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簡介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社會救助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的意見》(渝府發〔2011〕82號)精神,市政府決定提高城鄉低保、城市“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保障標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保障標準
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萬盛區、雙橋區、渝北區、巴南區等11個區及北部新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170元(每人每年2040元);城市“三無”人員供養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每人每年3000元)。
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長壽區、綦江縣、潼南縣、銅梁縣、大足縣、榮昌縣、璧山縣等13個區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每人每年1920元);城市“三無”人員供養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370元;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每人每年2880元)。
南川區、梁平縣、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武隆縣、忠縣、開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等16個區縣(自治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每人每年1800元);城市“三無”人員供養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355元;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230元(每人每年2760元)。
調整後的標準從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同時終止發放食品價格上漲臨時生活補助。城鄉低保標準為執行標準,各區縣(自治縣)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供養標準為最低供養標準,各區縣(自治縣)可根據當地財力適當提高。
資金來源
城鄉低保、城市“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保障資金,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根據調查情況編制年度資金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後列入財政預算。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