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廣州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是廣州市民政局2023年5月8日印發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民政局
全文,解讀,

全文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工作部署,根據《民政部關於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57號,下稱《審核確認辦法》)、《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的通知》(粵民規字〔2019〕9號,下稱《認定辦法》)等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除《審核確認辦法》第八條、《實施辦法》第七條等規定可以單獨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情形外,申請人戶籍屬於在廣州市內可遷移的工作單位集體戶口、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政府公共集體戶口之一的,且本人無其他在本市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也可單獨提出申請。
二、除《認定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不計入家庭收入的情形外,家庭成員為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突出貢獻而從各級政府獲得的一次性獎勵和榮譽津貼;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臨時性生活救助(補助)款物;職工因工負傷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金;保障對象參加社會公益服務、志願服務獲得的服務津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補助;法院、檢察院以及政府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三、《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就業”,包括簽訂勞動契約實現就業、靈活就業、創業、務農以及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就業情形。
四、判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輔助指標:
(一)申請人家庭自費安排家庭成員出國留學、自費出國旅遊,以及其他支出明顯高於一般生活消費水平的;
(二)家庭財產在核對時間段發生較大變化,但無正當理由的;
(三)上級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輔助指標超標或不合理且不能說明理由的,可作為家庭經濟狀況超出規定的判斷依據。
五、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綜合考慮本地困難民眾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物價水平、財政保障能力、城鄉統籌發展等因素,對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適時調整。本市實行城鄉統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月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向該成員計發生活補助金,並按照最低生活保障金髮放相關規定落實:
(一)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本科以下學歷的學生(含本科);
(二)無子女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
(三)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認定為廣州市一類或二類“門特”的人員。
上述生活補助金不重複計發,分類救濟所需資金由市、區按財政體制比例分擔。
七、在其戶籍所在地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可與本市戶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一同申請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家庭的經濟狀況調查、動態管理等相關工作在戶籍地與居住地兩地開展。
八、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中符合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救助的,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等工作與其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有關工作同步開展、同等有效。
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經濟和生活狀況發生穩定變化,區民政部門應當在完成核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增發、減發或停發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決定,相關待遇在作出審批決定的次月生效。
十、廣州市內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遷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保障對象在戶籍遷移之日起30日內,應同時主動報告遷入地、原戶籍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辦理保障待遇遷移當月的保障金由原戶籍地發放,次月起由遷入地發放。
(三)遷入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遷移次月對遷入的保障對象開展動態核查工作。
十一、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意見的公示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應當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主持,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對評議事項進行答辯、解釋或說明,評議人員對評議事項進行討論、評議,投票表決等程式開展,並填寫民主評議情況表。
十二、《認定辦法》的《申請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指標》3.5“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信息”中,如家庭成員與其義務人之間已就贍養/撫養/扶養金額有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有效的調解協定、法院判決書等司法文書或有效離婚協定書的,按照上述文書確定金額計算,就此項情形不再重複開展綜合評估。無上述文書的,家庭成員申報的贍養/撫養/扶養費與綜合評估指標原則上就高計算,另有其他佐證材料的除外。
十三、根據《認定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我市新增以下申請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指標項:
(一)申請家庭申請前6個月內參加由政府部門、人民團體開展的社會公益服務,以及由志願服務組織和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其他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且其社會公益服務或志願服務記錄等信息可以通過相應信息系統核查或者相關活動組織認可的,服務時長累計超過60個小時的,按照-0.5D/戶計算家庭收入。
(二)申請人家庭成員有簽訂勞動契約實現就業的人員,按照-0.5D/就業人員人數計算家庭收入。
註:1D為1個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十四、市、區民政部門將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管理工作經費列入部門年度預算。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市、區兩級統籌,按實際需要確定。每年按照上年本級財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支出的3%比例測算本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並按照“以事定費”的原則據實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確保資金到位。
十五、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對我市低收入居民實行分類救濟的通知》(穗民規字〔2019〕4號)、《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 國家統計局廣州調查隊關於進一步規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穗民規字〔2020〕13號)、《廣州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穗民規字〔2021〕7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民政局
2023年5月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解讀

一、制定背景
  一是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的必要。根據中央和省、市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部署要求提出“要打造多層次救助體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要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加強分類動態管理”等重點任務,結合實際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決策部署的重要體現,是織密兜牢困難民眾基本生活安全網的迫切需要。二是銜接好上位法的必要。2021年以來,民政部、省、市陸續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的通知》、《廣州市民政局關於開展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結合基層實際操作等情況,進一步貫徹實施上位法,規範我市低保工作,切實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權益。
  二、主要內容
  本《通知》共十五條,主要內容有:
  (一)明確對象範圍。明確廣州市戶籍居民及其共同生活成員可共同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申請人戶籍屬於在廣州市內可遷移的工作單位集體戶口、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政府公共集體戶口之一的,且本人無其他在本市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可單獨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
  (二)明確不計入家庭收入情形。在民政部、省政策基礎上,沿用我市政策,將家庭成員為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突出貢獻而從各級政府獲得的一次性獎勵和榮譽津貼、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補助等8類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範圍。
  (三)明確低保標準確定因素。將本地低收入居民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物價水平、財政保障能力、城鄉統籌發展等因素納入低保標準調整的因素,本市實行城鄉統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四)規範分類救濟相關情形。將低保家庭中的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本科以下學歷的學生(含本科)、無子女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認定為廣州市一類或二類“門特”的人員,每月按照低保標準的20%向該成員計發生活補助金,並明確分類救濟資金髮放方式及分擔比例。
  (五)細化明確就業相關內容。主要包括簽訂勞動契約實現就業、靈活就業、創業、務農以及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就業情形。
  (六)調整低保待遇相關執行時間。明確按照省相關檔案要求,對低保待遇認定、低保對象死亡以及其他情形作出的待遇調整的辦理時限、待遇生效時間等進行規範, 進一步理順省、市政策銜接。
  (七)明確救助管理工作。含有非本市戶籍家庭成員低保家庭的經濟狀況調查、動態管理等相關工作在戶籍地與居住地兩地開展。可在戶籍地與居住地兩地開展外市戶籍人員的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以及動態管理等工作經濟狀況核查。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按照單人戶納入低保的,經濟核查、綜合評估以及動態管理在低保邊緣家庭中開展即可,簡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明確民主評議的具體工作程式,提升工作規範化。強化低保家庭動態核查的頻率,調整低保家庭的信息化核查頻率為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
  (八)明確綜合評估指標內容。在省政策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家庭成員與其義務人之間贍養/撫養/扶養金額的內容。如家庭成員與其義務人之間已就贍養/撫養/扶養金額有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有效的調解協定、法院判決書等司法文書或有效離婚協定書的,按照文書確定金額計算;無上述文書的,家庭成員申報的贍養/撫養/扶養費與綜合評估指標原則上就高計算。進一步新增綜合評估時收入扣減指標。新增參加社會公益(志願)服務的,申請前6個月累計超過60小時的家庭,每戶可按0.5個低保標準扣減。簽訂勞動契約實現就業的人員,每人可按0.5個低保標準扣減就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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