措施》(吉辦字〔2020〕31號)和《吉安市人才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吉府辦字〔2019〕7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安市中心城區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8日
- 發布單位: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所稱的中心城區包括吉州區、青原區、廬陵新區和井岡山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二條人才住房保障是指通過實物配租(租房補貼)、配售、發放購房補貼的方式,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人才的住房需求予以保障。各類人才在吉安市範圍內只能選擇一種住房保障方式,不得重複享受。
第三條“廬陵英才”計畫規定的人才以及在市“1+4”主導產業、“六大富民產業”、新興產業、各區確定的主導產業相應企業中工作和在中心城區創新創業的全日制本科大學生(畢業5年內),本人、配偶及共同申請人(與本人有法定的贍養、撫養關係)在中心城區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且在中心城區5年內無住房、購房及建房記錄的可享受人才住房保障。
第四條建立人才住房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集,房管、人社、自然資源、住建、財政、發改等相關部門參加,定期研究人才住房有關重大事項,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第五條人才住房實行屬地管理、分區實施,市房管局是市本級人才住房主管單位,各區住建部門是各區人才住房主管部門。
第二章 保障標準
第六條人才住房實行租售並舉的供應制度。市本級、各區要根據《吉安市人才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吉府辦字〔2019〕7號)確定的人才住房建設規模,統籌建設人才住房的數量。人才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1.政府集中建設。
2.商品房開發項目配建。
3.已建商品房項目以購代建。
4.其他方式籌集的房源。
第七條人才住房的租金標準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質住房市場租金的60%;人才住房的售價標準為申請購買時同地段、同品質商品房價格的70%。
人才住房的出售價格由住建部門核定,租金標準由房管部門核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人才住房的租金與物業服務費一併繳納,政府集中建設的人才住房物業服務費由政府部門核定;商品房開發項目配建或已建商品房項目以購代建籌集的人才住房,物業服務費按所在小區物業契約約定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人才住房的租金及出售價格按建築面積計算,政府投資的人才住房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上繳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人才住房的建設、維護、管理、回購及還貸,未租售的人才住房的維修養護、物業管理等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已配租的人才住房的維修養護等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九條各類人才住房保障標準
1.全職到中心城區企業(單位)工作(簽訂5年以上協定或在吉創辦企業)的國內外頂尖人才(A類):享受免租入住150-300平方米人才住房,或在吉首次購買商品住房按購房單價給予300平方米標準全額購房補貼。
2.全職到中心城區企業(單位)工作(簽訂5年以上協定或在吉創辦企業)的國家級領軍人才(B類):享受免租入住150-300平方米人才住房,或在吉首次購買商品住房按購房款50%的標準給予購房補貼(最高150萬元)。
3.來中心城區進行項目合作的國內外頂尖人才(A類)、國家級高層次人才(B類):合作期間,享受免租入住150-30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
4.全職到中心城區企業(單位)工作(簽訂5年以上協定或在吉創辦企業)的省級高層次人才(C類):享受免租入住120平方米人才住房,或在吉首次購買商品住房按購房款50%的標準給予購房補貼(最高60萬元)。
5.來中心城區進行項目合作的省級高層次人才(C類):合作期間,享受免租入住120平方米人才住房。
6.新引進落戶且在中心城區企事業單位工作或在吉創辦企業的市級高層次人才(D類):享受免租入住100—120平方米人才住房5年,或在吉首次購買商品住房給予30萬元的購房補貼,或申請購買100—120平方米人才住房。
7.來中心城區進行項目合作的市級高層次人才(D類):服務期內,可免租入住100—120平方米人才住房。
8.“1+4”主導產業、“六大富民產業”、新興產業以及教育、衛生、文化等社會事業中列入《急需緊缺人才目錄》的人才(新引進且簽訂5年以上工作協定)(E類):可免租入住80—100平方米人才住房5年,或在吉首次購買商品住房給予10萬元的購房補貼,或申請購買80—100平方米人才住房。
9.新引進落戶在市“1+4”和縣(市、區)確定的主導產業以及新興產業企業工作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一致的崗位)(E類):享受免租入住80—100平方米人才住房5年,或在吉首次購買商品住房給予10萬元的購房補貼,或申請購買80—100平方米人才住房。
10.由市縣兩級組織面向國內知名高校選聘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應屆畢業生(E類):享受免租入住80—100平方米人才住房5年,或申請購買80—100平方米人才住房。
11.對年納稅2000萬元以上,市“1+4”和縣(市、區)確定的主導產業領域的重點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技術骨幹等“廬陵英才卡”持有人(E類):享受免租80—100平方米人才住房5年,或在吉首次購買商品住房給予最高10萬元的購房補貼,或申請購買80—100平方米人才住房。
12.在吉安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的大學生(畢業5年內):享受免租入住60平方米左右人才住房3年。
13.在市“1+4”主導產業、“六大富民產業”、新興產業、各區確定的主導產業相應企業中工作和在中心城區創新創業的全日制本科大學生(畢業5年內):享受第一年免租入住50平方米左右人才住房,第二年優惠50%租金,第三年優惠20%租金。
14.市委人才辦認定的其他人才。
第十條人才住房購房、租房補貼所需資金按下列渠道負擔:
