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定辦法

《天津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定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定工作,保證社會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實施,更好地保障城鄉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政策,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月19日,天津市民政局印發《天津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定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民政局
  • 發文字號:津民規〔2023〕1號
  • 有效期:5年
通過過程,辦法全文,

通過過程

2023年1月19日,《天津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定辦法》經天津市社會救助領導小組2022年第一次會議和市民政局黨組會審議通過,津民規〔2023〕1號予以印發,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定工作,保證社會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實施,更好地保障城鄉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向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社會救助,需做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救助、臨時救助等,急難型救助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家庭經濟狀況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家庭收入、財產和支出狀況。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核定是指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根據信息核對和實地調查等方式,對社會救助家庭申報的家庭基本情況和經濟狀況進行確定的活動。
第二章 家庭經濟狀況核定範圍、標準
第五條 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後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核算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社會救助的家庭收入,一般按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總和計算。其他專項社會救助有特別規定的,按特別規定執行。
(二)申請救助家庭的經濟狀況核定依據個人提供的收入、財產和支出證明以及家庭經濟核對系統平台的核對結果和入戶調查結果。同一收入事項的信息存在差異的,主要依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信息查詢結果按就高原則進行推算,申報收入高於推算的,以申報為準。申請人對同一收入事項的信息存在異議的,申請人應提交相應佐證材料,由社會救助受理部門通過調查、核實,並綜合印證後認定。
第六條 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並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包括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等。其中,必要的就業成本是指因就業帶來的交通、就餐、通信等必要的支出。
(二)經營淨收入。經營淨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後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採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築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淨收入。財產淨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並扣除相關費用之後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受益分配和其它動產收入,以及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淨收入。轉移淨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後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撫養、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人身傷害賠償中的生活補助費、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第七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以下簡稱優撫對象)及政府給予特殊照顧的其他人員所享受的撫恤及特殊照顧待遇。包括優撫對象依法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和護理費等。以及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優待金;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的定期補助、義務兵津貼和軍隊院校供給制學員津貼、部隊就業補貼等。
(二)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發放的非報酬性獎勵。主要包括勞動模範榮譽津貼、科技成果獎、獎學金、見義勇為獎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計畫生育失獨家庭獲得的一次性救助金、特別扶助金、綜合保障保險金等。各級黨委政府、工青婦組織的困難幫扶慰問款,因病、因災、因學困難而得到政府救濟款和社會捐贈款中用於治病支出、住房修復、學業開支部分。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給予的有特定用途的補助資金。主要包括因公(工)負傷人員的公(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補助費以外的部分,在校學生獲得的助學金、困難補助,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十四五”期間),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無收入老年人生活補助,困難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護理)補貼、殘疾人各類補貼等,原唯一住房被徵收(拆遷)獲得的安置補償款本金(直至新建或新購房止)。
第八條 工資性收入按照以下標準核定:
(一)家庭成員工資性收入主要依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信息查詢結果,用人單位出具的相關憑證或銀行發放記錄計算收入,也可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以及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查詢或扣繳單位提供的個人所得稅情況進行認定;
