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15年2月
- 施行時間:2015年3月1日
- 目的:為低保家庭明確了核定條件
2015年2月浙江省民政廳、財政廳、人力社保廳等六部門印發《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為低保家庭明確了核定條件,家庭成員名下至少應無小轎車、無商鋪。主要內容第一條 為規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工作,確保社會...
《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管理辦法》是浙江省施行的辦法。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確保各項社會救助制度有效實施,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
《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管理工作實施辦法》已經浙江省政府同意,現印發,請認真組織 實施。全文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精神,充分利用省大救助信息系統,按照依法適度、客觀公正、安全保密的原則,最佳化核對...
《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是於2014年7月31日通過的關於浙江省社會救助方面的條例。該《條例》分總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自然災害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13章63條,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頒布 《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已於2014...
家庭人均收入的核定,參照《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等規定執行。2.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緊急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對急難型救助對象,簡化家庭經濟...
核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有效實施社會救助,根據《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實施最低生活保障、低保邊緣對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及其他社會救助事項時,需要對申請對象進行收入核定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收入核定工作...
供養費=家庭供養支付費/家庭需供養的人數 第十條 供養義務人家庭月均總收入,主要依據核對報告進行推算。申報收入高於推算的,以申報為準。無法推算的,按照《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供養義務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算供養支付費。(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經認定的支出型貧困家庭,有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特殊困難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專項救助。四、申請程式 (一)支出型貧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申請的受理、審核、審批、發放等程式,參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和《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二)申請人申請時使用全省統一的《浙江省...
本辦法適用於上城區、下城區、江乾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常住戶籍的城鄉居民,因家庭生活困難申請困難家庭救助。本辦法所稱困難家庭,是指除低保家庭以外的符合相應層級救助條件的市級或區級困難家庭。本辦法所稱醫療費,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醫保...
第三十三條《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其申請和認定適用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第三十四條對因患大病等原因導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本地戶籍家庭,根據《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給予基本生活救助,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正式申請後應即時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浙江省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信息錄入,並提請核對。第十四條 在浙江省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完成申請人家庭經濟核對,並出具《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鄉鎮人民政府應完成申請人是否符合低保條件的初步認定。符合條件...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第三條 國務院...
(一)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其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二)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戶籍人口、困難發生在本市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證》的人員和流動人口、持...
“十三五”時期,我省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改革創新精神推動民政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形成一批具有浙江民政標識度的成果,民政事業發展整體水平繼續保持在全國前列。一是基本民生保障不斷提升。構建“1+8+X”大救助體系[1],建成省大救助信息系統...
《啟東市社會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是啟東市2014年7月19日起施行的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準確高效認定社會救助對象,公平公正實施社會救助,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第649號令)、《關於建立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的指導意見》(蘇政辦發〔2013〕17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浙江銀保監局、省醫保局《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20日 檔案全文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省財政廳 省公安廳 省民政廳 省農業農村廳...
第一條為加強申請社會救助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以下簡稱社會救助家庭)成員工商登記信息核對工作,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等法規政策,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民政部門為核對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而開展的對家庭成員(以下簡稱核對對象...
為提高社會救助對象認定的準確性,讓困難民眾及時得到救助,確保我市社會救助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查認定辦法的通知》。本辦法適用於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查認定機構根據申請或獲得社會救...
完善低保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方法。認定大額財產時應綜合考慮困難民眾實際生活需要,並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調整,不得以名下有房有車或有市場主體登記等信息就簡單認定為不符合低保條件。細化完善低保等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方法,綜合評估特殊困難人員需求狀況。鼓勵地方探索在申請環節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書面...
《大悟縣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試行)》是政府機關發布的檔案通知。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縣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公平、公正、有效實施社會救助等制度,切實提高政府救助的準確性和公信力,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
《上海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是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0〕18號)《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委辦發〔2021〕15號)...
2.家庭年醫療費用支出達到或超過家庭年可支配收入40%的。五、施行日期及其他 (一)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由市民政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另行規定。(二)人均貨幣財產家庭上浮標準與個人上浮標準不疊加,同一個人不同身份上浮標準不疊加。(三)以上標準,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浙江省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隸屬於浙江省民政廳,是由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核對指導中心更名而來。該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全省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管理辦法,開展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依授權開展其他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二)負責大救助信息平台運行、核對機制建設。 (三)承擔全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統計、數據挖掘...
各地要高度重視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將其作為當前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強化農村低保規範管理的重要舉措,立足農村和本地實際,不斷完善經濟狀況核查內容,細化核查程式,創新核查方法,加強核查能力,切實形成科學核查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的工作局面,為農村低...
第一條為保障本市困難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等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困難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堅持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實行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勞動自救相結合,應保盡保與引導就業相結合。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