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玉樹地震災區“三孤”人員生活補助金髮放管理辦法》是青海省民政廳、青海省財政廳頒布的一個關於玉樹地震災區“三孤”人員生活補助金髮放管理的政府文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玉樹地震災區“三孤”人員生活補助金髮放管理辦法
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
(二O一O年四月)
第一條 為加強玉樹地震災區“三孤”人員生活補助金的發放管理工作,做到有序發放、規範管理,根據民發2010〕49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孤”人員指的是:4·14”特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因災造成的孤兒、孤老和孤殘人員,以及遭受此次地震災害的原有孤兒、孤老和孤殘人員。
第三條 “三孤”人員的確定由受災鄉鎮人民政府會同村(牧)委會、社區居委會進行詳細認真的排查,在此基礎上,編制花名冊,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發放。
第四條 補助金的發放在州、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負責,根據最終認定的花名冊統一發放。
第五條 “三孤”人員生活補助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000元(受災的原“三孤”人員補足到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800元,地方財政補助200元),補助時間為三個月(從地震發生之日起算起)。
第六條 補助金的發放以集中統一、現金髮放的形式進行,以村或社區為單位,由州、縣民政部門統一組織人員,設立發放點,並登記造冊,簽名蓋章,張榜公布,做到手續、資料齊全;有條件的以社會化發放的方式發放。
第七條 補助金的發放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不得降低發放標準,不得發放給非“三孤人員”。
第八條 補助資金髮放情況要及時匯總,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嚴禁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貪污補助資金;對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