1.屬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由同級財政全額負擔。
2.公立醫院、科研機構、公辦院校等由同級財政與用人單位各負擔50%。
3.企業由受益或屬地財政與企業各負擔50%。
第十一條享受免租金居住的人才,免租期滿後,如選擇繼續承租的,租金由承租人負擔。
第十二條承租人應繳納的租金和物業服務費由本人按月向人才住房的產權單位(或營運管理單位)繳納;受益或所在地財政負擔的租金,由產權單位(或營運管理單位)按季造冊,報送至同級財政,由財政撥付到人才住房的產權單位(或營運管理單位)。
第十三條購買的人才住房和已獲購房補貼的商品住房(從購房契約簽訂之日起計算)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不動產登記部門在其不動產權證上應註明“人才住房”、“限制交易”,並載明限制交易期限。
第十四條政府集中建設、以購代建或商品房開發項目配建的人才住房,由建設單位無償移交給當地的人才住房主管部門統一運營管理。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五條人才住房實行市、區兩級管理,人才住房可配租(配售)房源分別由各級人才住房主管部門不定期公布。
第十六條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或購房補貼、租房補貼申請採用網際網路網上受理和中心視窗現場受理兩種方式,申請人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任意方式進行申請。
第十七條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或購房(租房)補貼網上申請審批流程見附屬檔案1。
人才住房配租中心視窗現場申請審批流程見附屬檔案2。因房源供應不足未申請到人才住房實物配租,且在市場租住住房或租住定向分配公租房或租住單位自有住房的人才,可申請租房補貼,租房補貼中心視窗現場申請審批流程見附屬檔案3。租房補貼標準為各類人才按照本細則規定的免租入住人才住房的最高面積標準進行補貼,補貼金額為每人15元/㎡·月。
人才住房配售中心視窗現場申請審批流程見附屬檔案4。
購房補貼中心視窗現場申請審批流程見附屬檔案5。
第四章 後續管理
第十八條人才住房承租人在契約期內原則上不予變更,租賃契約期滿後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向所在地人才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人才住房主管部門覆核後符合條件的,由所在地人才住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人才住房的產權單位(或運營管理單位),續簽租賃契約。
第十九條人才住房不允許跨面積標準(或戶型)調換。
第二十條承租人雙方配租的人才住房同屬一個受益財政,人才住房互換申請審批流程見附屬檔案6。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才管理部門應將每年人才認定情況告知各級人才住房主管部門,各級人才住房主管部門根據人才認定情況對人才住房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二條人才住房的產權單位(或運營管理單位)負責人才住房的租後管理,應當定期上門走訪,強化租後監管,建立走訪台賬,對承租家庭日常履行契約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企業(單位)和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不動產不再符合配租條件的,應及時向人才住房的產權單位(或運營管理單位)申請退租,逾期未申請退租的,人才住房的產權單位(或運營管理單位)有權收回住房,並報人才住房管理部門備案。人才住房退租申請審批流程見附屬檔案7。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所在地人才住房主管部門應書面告知承租人,取消其人才住房承租資格,收回其承租的人才住房,並且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承租人屬於行政、事業或國企單位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政紀處分:
1.以隱瞞或虛報學歷、職業資格、人才認定檔案、婚姻狀況、不動產或住房保障等情況,弄虛作假或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人才住房的。
2.將承租的人才住房轉借、合租、轉租或擅自調換的。
3.將承租的人才住房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且拒不恢復原狀或改變房屋建築結構、設施、設備和使用用途的。
4.在人才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或被刑事處罰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的或連續6個月未按規定繳納租金、物業服務費的。
第二十五條已享受購房補貼的人才,在其已獲購房補貼的商品房產權行政限制期內被取消人才資格的,由所在地人才住房主管部門按服務年限比例予以追回。
退還標準:應退還金額=已發放的購房補貼-(購房補貼總額/60個月*實際服務月數)。
第二十六條已享受配售的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按原價進行回購。如已享受配售的人才不主動提出回購申請,由不動產登記部門對其房屋限制交易,並將其行為記入個人誠信檔案。人才住房回購申請審批流程見附屬檔案8。
1.所購人才住房產權行政限制期內被取消人才資格的。
2.引進的人才因其他原因主動提出回購要求的。
第二十七條已簽訂配租(配售)確認單的申請人,逾期不辦理租房或購房手續的,視同自願放棄配租(配售)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二十八條承租(購買)人對所租住(購買)的人才住房進行了戶內裝飾裝修的,退租(回購)時不予補償。退租或回購後的人才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人才配租(配售)。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個人發現在人才住房的申請、使用、管理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均可向各級人才住房主管部門舉報。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各縣(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印發的通知
井岡山經開區管委會,吉州區、青原區人民政府,廬陵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吉安市中心城區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