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青海玉樹地震災區困難民眾補助款物發放管理辦法等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青海玉樹地震災區困難民眾補助款物發放管理辦法等的通知》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用於指導下屬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0-00067
  • 文  號::青政辦[2010]62號
  • 主題分類::民族、宗教
  • 服務對象::個人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0/4/18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青海玉樹地震災區困難民眾補助款物發放管理辦法》、《青海玉樹地震災區遇難人員撫慰金髮放管理辦法》、《青海玉樹地震災區緊急轉移補助金髮放管理辦法》、《青海玉樹地震災區“三孤”人員生活補助金髮放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補助款物發放管理辦法
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 省發展改革委
(二0一0年四月)
第一條 為加強玉樹地震災區困難民眾補助款物發放管理工作,做到有序發放,規範管理,根據民發2010〕49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困難民眾補助款物的發放對象是:4·14”特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因災造成無房可住、無生產資料和無收入來源的困難民眾。
第三條 補助款物的發放對象由災區鄉鎮人民政府會同村(牧)委會、社區居委會進行詳細認真的排查,在此基礎上,編制花名冊,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進行發放。
第四條 補助款物的發放在州、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負責,根據最終認定的花名冊統一發放。
第五條 困難民眾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元補助金和1斤成品糧,補助從地震發生之日起算,時間為三個月。
第六條 困難民眾生活補助款物的發放以集中統一發放的形式進行,以村或社區為單位,由州、縣民政部門統一組織人員,設立發放點,並登記造冊,簽名蓋章,張榜公布,做到手續、資料齊全;有條件的以社會化發放的形式進行。
第七條 補助款物的發放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不得降低發放標準,不得發放給非“三無人員”。
第八條 補助款物發放情況要及時匯總,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嚴禁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貪污補助款物;對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青海玉樹地震災區遇難人員撫慰金髮放管理辦法
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
(二O一O年四月)
第一條 為加強玉樹地震災區遇難人員撫慰金髮放管理工作,做到有序發放、規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遇難人員指的是:4·14”特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因災直接死亡,或因受震災影響受傷、因治療無效而死亡的人員。
第三條 遇難人員身份的認定,由受災鄉鎮人民政府會同各村(牧)委會、社區居委會進行詳細認真的排查,在此基礎上,由公安部門進行最終認定,並出具死亡證明書。
第四條 遇難人員撫慰金的發放在州、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根據公安部門的認定結果按實名制統一發放。
第五條 撫慰金的發放標準為每位遇難人員800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5000元,地方財政補助3000元。
第六條 撫慰金的發放以集中統一、現金髮放的形式進行,以村或社區為單位,由州、縣民政部門統一組織人員,設立發放點,並登記造冊,簽名蓋章,張榜公布,做到手續、資料齊全。
第七條 撫慰金的發放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不得降低發放標準,不得發放給非遇難人員。
第八條 遇難人員撫慰金髮放情況要及時匯總,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嚴禁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貪污撫慰金;對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青海玉樹地震災區緊急轉移補助金髮放管理辦法
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
(二O一O年四月)
第一條 為加強玉樹地震災區緊急轉移補助金髮放管理工作,做到有序發放、規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緊急轉移補助金是指:4·14”特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對受震災影響範圍內的農牧民,因緊急轉移而產生的相關費用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補助金的發放對象由災區鄉鎮政府會同村(牧)委會、社區居委會進行詳細認真的排查,在此基礎上,編制花名冊,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發放。
第四條 轉移安置補助金的發放在州、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根據最終認定的花名冊統一發放。
第五條 轉移補助金的發放標準為每名受災農牧民150元,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轉移的每名發放100元。
第六條 轉移補助金的發放以集中統一、現金髮放的形式進行,以村或社區為單位,由州、縣民政部門統一組織人員,設立發放點,並登記造冊,簽名蓋章,張榜公布,做到手續、資料齊全。
第七條 轉移補助金的發放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不得降低發放標準,不得發放給非受災轉移人員。
第八條 轉移補助金髮放情況要及時匯總,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嚴禁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貪污轉移補助資金;對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青海玉樹地震災區“三孤”人員生活補助金髮放管理辦法
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
(二O一O年四月)
第一條 為加強玉樹地震災區“三孤”人員生活補助金的發放管理工作,做到有序發放、規範管理,根據民發2010〕49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孤”人員指的是:4·14”特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因災造成的孤兒、孤老和孤殘人員,以及遭受此次地震災害的原有孤兒、孤老和孤殘人員。
第三條 “三孤”人員的確定由受災鄉鎮人民政府會同村(牧)委會、社區居委會進行詳細認真的排查,在此基礎上,編制花名冊,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發放。
第四條 補助金的發放在州、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負責,根據最終認定的花名冊統一發放。
第五條 “三孤”人員生活補助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000元(受災的原“三孤”人員補足到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800元,地方財政補助200元),補助時間為三個月(從地震發生之日起算起)。
第六條 補助金的發放以集中統一、現金髮放的形式進行,以村或社區為單位,由州、縣民政部門統一組織人員,設立發放點,並登記造冊,簽名蓋章,張榜公布,做到手續、資料齊全;有條件的以社會化發放的方式發放。
第七條 補助金的發放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不得降低發放標準,不得發放給非“三孤人員”。
第八條 補助資金髮放情況要及時匯總,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嚴禁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貪污補助資金;對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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