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渝府發〔2011〕82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社會救助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的意見
內容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一、規範社會救助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的意義
規範城鄉低保、城市“三無”、農村五保等社會救助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不斷提高科學化、精細化和規範化水平,是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重要內容;是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民生十條”、“共富十二條”,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效舉措;是堅持科學發展觀,實現困難民眾保障力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內在要求;是縮小“三個差距”,讓困難民眾共享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迫切需要。隨著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合理制定和適時調整社會救助標準,對確保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充分體現黨和政府重視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制定和調整社會救助標準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科學性原則。社會救助標準以維持當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費品支出數據為基礎,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科學合理測算制定。
(二)堅持動態性原則。建立和完善社會救助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掛鈎的聯動機制,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調整社會救助標準。
(三)堅持規範性原則。制定和調整社會救助標準嚴格遵循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式規範,確保公開、公正和透明。
三、科學合理制定社會救助標準
根據我市實際,科學合理地測算制定城鄉低保、城市“三無”、農村五保人員的保障標準,從2011年10月1日起調整實施(具體標準另行公布)。
(一)城市低保標準制定。城市低保標準採用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法進行測算。基本生活費用支出包括必需食品消費支出和非食品類生活必需品支出兩部分。食品消費支出按每日攝取1800千卡能量所需相應食物攝入量和市場平均價格測算確定,非食品類生活必需品支出根據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電、燃煤(燃氣)、公共運輸、日用品等消費測算確定。
2011年,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萬盛區、雙橋區、渝北區、巴南區等11個區及北部新區按測算標準上浮5%執行;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長壽區、綦江縣、潼南縣、銅梁縣、大足縣、榮昌縣、璧山縣等13個區縣按測算標準執行;南川區、梁平縣、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武隆縣、忠縣、開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等16個區縣(自治縣)按測算標準下浮5%執行。
(二)農村低保標準制定。為統籌城鄉協調發展,2011年農村低保標準按城鄉低保標準差距縮小到1.9倍以內確定。
(三)城市“三無”和農村五保人員供養標準制定。為確保各項救助制度保障標準的有效銜接,城市“三無”、農村五保人員供養標準分別按照城鄉低保標準增長幅度和區域差距縮小程度同步測算制定。
四、建立社會救助標準正常調整機制
(一)調整時限。從2012年起,城鄉低保、城市“三無”、農村五保等社會救助標準原則上於每年10月1日調整一次。標準調整周期內,若遇食品價格上漲,按物價聯動機制發放臨時生活補貼。
(二)調整幅度。從2012年起,根據我市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增長幅度同步調整社會救助標準,確保保障水平與人民生活水平同步增長。同時,逐年縮小區域差距和城鄉差距,2013年消除社會救助標準區域差距,2015年城鄉社會救助標準差距縮小至1.5倍以內。
(三)調整程式。每年8月底前,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國家統計局重慶調查總隊擬訂社會救助標準調整方案,報市政府審定後公布實施。城鄉低保公布標準為執行標準,各區縣(自治縣)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城市“三無”、農村五保公布標準為最低供養標準,各區縣(自治縣)可根據當地財力適當提高保障標準。
(四)資金保障。城鄉低保、城市“三無”、農村五保所需資金,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編制年度資金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列入財政預算。市級財政對區縣(自治縣)給予適當補助。
五、切實做好社會救助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
規範社會救助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關係到廣大困難民眾的切身利益,是切實關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體體現。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國家統計局重慶調查總隊要成立社會救助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小組,明確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社會救助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市民政局作為社會救助的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社會救助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工作;市物價局要做好市場價格監測,準確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費清單所涉及的商品市場價格;國家統計局重慶調查總隊要做好低收入家庭非食品類消費支出的抽樣調查,提供社會救助標準測算所需的相關統計數據;市財政局要做好社會救助標準調整所需資金預算安排,並指導區縣(自治縣)抓好落實,加強資金的使用和監管。
各區縣(自治縣)政府要高度重視規範社會救助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標準和實施時間,組織相關部門認真抓好落實,確保社會救助資金按時足額兌現到困難對象手中。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主題詞:民政 社會救助△ 標準 意見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10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