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玉樹地震災區民眾過渡性安置生活救助及傷殘人員康復救助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殘聯《關於玉樹地震災區民眾過渡性安置生活救助及傷殘人員康復救助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0〕16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青政〔2010〕39號)精神,為保障玉樹地震災區受災民眾過渡性安置期間的基本生活及因災致殘人員得到康復救助,實現過渡安置到入住新居前的有效銜接,結合災區實際,現就玉樹地震災區民眾過渡性安置生活救助及傷殘人員康復救助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基本生活救助政策
1.適當延長災區困難民眾後續救助時間,在前3個月臨時生活救助政策到期後,對玉樹災區困難民眾繼續給予後續生活救助。後續生活救助時間為2010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總計3個月。
2.後續生活救助期間,向符合條件的受災民眾每人每天發放10元補助金、1斤成品糧。對因災造成的“三孤”(孤兒、孤老、孤殘)人員,每人每月補助600元(受災的原“三孤”人員補足到每人每月600元)。
發放補助所需資金由省財政統籌安排,救濟糧按國家有關政策從現有中央儲備或國家臨時存儲糧庫中無償劃撥。
3.在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進度的同時,9月底之前,對未住入永久性住房的受災民眾及時發放棉帳篷(每戶1頂20平方米)用於過冬期間臨時居住。
4.對“4·14”地震以來未配發火爐的受災民眾每戶按300元的標準發放火爐購置補助資金。按照7個月取暖期,對受災民眾(不包括在工資部分中發放取暖補貼的機關幹部職工和事業單位職工)每人每天發放5元取暖補助。
二、鼓勵投親靠友或異地自行安置
三年災後恢復重建期間,對災區城鄉居民自願投親靠友安置的,按有關規定發放一次性補助,補助標準為每戶5000元。對選擇異地自行安置、要求放棄居住安居房和原有相應宅基地土地使用權的,可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政府相關部門審核確權登記,並與政府相關部門簽訂相關協定書後,按照關於玉樹地震災後城鄉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及維修加固補助政策意見的有關規定每戶發放一次性安置補助金。
三、實施因災致殘人員康復救助
1.對因地震截肢或原佩戴假肢在地震中受損的殘疾人,免費安裝符合標準的國產普及型假肢。對因地震傷殘或原來配發的輔助器具在地震中受損的殘疾人免費配發輪椅、拐杖、坐廁椅、助行器等輔助器具。
2.對受災地區患白內障的視力殘疾人免費實施復明手術,對低視力患者免費驗配助視器。災後恢復重建期對災區0—6歲貧困殘疾兒童實施搶救性康復救助,每人每年救助1萬元。
3.災後恢復重建期每年為受災地區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配備價值10萬元傷殘人員功能恢復訓練的康復器材,並對災區傷殘人員開展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適配工作。對因地震導致心理、精神障礙的人員免費提供心理康復治療、發放治療藥品。
四、扶持殘疾人教育和就業創業
1.因災致殘的中小學生在災後恢復重建期全部實行免費教育。對考入高等院校的殘疾大學生,從省貧困大學生救助基金中一次性給予每人4000元補助。
2.將受災地區殘疾人優先納入就業援助範圍,在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中優先安置因災失業的殘疾人就業。
3.免徵恢復重建期受災地區用人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4.對受災地區殘疾人免費開展就業和實用技術培訓,每年舉辦3期,連續舉辦3年。
五、切實做好審核和組織發放工作
1.玉樹地震災區民眾過渡性安置生活救助及傷殘人員康復救助政策涉及災區受災民眾的切身利益,事關社會穩定大局,災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組織實施。
2.災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核實核准相關情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切實體現救助政策對受災困難民眾的傾斜和照顧。
3.玉樹州人民政府要儘快制定落實過渡性安置生活救助及殘疾人員康復救助政策的具體實施方案,細化相關辦法,規範操作程式,確保各項救助政策落到實處,確保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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