(二)男55周歲(不含)、女45周歲(不含)以下,具備勞動能力的非在職人員,其收入核定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90%。
(三)對男55周歲(含)、女45周歲(含)以上,具備勞動能力的非在職人員,其收入核定不低於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四)在法定勞動年齡年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非在職人員,其收入核定不得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0%。
(五)全日制在校學生大學本科以下(含)不計算本人收入。
除上述人員外,一律據實核定本人工資性收入。
第九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年內,喪失勞動能力人員應提供區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殘聯出具殘疾證,由各區民政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喪失勞動能力檔次的認定標準,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就業後家庭人均收入超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給予6個月的救助漸退期。漸退期間,前三個月按其家庭原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00%發放,後三個月按50%發放。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已實現穩定就業(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的,自首次就業當月起1年內,按就業收入的15%扣減(單人每月可扣減就業成本最高不超過600元)就業成本。
第十一條經營淨收入按照以下標準核定:
(一)從事個體工商營業、打零工或種植、養殖、捕撈等行業的,以實際經營、勞務、收成所得收入核算。從事非穩定就業且無法計算收入的,參照就業地行業收入標準或者最低工資標準核算;
(二)財產租賃、轉讓所得,按租賃、轉讓協定(契約)核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定(契約)或者租賃、轉讓協定(契約)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當地同類、同期市場租賃、轉讓價格核算。
第十二條 財產淨收入按照以下標準核定:
(一)金融性資產按照實名認定。現金、銀行存款按照申請人賬戶金額認定;股票類資產按照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報告出具時間市值和資金賬戶餘額認定;基金類有價證券按照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報告出具時間淨值認定;商業保險按照保險契約約定的給付時間和現金價值認定;其他貨幣財產的價值,參照上述認定方式予以合理認定;
(二)居住類房屋和非居住類房屋,按照《房地產權證》、《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等的登記信息認定;
(三)土地和機動車輛、船舶以及大型農機具等按照登記信息認定;
(四)市場主體情況按照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信息或稅務部門登記信息認定;
(五)同一財產信息存在異議的;因被盜、滅失、報廢等客觀原因導致車輛、船舶等動產無法註銷的;因身份證遺失、被偷、被盜後被用於註冊企業且本人無法自行註銷的,應當依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信息查詢結果,由街道(鄉鎮)通過調查、核實,提供公安機關的報警、掛失等證明材料等,並綜合印證後認定。
第十三條 轉移淨收入按照以下標準核定:
(一)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扣除基礎養老金後計入本人收入;
(二)具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未共同生活的,義務人應當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凡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所規定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據實核定;義務人是低保家庭、特困人員和低保邊緣戶家庭的,視為無能力提供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義務,不核定;
義務人有穩定收入的,家庭人均收入高於本市低保標準1.5倍的(不含1.5倍),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一般將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應贍養、撫養、扶養的每個對象;實際支出的贍養、撫養、扶養費高於前款規定的,按實際支付的數額計算;
(三)對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的解除勞動契約人員,核定家庭收入時,應當扣除從解除勞動契約之日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已按靈活就業人員相關規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按上一年或當年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核定)和從解除勞動契約之日至申請社會救助期間的家庭基本生活費(家庭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月數);
(四)對領取征地補償金的農村居民,核定家庭收入時,年滿16周歲的家庭成員,應當扣除從領取征地補償金之日至60周歲期間應繳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按第三檔核定)和從領取征地補償金之日至申請社會救助期間的家庭基本生活費(家庭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月數);
(五)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應認定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合計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其他未認定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贍撫養法定義務人,應按規定計算其給付的贍撫養費,並計入申請人家庭收入。離婚、喪偶子女與父母共同居住的,可作為獨立戶,單獨核定收入。
第十四條 申請家庭成員的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有贍養能力,被供養人家庭一般不能納入社會救助保障範圍。
(一)有2套及以上房產(農村城鎮化分配的不能買賣且不能過戶的房屋除外),且人均建築面積高於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
(二)擁有中高檔家用車輛(車輛現值在15萬元及以上的);
(三)家庭金融性資產總額超過20萬元,家庭成員無重殘、
重病人員。其中唯一住房被徵收(拆遷)的補償款、意外傷害賠償款不計入財產;因病變賣家庭唯一住房獲得的現金除外;
(四)在各類企業中認繳出資額累計超過20萬元(含);
(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拒絕(不配合)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
