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2020年全市城鄉低保等標準的通知

根據《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2020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20〕18號)、《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做好2020年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粵民函〔2020〕95號)等相關政策精神,為切實做好我市底線民生保障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公布2020年我市城鄉低保等標準,並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2020年全市城鄉低保等標準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20日
  • 發布單位:惠州市民政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一、執行標準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824元/人·月,實行城鄉一體化。其中,城鎮低保平均補差水平不低於616元/人·月,農村低保平均補差水平不低於460元/人·月(註:城鄉低保補差水平是指縣、區當月城鄉低保資金支出(含分類施保)金額除以當月城鄉低保對象人數得出的月人均補差水平)。
  (二)城鎮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標準:1620元/人·月,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標準:1320元/人·月。
  特困供養人員護理標準,執行原有標準。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由市民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適時作出相應調整並公布。
  (三)殘疾人兩項補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175元/人·月,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235元/人·月。
  (四)孤兒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標準:孤兒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標準(集中供養和散居孤兒)為1820元/人·月;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標準1820元/人·月。
  各縣(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有關標準,相應救助制度的保障標準高於此標準的,繼續按已定標準執行。
  二、工作要求
(一)嚴格執行標準上述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縣(區)要確保從4月起按新標準發放保障資金。4月份在冊保障對象在2020年1至3月保障金未達新標準的,其未達標月份的保障金差額應在4月前一次性補發到位。在市標準基礎上提高相關標準的縣(區),應將相關標準報市民政局備案。
  (二)落實工作責任各縣(區)要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落實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責任的通知》(粵府辦〔2018〕6號)精神,進一步加強相關政策規範實施重要性的認識,落實工作責任,強化督查監管,促進底線民生保障工作公平公開、廉潔高效;最佳化財政資金支出結構,確保底線民生保障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三)加強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健全主動發現和動態管理機制,全面推進信息化核對和管理。加強救助政策與扶貧開發政策銜接,將符合條件的扶貧對象按規定程式納入低保或特困人員供養範圍。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發布之日期間的城鄉低保標準按本通知執行。
惠州市民政局
2020年3月20日

政策解讀

 《惠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2020年全市城鄉低保等標準的通知》(下稱《通知》)經市政府同意,已印發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現解讀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2月7日,廣東省民政廳下發《關於印發2020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20〕18號)。根據《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省城鄉低保標準和城鄉低保補差水平最低標準公布一個月內,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本行政區域城鄉低保標準和城鄉低保補差水平最低標準。市民政局結合實際,起草了關於惠州市2020年全市城鄉低保等標準的檔案。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該檔案,並由市民政局冠“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樣印發。
  二、《通知》有關標準及說明
  (一)城鄉低保標準
  經與市財政部門溝通,2020年我市低保標準為824元/人·月,實行城鄉一體。其中,城鎮低保人均補差為616元/人·月,農村低保人均補差為460元/人·月。上述標準不低於我省2020年規定的三類地區標準,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
  基本生活標準根據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不低於當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倍確定,按我市2020年城鄉低保標準824元/人·月計算,2020年城鎮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標準為1620元/人·月,農村特困救助供養標準為1320元/人·月。
  照料護理標準。依據《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加強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工作的通知》(粵民規字〔2018〕4號)、《惠州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的通知》(惠民辦發〔2019〕171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財政局同意,按照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分檔制定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
  1、全自理特困人員護理標準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019年1550元)的2%確定,標準為31元/人•月。
  2、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員護理標準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30%確定。其中,集中供養(敬老院、福利院、民辦養老、民辦精神醫療等機構)的,護理標準為600元/人•月;分散供養的,護理標準為465元/人•月。
  3、全護理(失能)的特困人員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確定。其中,集中供養(敬老院、福利院、民辦養老、民辦精神醫療等機構)提供生活照料服務的,護理標準為1800元/人•月;分散供養提供生活照料服務的,護理標準為930元/人•月。
  4、特困人員住院期間,護理標準不高於200元/人•天(低於200元/人•天的按實際支付),每人申請天數原則上年度內累計不超過60天。特殊情況的,經縣(區)民政部門批准,適當延長申請天數。
  護理費用由縣(區)民政部門核准後撥付到簽訂委託照料護理服務協定的機構或個人的賬戶。
  (三)殘疾人兩項補貼
  根據《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於2019年起提高我省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和擴大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範圍的通知》(粵財社〔2018〕220號)精神落實補貼標準。
  (四)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
  根據《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財政局關於提高我市2019年至2020年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的通知》(惠民〔2019〕56號)精神落實孤兒最低基本生活保障保準(集中供養和散居供養)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標準。
  三、解讀部門
  惠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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