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地震災區困難民眾臨時生活救助辦法

為妥善解決地震災區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根據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糧食局《關於對汶川地震災區困難民眾實施臨時生活救助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8]6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我省地震災區困難民眾臨時生活救助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地震災區困難民眾臨時生活救助辦法
  • 發布文號:民發[2008]66號
  • 發布單位:國家糧食局
  • 發布日期:2008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第一條

我省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的範圍是:經省政府確定的地震受災地區因災造成無房可住、無生產資料和無收入來源的困難民眾;災區因災造成的新“三孤”(孤兒、孤老、孤殘)人員;災區受災的原“三孤”人員。

第二條

困難民眾臨時生活救助包括補助金和救濟糧。其標準為:因災造成無房可住、無生產資料和無收入來源的困難民眾每人每天補助10元生活費和1斤成品糧;新“三孤”人員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補助;原“三孤”人員生活補助補足到每人每月600元。

第三條

臨時生活救助從發文之日起發放,期限為3個月。

第四條

補助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救濟糧由中央從中央儲備原糧中無償劃撥。

第五條

中央劃撥我省的原糧,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調運,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則,選擇省內的糧食加工企業將原糧加工成成品糧,免費運送到受災縣(市、區)。糧食加工和運輸費用首先從原糧加工副產品折價收入中抵頂,不足部分經省財政和省糧食部門核算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批准後,由省財政從救災資金中支付給省糧食部門。

第六條

補助金和救濟糧按照省政府下發的《甘肅省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管理辦法》實行專戶管理,嚴禁擠占挪用。

第七條

中央下撥我省的補助金,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根據受災地區的臨時救助人數,共同分配下達有關市(州)。

第八條

補助金每月發放一次,由縣(市、區)民政局根據各鄉鎮或街道辦事處補助金髮放花名冊統計後,向縣(市、區)財政局提出用款計畫,縣(市、區)財政局審核後,將資金撥付到縣(市、區)民政局“救災資金髮放專戶”。縣(市、區)民政局按照已確認的名單組織發放。補助金必須發放到每個被救助戶(人)手中,不得代領。補助金的發放必須有本人簽字或蓋章。

第九條

救濟糧由省糧食部門調運到受災縣(市、區)後 ,由縣(市、區)民政局和糧食局接受並負責發放。發放救濟糧的花名冊必須與補助金的發放花名冊一致。救濟糧的發放必須要有本人簽字。

第十條

各市(州)要嚴格按照規定範圍對補助對象進行認定。對認定的補助對象要在村或社區進行公示,後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核查,核查後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核認定。

第十一條

縣(市、區)民政局要及時將本縣(市、區)經認定的人員花名冊統計匯總後,會同財政、糧食部門一起報市(州)民政局,市(州)民政局將本市數據匯總後,會同財政、糧食部門於5月30日前上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糧食局。上報數據要細化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一級,嚴禁虛報人數。

第十二條

各縣要對臨時救助政策公開、透明,對臨時救助政策享受的條件、標準向社會公布,對已確定的享受人員要向社會公示,接受民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十三條

各級審計、監督部門要把臨時救助金使用情況列入重點專項審計和監督計畫,對發放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對擠占挪用或虛報冒領的,將依法予以嚴懲。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糧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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