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制訂民政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起草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社團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日常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進社區建設。
(四)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
(五)管理全市城鄉社會救濟;指導、監督、實施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
(六)主管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承擔市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全市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等接收安置管理工作;協調、指導軍供站、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站)工作;承擔市退休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全市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
(九)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廢人保障工作;指導全市社會福利事業工作。
(十)組織、管理和指導扶貧濟困、社會捐贈等社會互助活動;負責福利彩票的發行和市本級福利資金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全市革命老區建設工作。
(十二)承辦行政區劃有關工作;主管地名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十四)主管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工作。
(十五)主管殯葬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移民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8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和協調日常工作;組織擬訂民政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宣傳、信息、督查、信訪、保密保衛、後勤接待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民政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培訓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計畫財務處
負責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負責全市民政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擬訂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民政業務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民政系統財務、統計、審計業務的指導、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部門預算的編制及執行情況的檢查和監督;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基建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和會計事務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財務收支審計工作。
(三)民間組織管理局
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社會組織的發展動態和趨勢,提出加強社會組織建設的意見、建議;負責擬訂社會組織建設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組織的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規範和創新對社會組織的服務管理方式;負責並指導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及相關社會組織的日常管理;參與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行政審批處(與民間組織管理局合署辦公)
負責民政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以及行政服務項目的許可、審批、服務工作;負責受理被許可人的備案事項;負責行政許可和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延續的相關工作;指導縣區民政局的行政審批工作。
(四)優撫安置處
組織、協調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參戰民兵、民工傷亡撫恤工作;貫徹執行撫恤優待法規,擬訂並實施優撫規定和標準;承辦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公務員傷殘等級、烈士稱號的申報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復員幹部、退役和轉業士官、退休志願兵(士官)、退伍義務兵、特等一等傷殘軍人、服役期間患精神病的義務兵、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士官)的建房工作;負責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檔案頒布之前有關退休、退職人員和異地安置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軍地兩用人才培訓、使用工作;指導市干休所、軍供站工作;承擔市軍隊離退休幹部和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救災和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處
負責救災減災和核報災情工作;負責救災款物的申請、接收、管理、分配和監督;負責接收救災捐贈,指導開展經常性社會捐贈;管理市級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指導縣區災害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指導開展災害評估;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負責市級救災倉儲管理,指導縣區救災物資儲備設施建設和管理;負責全市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工作,監督因災倒房恢復重建;指導避災安置場所建設和管理;指導開展減災宣傳和減災示範單位創建活動;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參與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指導全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和養老機構的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居家養老工作和農村星光老年之家建設;牽頭孤兒救助工作;指導兒童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福利機構殘疾孤兒手術康復實施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牽頭革命老區扶貧工作;負責農村老黨員、老交通員、老游擊隊員的生活困難定期補助;指導全市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人員)的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工作;負責農村敬老院建設,指導敬老院管理工作; 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六)社會救助處
牽頭組織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指導建立全市分層分類救助制度,開展全市臨時救助工作;指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組織實施醫療救助工作;負責貧困、重度殘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困難民眾白內障復明手術等其他特殊病種的免費治療工作;指導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對工作;指導全市特殊對象的救濟和補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住房救助、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等其他社會救助工作。
(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掛“社會工作處”牌子)
提出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指導、監督村(居)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指導培訓村(居)委會主任和城鄉社區工作者;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社區志願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八)社會事務處
負責殯葬管理、婚姻登記管理和收養登記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殯葬發展規劃和政策,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公墓建設的審批和申報工作;指導全市“三沿五區”墳墓整治、殯儀館建設和殯葬執法工作;負責管理港澳台居民、華僑、外國人在本市的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及喪葬有關事宜;參與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工作;負責涉外送養兒童的文書資料審查、申報和登記工作;負責鄉、鎮的設定、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以及行政村、居委會的設定、撤銷、更名的審批工作。
其他事項
(一)設立湖州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市民政局。
1.主要職責:負責調查和檢查涉老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情況,協調落實老年人優待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全市老年人口和老齡事業統計工作,參與擬訂及組織實施老齡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居家養老工作,開展為老年人服務體系建設和老齡服務業發展的調查研究,協同有關部門推進城鄉老齡服務業發展;指導城鄉社區老齡服務工作,推動基層老齡工作規範化建設;聯繫和指導全市老年活動中心(室)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動老年服務設施建設;負責基層老年民眾組織的指導和培訓;組織開展“銀齡行動”,指導老年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老年人來信來訪的接待處理;負責省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和各成員單位的聯絡服務工作;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人員編制:行政編制3名,主任由分管副局長兼任,副主任1名(按正科級配備)。
(二)設立湖州市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掛靠市民政局。
1.主要職責:貫徹落實全國和省雙擁辦有關雙擁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規劃、部署全市雙擁工作的大政方針,為領導小組決策當好參謀,組織領導督促基層各單位、部門及駐軍的雙擁工作;負責部隊擁政愛民和地方擁軍優屬的協調工作,互通情況,及時協商解決雙擁工作中出現的實際問題,及時向領導小組提出建議;督促、指導、檢查開展爭創雙擁模範城(縣)的活動,做好雙擁工作達標考核驗收;承擔市雙擁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加強雙擁辦自身建設,抓好雙擁工作聯絡員隊伍建設,搞好調查研究和信息交流。
2.人員編制:行政編制2名,主任、副主任由相關領導兼任,專職副主任1名(按正科級配備)。
(三)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等職責,由湖州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承擔。
(四)全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規劃的審核,指導小型水庫移民有關扶持工作等職責,由湖州市水庫移民安置辦公室承擔。
(五)管理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湖州太湖旅遊度假區範圍內鄉(鎮)、街道的民政工作。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