(六)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核查在冊救助對象時下列財產不計入申請人家庭財產範圍:
(一)來源於不計收入部分形成的銀行存款;
(二)屬於公益慈善等社會組織對困難家庭及個人捐助所形成的銀行存款;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計入家庭財產的其他財產。
第十六條 符合分類救助條件的家庭,其家庭收入核定按分類救助政策執行。
第十七條 下列人員在享受低保待遇時上浮救助標準。
(一)父母雙方均符合死亡、失聯、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情形之一的18周歲(含)以上全日制在校學生(不含研究生、博士生)享受低保待遇時,增發1560元;
(二)享受低保待遇的60周歲(含)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原差額救助的基礎上,增發300元。
第十八條 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本市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是指符合《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 市人社局 市殘聯 關於完善分類救助有關政策的通知》(津民規〔2020〕2號)分類救助政策中重病抵扣家庭收入1000元和1500元檔次的患者。
對低保邊緣戶家庭中單人保對象,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特定對象的相關分類救助抵扣政策。
第十九條 最低生活保障金額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差額確定。
基本計算公式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額=低保標準×家庭成員數-(家庭成員月收入-分類救助抵扣)+上浮救助標準。
家庭成員月收入=家庭成員年收入/12。
第三章 認定標準
第二十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家庭經濟狀況應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家庭人均擁有貨幣財產總額,包括現金、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以及家庭成員註冊市場主體或在各類企業中投資認繳出資額,不得超過24個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因病變賣家庭唯一住房獲得的現金除外);
(三)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等大型機械,現值5000元以下的機車、電瓶車、三輪車、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以及家庭成員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殘疾長期就醫使用的機動車輛除外。重特大疾病標準參考本辦法第十八條有關內容,重度殘疾標準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四)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僅有1套或無房;
(五)家庭成員名下不能擁有非居住類房屋(唯一住房為非居住類房屋的除外);
(六)家庭成員中不能有自費留學和在國外工作的情況(在國內能提供收入證明的除外);
(七)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家庭經濟狀況應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不高於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
(二)家庭人均擁有貨幣財產總額,包括現金、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以及家庭成員註冊市場主體或在各類企業中投資認繳出資額,不得超過36個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因病變賣家庭唯一住房獲得的現金除外);
(三)其他家庭財產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有關規定。
其中,符合下列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每戶每月按照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0%發放社會保障金,享受待遇參照原低收入家庭標準執行。
1.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
2.家庭成員中有患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大病或門診特殊病的家庭;
3.子女在學(從學齡前至全日制在校大學本科學生的家庭)的單親家庭,學齡前是指3-6歲兒童;
4.領取計畫生育特別扶助金的家庭;
5.家庭成員均為60周歲以上老年人且無子女的家庭。
 第二十二條 對於維持申請人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可按下列規定豁免。
(一)家庭成員名下擁有唯一機動車,且該機動車用於保障家庭成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醫院長期就醫使用,重度殘疾人進行治療、康復或出行等特殊情形的,可適當放寬認定條件,所擁有的機動車輛現值不超過2.5萬元;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核查時,發現家庭成員人均存款超過同期24個月城鄉低保標準,且累積持有時間未超過12個月,能夠提供自申請或者動態管理之日起12個月內二級以上級別醫院開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治療方案等醫學證明材料,確認存款用於治療重大疾病的,可以予以豁免。豁免時間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
(三)家庭成員名下有二套房但累計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高於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農村城鎮化分配的不能買賣且不能過戶的房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所指機動車輛現值,一般按照重置折舊法確定,對重置折舊法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家庭,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認定車輛價值,評估費用由申請家庭自行承擔。
第二十四條對申請或已享受救助的家庭,自申請或享受之日起,在任何時點核對出的家庭成員名下的動產和不動產,均認定為其家庭財產。
第二十五條 社會救助申請人、其家庭成員及具有贍(撫)養義務的家庭需如實申報家庭經濟狀況,並配合社會救助管理部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救助對象不如實提供經濟狀況信息騙取社會救助的,依法予以處理,並記入社會救助對象信用記錄,依法開展失信懲戒。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天津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定辦法》(津民發〔2017〕79號)同時廢止。現行社會救助政策中有關家庭經濟狀況核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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