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玉樹地震災區遇難人員撫慰金髮放管理辦法

《青海玉樹地震災區遇難人員撫慰金髮放管理辦法》是青海省民政廳、青海省財政廳頒布的一個關於玉樹地震災區遇難人員撫慰金髮放管理的政府文書。

青海玉樹地震災區遇難人員撫慰金髮放管理辦法
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
(二O一O年四月)
第一條 為加強玉樹地震災區遇難人員撫慰金髮放管理工作,做到有序發放、規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遇難人員指的是:4·14”特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因災直接死亡,或因受震災影響受傷、因治療無效而死亡的人員。
第三條 遇難人員身份的認定,由受災鄉鎮人民政府會同各村(牧)委會、社區居委會進行詳細認真的排查,在此基礎上,由公安部門進行最終認定,並出具死亡證明書。
第四條 遇難人員撫慰金的發放在州、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根據公安部門的認定結果按實名制統一發放。
第五條 撫慰金的發放標準為每位遇難人員800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5000元,地方財政補助3000元。
第六條 撫慰金的發放以集中統一、現金髮放的形式進行,以村或社區為單位,由州、縣民政部門統一組織人員,設立發放點,並登記造冊,簽名蓋章,張榜公布,做到手續、資料齊全。
第七條 撫慰金的發放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不得降低發放標準,不得發放給非遇難人員。
第八條 遇難人員撫慰金髮放情況要及時匯總,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嚴禁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貪污撫慰金;對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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