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低保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做好低保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是民政部起草的通知。

2022年9月,該《通知》的徵求意見稿發布,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做好低保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民政部
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2022年9月,該《通知》的徵求意見稿發布,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

內容解讀

《通知》指出,加大低保擴圍增效工作力度。完善低保準入條件。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等政策檔案,以低保申請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作為低保準入的主要判定依據,並適當考慮其家庭剛性支出情況。不得隨意附加非必要條件,不得以特定職業、特定行業或特殊身份等為由,直接認定為不符合低保條件;不得以特定職業、特定行業、特殊身份或特殊政策等為由,未經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直接將某個群體或個人納入低保。符合整戶納入低保條件的,不得僅將申請家庭個別成員納入低保。採取“勞動力係數”等方式核算低保申請家庭收入的,要客觀考慮申請家庭實際就業、產業情況,對確實難以就業、較長時間無法獲得收入的,根據家庭實際困難情況綜合判斷是否納入低保範圍。
完善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低保邊緣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1.5倍,且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家庭,有條件的地方可將收入標準放寬至2倍。鼓勵各地制定區別於低保家庭財產狀況的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條件。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歲及以上的老人扶養或撫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殘人員、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經本人申請,可單獨納入低保範圍。
完善低保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方法。認定大額財產時應綜合考慮困難民眾實際生活需要,並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調整,不得以名下有房有車或有市場主體登記等信息就簡單認定為不符合低保條件。細化完善低保等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方法,綜合評估特殊困難人員需求狀況。鼓勵地方探索在申請環節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書面形式將申請低保所需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後,鄉鎮(街道)可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申請人承諾開展後續工作。
完善低保漸退政策。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低保對象積極就業,對就業後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低保家庭,可根據家庭成員務工收入情況給予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的漸退期。低保對象死亡後,其個人或所在家庭需停發、減發低保金的,應自其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相關手續。
《通知》明確,進一步加強急難臨時救助。全面落實生活困難未參保失業人員臨時救助政策。對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崗復工、連續三個月無收入來源,生活困難且失業保險政策無法覆蓋的農民工等未參保失業人員,未納入低保範圍的,經本人申請,由務工地或經常居住地發放一次性臨時救助金。各地民政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研究加強急難臨時救助與就業政策、失業保險的政策銜接,幫助有勞動能力的臨時遇困人員渡過難關。
加強因疫因災遇困民眾臨時救助。及時將未就業大學生等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響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個人納入臨時救助範圍,做到凡困必幫、有難必救。加強與受災人員救助政策的銜接,對經過應急期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後基本生活仍有較大困難的受災民眾,及時給予臨時救助,防止因災返貧。
《通知》提出,鞏固拓展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成果。加強民政與鄉村振興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數據共享和對接機制,每季度或每半年開展一次數據比對篩查,動態掌握未納入社會救助兜底保障範圍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情況。對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別是一些因病因殘因意外事故等支出負擔較重、增收壓力大、返貧風險高的低保邊緣群體、支出型困難群體、重病重殘人員等要密切關注,做好風險監測預警,符合低保等社會救助條件的,要及時納入救助範圍。各級民政部門在保障好救助對象基本生活的同時,要及時將困難民眾信息推送至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其他專項社會救助或幫扶,形成救助幫扶合力。
《通知》還提出,健全完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建立易地搬遷與低保工作銜接機制。加強摸排統計,做好遷入地、遷出地政策銜接,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變更低保類別、低保標準或補助水平,防止困難民眾因易地搬遷造成漏保、脫保、斷保,防止同一困難民眾重複納入城市和農村低保等情況。
加強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豐富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項目,加快實現民政系統內部婚姻、殯葬、社會救助、未成年人、老年人保障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力度,推動不動產登記、銀行存款信息、繳納公積金養老金、市場主體登記、死亡人員等信息比對;完善異地協同查詢核對機制,對異地發來的核對請求及時辦理。
健全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分層分類救助幫扶機制。拓展全國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台套用,加強與教育、人社、住建、衛健、應急、醫保、鄉村振興、總工會、殘聯等相關部門數據比對,針對重病、殘疾、就學、失業等情況設定預警指標,充分發揮平台監測預警作用,及時給予救助幫扶,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幫扶。
《通知》要求,最佳化規範社會救助辦理流程。明確辦理時限。明確低保審核確認流程的辦理時限,以及辦理流程中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發起核對、審核確認、公示等各環節的具體辦理時限。低保審核確認工作一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低保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到鄉鎮(街道)的地方,一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如遇公示有異議、人戶分離、異地申辦或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難度較大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充分發揮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作用,對於情況緊急的困難民眾實行“先行救助”,事後補充說明情況。
落實公示制度。對經初審後擬納入低保的申請家庭,需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7天公示。審核確認後,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區)公布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數量、保障金額等信息。社會救助公示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開無關信息。
最佳化非本地戶籍地人員救助申請程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請或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提出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申請。全面推行由急難發生地實施臨時救助,為臨時遇困民眾救急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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