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的通知》(粵民規字〔2019〕9號,下稱《認定辦法》)等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28日
全文,政策解讀,一、制定背景,二、主要內容,三、諮詢途徑,

全文

  一、與廣州市戶籍居民在本市長期共同居住且未享受其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本市戶籍家庭成員,可與本市戶籍居民共同申請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二、除《實施辦法》規定的可單獨提出申請的情形外,以下人員可單獨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
  (一)低收入困難家庭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重病人員:
  1.符合《認定辦法》中《申請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指標》規定重病病種的人員;
  2.持有效《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特定病種申請表》的二類“門特”人員;
  3.達到本市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條件的人員。
  (二)符合本市集體戶口管理以及政策性入戶管理等規定,在廣州市內可遷移的本市三類集體戶口且申請人無其他在本市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人員:
  1.工作單位集體戶口人員;
  2.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人員;
  3.政府公共集體戶口人員。
  三、低收入困難家庭中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重殘人員和重病人員,其個人享受全額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除《認定辦法》規定的不計入家庭收入的情形外,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臨時性生活救助(補助)款物;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金;保障對象參加社會公益服務、志願服務獲得的服務津貼;法院、檢察院以及政府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五、《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就業”,包括簽訂勞動契約實現就業、靈活就業、創業、務農以及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就業情形。
  六、判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輔助指標:
  (一)申請人家庭自費安排家庭成員出國留學、自費出國旅遊,以及其他支出明顯高於一般生活消費水平的;
  (二)家庭財產在核對時間段發生較大變化,但無正當理由的;
  (三)上級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輔助指標超標或不合理且不能說明理由的,可作為家庭經濟狀況超出規定的判斷依據。
  七、區民政部門審核確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同步確定保障金額,及時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證,保障待遇從認定當月開始計發,並最遲在次月20日前發放到位。
  八、區民政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主動、定期、分類的核查機制。對家庭成員情況、家庭經濟和生活狀況基本無變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至少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至少核查一次。
  經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口、經濟、生活及疾病狀況發生穩定變化的,區民政部門應當在完成核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增發、減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資格的決定。
  九、廣州市內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遷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保障對象在戶籍遷移之日起30日內,應同時主動報告遷入地、居住地、原戶籍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辦理保障待遇遷移當月的保障金由原戶籍地發放,次月起由遷入地發放。
  (三)遷入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遷移次月對遷入的保障對象開展動態核查工作。
  十、《認定辦法》的《申請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指標》3.5“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信息”中,如家庭成員與其義務人之間已就贍養/撫養/扶養金額有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有效的調解協定、法院判決書等司法文書或有效離婚協定書的,按照上述文書確定金額計算,就此項情形不再重複開展綜合評估。
  無上述文書的,家庭成員申報的贍養/撫養/扶養費與綜合評估指標原則上就高計算,另有其他佐證材料的除外。
  十一、根據《認定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我市新增以下綜合評估指標:
  (一)申請人參加由政府部門、人民團體開展的社會公益服務,以及由志願服務組織和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其他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且其社會公益服務或志願服務記錄等信息可以通過相應信息系統核查或者相關活動組織認可的,申請前6個月累計超過60小時的家庭[ 戶](-0.5D/戶)。
  (二)申請人家庭成員有簽訂勞動契約實現就業的人員[ 人](-0.5D/人)。
  十二、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和上級民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穗民規字〔2017〕5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民政局
2021年6月28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一是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的要求。中央《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提出“要打造多層次救助體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要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加強分類動態管理”等重點任務。結合實際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決策部署的重要體現,是織密兜牢困難民眾基本生活安全網的迫切需要。二是執行好上位法的要求。2017年以來,省民政廳陸續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等政策,明確先核對、後受理的工作程式,並建立救助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指標體系等,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上位法,規範我市低保工作,切實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權益,制訂了《廣州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對象範圍。在省政策基礎上,將與本市戶籍居民共同生活並長期在穗居住且未享受戶籍地低保待遇的納入我市低保範圍等。
  (二)明確單獨申請情形。明確低收入困難家庭中重病、重殘人員以及部分集體戶口人員可按單人戶申請低保。其中,低收入困難家庭中按單人戶申請並納入低保的重病、重殘人員享受全額低保金。
  (三)明確不計入家庭收入情形。在省政策基礎上,增加“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臨時性生活救助(補助)款物”“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金”“法院、檢察院以及政府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保障對象參加社會公益服務、志願服務獲得的服務津貼”等不計入家庭收入情形。
  (四)細化明確就業相關內容。主要包括簽訂勞動契約實現就業、靈活就業、創業、務農以及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就業情形。
  (五)明確判斷不符合低保條件的輔助指標。將“申請人家庭自費安排家庭成員出國留學、自費出國旅遊,以及其他支出明顯高於一般生活消費水平的”“家庭財產在核對時間段發生較大變化,但無正當理由的”等情形作為不符合認定的輔助指標。輔助指標超標或不合理且不能說明理由的,可作為家庭經濟狀況超出規定的判斷依據。
  (六)明確待遇發放有關要求。低保待遇自認定之日起當月享受,低保金應當在認定次月20日前完成發放。
  (七)明確待遇遷移有關程式要求。明確保障對象須在戶籍遷移之日起30日內主動報告。遷移當月的保障金由原戶籍地發放,次月起由遷入地發放。遷入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遷移次月對遷入的保障對象開展動態核查。
  (八)明確綜合評估指標內容。一是細化家庭成員與其義務人之間贍養/撫養/扶養金額的內容。如家庭成員與其義務人之間已就贍養/撫養/扶養金額有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有效的調解協定、法院判決書等司法文書或有效離婚協定書的,按照文書確定金額計算;無上述文書的,家庭成員申報的贍養/撫養/扶養費與綜合評估指標原則上就高計算。二是新增綜合評估時收入扣減指標。新增參加社會公益(志願)服務的,申請前6個月累計超過60小時的家庭,每戶可按0.5個低保標準扣減。簽訂勞動契約實現就業的人員,每人可按0.5個低保標準扣減就業成本。

三、諮詢途徑

  社會公眾如對檔案有疑問,可向市民政局社會救助處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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