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區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範臨時救助,細化臨時救助標準,根據民政部、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在脫貧攻堅兜底保障中充分發揮臨時救助作用的意見》(民發〔2019〕87號)《浙江省民政廳、財政廳轉發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浙民助〔2018〕77號)《湖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州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湖政發〔2016〕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一、適用對象和條件
本細則適用於湖州市市區戶籍人口、居住在本市市區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證》人口和困難發生在本市市區的流動人口,包括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可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
1.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學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專院校教育、患病治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經各類救助幫扶後,負擔仍然較重,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貧困家庭和其他因支出致貧家庭。
其他因支出致貧家庭申請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內,家庭剛性支出超過家庭總收入,或家庭總收入扣除家庭剛性支出後的差額,人均低於最低生活保障邊緣標準。
(2)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於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3)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有一輛生活用機動車輛。
(4)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認繳出資額,累計不超過20萬元(不含)。
家庭人均收入的核定,參照《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等規定執行。
2.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緊急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對急難型救助對象,簡化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直接予以救助。
二、救助標準
(一)支出型救助對象
1.因疾病導致醫療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扣除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救助及其他救助幫扶後,人均負擔的醫療費用仍然較大的,按以下標準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對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的個人承擔部分按50%予以救助,但人均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
(2)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對象,對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的個人承擔部分按40%予以救助,但人均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9倍。
(3)支出型貧困對象,對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的個人承擔部分按30%予以救助,但人均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9倍。
(4)其他因支出致貧對象,對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的個人承擔部分按20%予以救助,但人均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倍。
2.接受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期間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給予每生每學年5000元一次性救助,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對象給予每生每學年4000元一次性救助。
3.對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支出型救助對象,根據其困難程度和家庭人口給予救助,但人均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倍。
(二)急難型救助對象
1.因遭受火災、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傷害,責任賠付不能及時到位或者無責任賠付方,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按以下標準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支出型貧困對象參照支出型救助對象的救助標準。其他對象根據其困難程度和家庭人口給予救助,但人均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倍。
突發意外事件發生在本市市區的流動人口,區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
2.因火災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或者住宅、家庭生活必需品損壞嚴重,在扣除各種賠償金、保險賠付金等之後,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根據困難程度和家庭人口給予過渡性臨時救助,但人均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
情況特殊的,可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酌情提高救助額度,也可採取持續救助方式,但同一事由一年內救助不超過兩次,且當年累計人均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
三、審批程式
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的受理、審核、審批工作,村(居)委員會應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困難家庭或個人開展臨時救助工作。
(一)申請受理
對具有本市市區戶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證》的困難家庭或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對困難發生在本市市區的流動人口,由事件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其向所在地民政部門或救助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緊急情況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先行救助,待緊急情況解除後再補辦申請手續。
申請材料:(1)身份證和《浙江省社會救助申請表》(含授權責任書);(2)其他與臨時救助相關的證明材料。
(二)審核審批
1.一般程式
支出型救助審核審批適用於一般程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遭遇的困難類型進行核實,一般在4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人居住的村(社區)公示7日。公示無異議的,報區民政部門審批,審批一般不超過3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核實,並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覆核意見。對不符合救助條件不予批准的,管理審批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人均救助金額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含)以內的,區民政部門可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審批,同時報區民政部門備案。
2.緊急程式
急難型救助審核審批適用於緊急程式。對情況特別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先行救助,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0元,確保救助措施在24小時內到位,同時報告區民政部門。待緊急情況解除後,登記相關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等相關手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落實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
3.轉介程式
對給予臨時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教育等專項救助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助指導其提出申請,對需要社會力量補充救助幫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向其提供相應的轉介服務。
(三)不予救助情形
1.申請人拒絕配合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對,致使無法核實相關情況的;
2.不配合管理審批機關調查,不說明致困原因的;
3.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支出、人員及其他受助情況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4.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
5.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四、其他事項
本細則由湖州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政策解讀

根據《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在辦文辦會程式中加強政務公開工作的通知(湖政辦發明電〔2017〕46號)》有關要求,就政策解讀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臨時救助實施細則適用於哪些對象?
本細則適用於湖州市市區戶籍人口、居住在本市市區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證》人口和困難發生在本市市區的流動人口,包括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可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
二、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哪些?
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學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專院校教育、患病治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經各類救助幫扶後,負擔仍然較重,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貧困家庭和其他因支出致貧家庭。
三、其他因支出致貧家庭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其他因支出致貧家庭申請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內,家庭剛性支出超過家庭總收入,或家庭總收入扣除家庭剛性支出後的差額,人均低於最低生活保障邊緣標準。2.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於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有一輛生活用機動車輛。4.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認繳出資額,累計不超過20萬元(不含)。
家庭收入和財產的核定,參照《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等規定執行。
四、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哪些?
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緊急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對急難型救助對象,簡化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程式,直接予以救助。
五、臨時救助標準是多少?
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分急難型和支出型兩種情況對救助標準進行了細化。
支出型對象救助標準,對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的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50%(人均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按40%(人均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9倍)、支出型貧困對象按30%(人均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9倍)、其他因支出致貧對象按20%(人均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倍)的標準予以一次性救助。
急難型對象救助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支出型貧困對象參照支出型救助對象的救助標準,其他對象根據其困難程度和家庭人口給予救助,但人均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倍。對嚴重困難的家庭,可根據困難程度和家庭人口適度提高救助力度,但人均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
對情況特殊的救助對象,可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酌情給予救助或提高救助額度,也可採取持續救助方式,但同一事由一年內救助不超過兩次,且當年累計人均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
六、對在讀全日制高等學校的低保、低邊對象,臨時救助有哪些救助措施?
對在接受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期間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對象,分別給予每生每學年5000元、4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七、申請臨時救助需要哪些材料?
1.身份證和《浙江省社會救助申請表》(含授權責任書);2.其他與臨時救助相關的證明材料。
八、臨時救助有哪些審核審批程式?
支出型救助審核審批適用一般程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遭遇的困難類型進行核實,一般在4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人居住的村(社區)公示7日。公示無異議的,報區民政部門審批,審批一般不超過3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核實,並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覆核意見。對不符合救助條件不予批准的,審核審批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人均救助金額在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含)以內的,區民政部門可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審批,同時報區民政部門備案。
急難型救助審核審批適用緊急程式。對情況特別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先行救助,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0元,確保救助措施在24小時內到位,同時報告區民政部門。待緊急情況解除後,登記相關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等相關手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落實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
九、哪些情況不能享受臨時救助?
1.申請人拒絕配合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對,致使無法核實相關情況的;2.不配合審核審批管理機關調查,不說明致貧致困原因的;3.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支出、人員及其他受助情況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4.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5.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十、臨時救助實施細則什麼時候施行?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縣根據實際情況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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