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張掖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已經2021年11月27日張掖市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張掖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2月3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掖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3日
  • 發布單位:張掖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更好地解決城鄉困難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築牢社會救助體系最後一道防線,切實維護人民民眾基本生活權益。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以及國家、省上關於臨時救助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制度應當遵循應救盡救、適度救助、公開公正、資源統籌、制度銜接、及時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臨時救助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級民政部門統籌全市臨時救助制度建設,縣級民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的具體管理和審核確認工作,衛健、醫保、公安、教育、住建、人社、財政等部門要主動配合,密切協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受理、審核等工作,受縣級民政部門委託,負責“小金額救助”的審核確認工作。
第二章  對象範圍
第五條  臨時救助制度覆蓋全體公民,救助對象不針對特定人群、身份,只要是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個人都可以申請臨時救助。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
(一)支出型救助對象。因家庭成員接受學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專院校教育(不含自費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入托、出國留學)、醫療、殘疾、照護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主要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2.特困人員;
3.孤兒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4.低保邊緣家庭;
5.易返貧致貧人口;
6.支出型困難家庭;
7.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對象。
(二)急難型救助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主要包括:
1.因火災、水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
2.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
3.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
其中,符合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和因突發公共事件需要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請受理
第六條  臨時救助受理方式分為依申請受理和主動發現受理。
(一)依申請受理。凡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戶籍地或急難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於具有本地戶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戶籍人員(居住證有效期6個月以上和居住滿半年以上),由戶籍地或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
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救助。
(二)主動發現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主動發現核實轄區居民突發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況,及時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礙患者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人員,應當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在發現或接到救助線索和困難民眾動態監測預警信息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第七條  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後補充完善相關手續。通過政務服務平台可以查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
申請臨時救助,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身份證、戶口本複印件(原件查驗);
3.遭遇困難的證明材料;
4.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八條  臨時救助佐證材料分現金類和非現金類。現金類佐證材料主要包括醫療費用支出票據、教育繳費憑證、剛性生活支出憑證、各種賠償、救助資金等。非現金類佐證材料主要包括各類證明材料、電子影像、圖片、證件等。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急需救助,但又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可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家庭經濟狀況、家庭成員情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進行入戶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提交《入戶調查表》並簽字蓋章後救助。
第四章  審核確認
第九條  審核確認分一般程式和緊急程式。
(一)一般程式。支出型救助審核確認適用一般程式。救助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可選擇以下方式:
1.信息核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核對機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家庭及其成員的經濟狀況進行核對,並依據核對結果,做出審核確認決定。對申請對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以及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三類戶”(農村易返貧致貧戶、嚴重困難家庭、脫貧戶)等農村低收入群體,重點核實其生活必需支出情況,可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2.實地核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逐一調查核實。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與申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人員應當迴避。調查核實完成後,視情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認。
縣級民政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全面審查,作出確認決定並公示。符合條件的及時予以確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確認,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二)緊急程式。急難型救助審核確認適用緊急程式。對於困難程度較輕的,可實行“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後補充說明情況;對困難程度較重的,應“先行救助”,並在急難情況緩解後,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充完善相關材料和經辦人簽字、蓋章等手續。對於急難型臨時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時效性,積極開展“先行救助”,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公示等環節,直接予以救助;對於支出型臨時救助,要嚴格執行申請、受理、審核、確認程式,規範各個環節工作要求。
第十條  審核確認許可權。“小金額救助”(救助金額在800元以下)和困難持續時間為1個月的臨時救助,可將審核確認許可權按程式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困難持續時間在2個月至6個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難臨時救助,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確認,其中救助金額超過1萬元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提交縣級社會救助聯席會議或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協調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救助,或者由縣級民政部門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後救助。一年內同一事由,經臨時救助後,生活仍出現嚴重困難的,經調查核實後可進行二次救助,二次救助後,因其他不同事由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可視情再次進行救助。對支出型臨時救助,要積極採取“跟進救助”“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隨時受理、集中審核”等方式,切實增強救助的可及性和時效性。
