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工作,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加快構建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河南省民政廳、省高院、省教育廳等16部門聯合印發《河南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明確社會救助家庭認定對象、範圍、核算方法和認定標準等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
  • 時間:2021年8月
河南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工作,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權益,促進社會公平公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河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豫政〔2014〕92號)、《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豫辦〔2020〕26號)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社會救助需作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狀況指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剛性支出狀況。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認定是指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根據信息核對和實地調查等方式所掌握的社會救助家庭情況,對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進行確定的活動。
第二章 認定對象和範圍
第五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共同生活根據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財產、共同享受家庭權利、共同承擔家庭義務、相互扶助關愛、共同居住時間等因素綜合認定。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現役軍人中的義務兵;
(二)連續3年(含)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四)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 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社會保障性支出後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淨收入等。
第七條 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它所得等。
(二)經營淨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
包括從事種植、養殖、採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築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它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它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它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淨收入。轉移淨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後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撫養、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轉移支出等。
(五)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第八條 以下各項不計入家庭收入範圍:
(一)優待性收入。包括優撫對象按照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立功榮譽金、護理費等;新中國成立前老黨員生活補貼;義務兵家庭按照規定享受的優待金、獎勵金;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一次性補助金;計畫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金、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獨生子女死亡救助金;歸僑生活補助費等。
(二)獎勵性收入。為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突出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獎金、津貼、補助;見義勇為獎勵金;獎學金;因參與志願服務負傷、致殘、亡故而獲得的獎金、撫恤金、補助金、慰問金等。
(三)普惠性收入。各級政府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高齡老年人津貼。
(四)救助性收入。政府、社會、學校給予在校學生的幫困助學金;政府、社會給予的醫療救助款物和補貼、大病保險理賠款;政府發放的公共租賃住房補貼;政府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節日補助、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政府或社會為受災困難民眾發放、捐贈的救災款物。
(五)特定用途性收入。因公(工)負傷人員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獲得的除工資性質待遇外的其他款項;殘聯發放的殘疾人教育補貼、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等殘疾人專項補貼經費;因拆遷獲得的拆遷補償款中,按照規定用於購置安居性質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家電等實際支出的部分;水庫移民補助金;按照規定由用人單位統一扣繳和職工(居民)自繳的
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困難民眾靈活就業社保補貼。
(六)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九條 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所擁有的全部現金、實物、投資、債權債務等,其中實物、投資、債權債務為以貨幣進行量化之後的淨值計算。家庭財產主要包括:
(一)金融資產(現金、存款、證券、保險、賠償金、其他投資等);
(二)債權資產;
(三)固定資產(房產、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家居物品、收藏品等);
(四)無形資產(專利、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五)其他財產。
第十條 覆核在冊救助對象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時,下列財產不計入申請人家庭財產範圍:
(一)來源於不計收入部分形成的銀行存款;
(二)屬於公益慈善等社會組織對困難家庭及個人捐助所形成的銀行存款;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計入家庭財產的其他財產。
第三章 核算方法
第十一條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申請社會救助家庭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總和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所得到的平均數。家庭各類收入,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計算:
(一)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按照用人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計算收入;
(二)在職職工、離崗職工,因所在單位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破產等原因,已經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取或者未足額領取工資或生活補助費,並且今後不可能再予以補發的,經該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認定並出具證明後,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三)享受醫療期或病假的職工、離崗休養的職工、學徒工、無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工的工資,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四)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和遺屬生活補助金按照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標準計算;高於標準的,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五)從事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收入參照同行業收入情況計算。
(六)無固定場所、無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個體流動攤販(水果、蔬菜、修理、餐飲等),靈活就業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證明的,比照當地同行業勞務價格或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計算,實際收入高於評估標準的,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七)從事短期工、季節工、臨時工、零工的人員不能提供收入證明的,按當地當年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八)種植、養殖等農副業收入按照本地區同等作物(養殖品種)的市場價格與實際產量或出欄數核算,並可扣除必要成本後計算收入。不能準確確定實際產量或實際出欄數的,以當地上年度同等作物或(養殖品種)的平均產量和當前市場價格進行行業收入評估計算;因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自然災害等因素達不到評估標準的,可以酌情降低標準計算收入;
(九)具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未共同生活,義務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可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數額計算,但義務人經強制執行沒有履行能力的除外。
沒有法律文書的,如果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於當地低保標準2倍的,視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可以不計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如果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高於當地低保標準2倍的,一般將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應當贍養、撫養、扶養的每個對象計算;
(十)財產租賃、轉讓所得,按照租賃、轉讓協定(契約)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定(契約)的或者租賃、轉讓協定(契約)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照當地同類、同期市場租賃、轉讓價格計算;
(十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身體健康、具有勞動能力(在校就讀學生除外)且不主動就業的,其個人收入按當地當年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符合下列情況的,按實際收入計算:
1.家庭中有肢體、精神、智力重度殘疾人的,有患重病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照護人員1人。
2.在懷孕、哺乳或照顧3周歲以下嬰幼兒期間,婦女1人;撫養超過3周歲學前兒童的,照顧人員1人。
第十二條 家庭剛性支出費用主要指用於醫療、康復、教育、就業等方面的必需費用,剛性支出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因病費用。對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家庭成員因病住院(含門診慢性病)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保險、其他相關救助政策後,由個人自負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按實際支付金額予以扣減。
(二)因殘費用。殘疾人康復治療及必要的輔助器械配備個人實際支出費用予以扣減(提供原件票據)。
(三)因學費用。對家庭成員中有在普惠性幼稚園或國家統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辦學校就讀的學生,按一學年教育費用剛性支出(指個人負擔的學費、住宿費或保教費扣除獲得政府或社會資助後的實際支出)予以扣減。在民辦非義務教育階段就讀的學生,參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教育費用剛性支出標準予以扣減。
(四)必要就業成本。對就業人員就業成本按照務工地同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予以扣減。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家庭收入和剛性支出。
第四章 認定標準
第十三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家庭人均擁有現金、存款、商業保險、有價證券等金融性資產低於當地同期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
(四)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住房或無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築面積不高於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住房包括產權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等大型機械,作為唯一謀生工具的小型經營性車輛、普通機車、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
(六)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認繳出資額,累計不得超過10萬元(含)。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情形。
第十四條 申請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超出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不高於當地同期低保標準1.5倍的家庭。
(二)家庭人均擁有現金、存款、商業保險、有價證券等金融性資產低於當地同期3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
(四)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住房或無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築面積不高於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住房包括產權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等大型機械,作為唯一謀生工具的小型經營性車輛、普通機車、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
(六)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認繳出資額,累計不超過20萬元(不含)。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情形。
第十五條 申請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標準。
(三)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內,家庭醫療、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總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
(四)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或者低保邊緣家庭救助範圍。
第十六條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算方法適用本辦法第三章規定。
第十七條 申請住房、教育、醫療、就業、自然災害等救助的家庭,救助條件和標準由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市(縣)民政及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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