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
渝府發〔2013〕80號
通知內容
關於提高城鄉低保等社會救助對象
保障標準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社會救助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的意見》(渝府發〔2011〕82號)精神,市政府決定提高城鄉低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和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保障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9區及北部新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205元;城市“三無”人員供養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445元;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
涪陵區、長壽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綦江區、大足區、潼南縣、銅梁縣、榮昌縣、璧山縣12個區縣及萬盛經開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城市“三無”人員供養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萬州區、梁平縣、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忠縣、開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黔江區、武隆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17個區縣(自治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195元;城市“三無”人員供養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415元;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295元。
在救助管理機構內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生活費標準比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以上保障標準中,城鄉低保標準、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生活供養標準為執行標準,各區縣(自治縣)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為最低標準,各區縣(自治縣)可根據當地財力適當提高。
調整後的標準從2013年10月1日起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0日
抄送單位
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1月2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