第五章  救助標準
第十一條  臨時救助標準要立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根據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和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分類分檔確定救助標準。
(一)支出型救助標準。對符合支出型救助對象條件的,臨時救助標準按照城鄉統籌、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鈎,根據救助人數、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確定。即:臨時救助金額=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元/人月)×救助人數(人)×困難持續時間(月)。其中,救助對象為家庭的,救助人數按照家庭戶籍人口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計算;救助對象為個人的,按實際救助人數計算。困難持續時間原則上最長不超過6個月。
(二)急難型救助標準。對困難程度較輕、救助金額較小的,及時給予3000元(含)以下臨時救助。對困難程度較重、救助金額較大的,參照支出型救助對象確定救助金額;對困難持續時間較長、後續支出壓力較大的急難型救助對象,在給予急難型救助後可轉為支出型救助對象,並按支出型救助對象審核確認程式進行二次救助。對於因火災、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難的,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確定臨時救助金額。臨時救助最高指導標準為5萬元,各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指導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具體救助金額。
第六章  救助方式
第十二條  根據救助對象實際情況,綜合運用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等多種救助方式,發揮臨時救助應急、過渡、銜接、補充的制度作用,不斷提升救助效益。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補助資金依託社會保障卡、惠農資金“一卡通”進行發放和管理。以家庭為單位發放的,原則上發放到申請人的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或惠農資金“一卡通”;以個人為單位發放的,原則上發放到本人的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也可直接發放現金,但應完善資金髮放手續、建立工作檯賬,並向社會公布發放情況。
(二)發放實物。根據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被褥、食品、飲用水、取暖物資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緊急情況外,實物發放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嚴格發放程式、建立工作檯賬,並向社會公布發放情況。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辦(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救助條件的,要幫助其申請或者向相關部門轉辦;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或挪作他用。
臨時救助資金的主要來源有: 
(一)各級財政落實的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
(二)社會捐贈資金;
(三)其他按規定可以用於臨時救助的資金。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臨時救助提供捐贈、資助。捐贈、資助資金全部納入當地臨時救助資金專戶。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按照鄉鎮(街道)行政區域內戶籍人口每人2元的標準,每年年初由縣級民政部門提出方案,縣級財政部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預撥。臨時救助備用金不足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提出申請,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救助需求予以續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的“小金額救助”所需資金從臨時救助備用金中支出,困難持續時間為1個月的支出型臨時救助所需資金,報縣級民政部門核撥。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加強資金監管,確保資金規範有效使用、安全高效運轉。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八章  制度銜接
第十五條  加強臨時救助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困難民眾,申請辦理期間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可以視情先按照1—2個月的標準給予臨時救助,及時緩解其生活困難。
第十六條  加強臨時救助與醫療保障、教育救助、殘疾人福利制度的銜接,對於城鄉居民因病、因學、因殘等剛性支出大,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給予臨時救助。
第十七條  探索政府引導、社會力量籌資、慈善組織運作的政社聯動模式,積極培育發展以扶貧濟困等為宗旨的慈善組織,廣泛動員慈善組織參與臨時救助工作,搭建慈善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的平台,形成與政府救助的有效銜接、接續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 “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建立困難民眾求助事項“首問負責制”,制定並不斷最佳化社會救助受理、轉辦(介)、反饋等工作流程,嚴格辦理時限和工作要求。要依託政務大廳、辦事大廳等,建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綜合服務視窗,方便困難民眾求助。健全急難對象主動發現報告機制、“救急難”快速回響機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推進資源統籌,提升救助效益。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臨時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民眾監督,對於公眾和媒體發現披露的問題,應及時查處並公布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  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確認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範圍以外的信息。因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申請家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信息及其變化情況,自覺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臨時救助檔案管理,確保檔案規範完整,做到有據可查。縣級民政部門要加強指導、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社會救助責任追究機制,區分主觀故意、客觀偏差和改革創新等不同情形,對因主觀故意造成工作錯誤和損失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對因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有限等客觀偏差或探索創新、先行先試造成工作失誤的,或因情況緊急為避免發生衝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的事件造成救助不精準的,從輕、減輕或免於追責。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5月26日張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張掖市臨時救助試行辦法》(市政府令28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2021年12月3日,張掖市政府印發《張掖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辦法》的出台旨在解決城鄉困難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進一步發揮臨時救助制度托底線、救急難作用。《辦法》的出台對加快形成救助及時、標準科學、方式多樣、管理規範的臨時救助工作格局,築牢社會救助體系的最後一道防線,維護人民民眾基本生活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臨時救助的適用對象
《辦法》明確規定,臨時救助制度覆蓋全體公民,救助對象不針對特定人群、身份,只要是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個人都可以申請臨時救助。《辦法》對於非本市戶籍人口,要求居住證有效期 6 個月以上和居住滿半年以上。
二、申請臨時救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辦法》規定,申請臨時救助應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2.戶口本複印件;3.銀行賬號;4.申請對象因病、因意外事故、因殘、因學等各類佐證材料。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急需救助,但該家庭又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可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家庭經濟狀況、家庭成員情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進行入戶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提交《入戶調查表》並簽字蓋章後救助。
《辦法》規定,臨時救助佐證材料分現金類和非現金類。現金類佐證材料主要包括醫療費用支出票據、教育繳費憑證、剛性生活支出憑證、各種賠償、救助資金等。非現金類佐證材料主要包括各類證明材料、電子影像、圖片、證件等。
三、臨時救助的申請程式
凡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戶籍地或急難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後補充完善相關手續。通過政務服務平台可以查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
四、臨時救助的辦理時限
《辦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社區)公示(公示不超過5個工作日)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認。縣級民政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全面審查,作出確認決定並公示。
五、《辦法》的政策亮點
與現行臨時救助政策比較,《辦法》主要有八個方面的亮點:
(一)細化救助對象類別。《辦法》將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急難型和支出型救助對象。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六類人群:1.最低生活保障對象;2.特困人員;3.孤兒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4.低保邊緣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的1到1.5倍之間);5.易返貧致貧人口6.支出型困難家庭(一年內家庭收入扣減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後,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當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規定的,可認定為支出型困難家庭)。急難型救助主要包括三種情形:1.因火災、水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2.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3.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
(二)明確對象認定條件。《辦法》對救助對象的認定條件做了明確規定。支出型救助對象認定條件:因家庭成員接受學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專院校教育(不含自費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入托、出國留學)、醫療、殘疾、照護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急難型救助對象認定條件: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
對於符合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和因突發公共事件需要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最佳化審核確認程式。對於急難型臨時救助,積極開展“先行救助”,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公示等環節,直接予以救助,待救助對象急難情況緩解後,補辦簽字、蓋章手續。這一規定旨在提升臨時救助的時效性,同時也為基層工作人員開展“先行救助”提供了政策依據。對於支出型救助,參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個環節要求組織實施,確保臨時救助制度公平公正。
《辦法》規定,對支出型臨時救助,要積極採取“跟進救助”“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 隨時受理、集中審核”等方式,切實增強救助的可及性和時效性,此舉可以提升基層服務能力和節約行政成本。
《辦法》規定,“小金額救助”(救助金額在800元以下)和困難持續時間為1個月的臨時救助,可將審核確認許可權按程式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困難持續時間在2個月至6個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難臨時救助,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確認,其中救助金額超過1萬元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提交縣級社會救助聯席會議或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協調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救助,或者由縣級民政部門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後救助。
(四)調整提高救助標準。《辦法》規定,臨時救助標準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鈎,根據救助人數、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確定。《辦法》將臨時救助最高指導標準從2.5萬元提高到5萬元。同時規定,一年內同一事由,經臨時救助後,生活仍出現嚴重困難的,經調查核實後可進行二次救助,二次救助後,因其他不同事由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可視情再次進行救助。對於因火災、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難的,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確定臨時救助金額。
(五)拓展完善救助方式。《辦法》規定要根據救助對象實際情況,綜合運用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等多種方式實施救助。《辦法》規定臨時救助補助資金依託社會保障卡、惠農資金“一卡通”進行發放和管理。以家庭為單位發放的,原則上發放到申請人的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或惠農資金“一卡通”;以個人為單位發放的,原則上發放到本人的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也可直接發放現金,但應完善資金髮放手續、建立工作檯賬,並向社會公布發放情況。
(六)加強救助制度銜接。《辦法》明確要加強臨時救助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要加強臨時救助與醫療保障、教育救助、殘疾人福利制度的銜接;要加強臨時救助與慈善幫扶的銜接聯動,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制度健全、政策銜接、兜底有力的綜合救助格局。要積極探索政府引導、社會力量籌資、慈善組織運作的政社聯動模式,搭建慈善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七)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辦法》明確鄉鎮(街道)要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進一步提高臨時救助的時效性。可根據所轄鄉鎮(街道)的人口基數、上年度臨時救助規模及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預撥部分臨時救助資金到鄉鎮(街道),由鄉鎮(街道)用於處理緊急性突發事件,縣級民政、財政部門要根據各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實際支出使用情況,適時給予補充,確保鄉鎮(街道)開展臨時救助“有錢用、能救急”。鄉鎮(街道)要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備用金使用管理制度,確保“管得好、用得好、用得準”。
(八)建立社會救助責任追究機制。《辦法》明確規定要建立健全社會救助責任追究機制,區分主觀故意、客觀偏差和改革創新等不同情形,對因主觀故意造成工作錯誤和損失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對因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有限等客觀偏差或探索創新、先行先試造成工作失誤的,或因情況緊急為避免發生衝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的事件造成救助不精準的,從輕、減輕或免於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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