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玉樹地震災區緊急轉移補助金髮放管理辦法

《青海玉樹地震災區緊急轉移補助金髮放管理辦法》是青海省民政廳、青海省財政廳頒布的一個關於地震災區緊急轉移補助金髮放管理的政府文書。

(二O一O年四月)
第一條 為加強玉樹地震災區緊急轉移補助金髮放管理工作,做到有序發放、規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緊急轉移補助金是指:4·14”特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對受震災影響範圍內的農牧民,因緊急轉移而產生的相關費用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補助金的發放對象由災區鄉鎮政府會同村(牧)委會、社區居委會進行詳細認真的排查,在此基礎上,編制花名冊,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發放。
第四條 轉移安置補助金的發放在州、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根據最終認定的花名冊統一發放。
第五條 轉移補助金的發放標準為每名受災農牧民150元,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轉移的每名發放100元。
第六條 轉移補助金的發放以集中統一、現金髮放的形式進行,以村或社區為單位,由州、縣民政部門統一組織人員,設立發放點,並登記造冊,簽名蓋章,張榜公布,做到手續、資料齊全。
第七條 轉移補助金的發放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不得降低發放標準,不得發放給非受災轉移人員。
第八條 轉移補助金髮放情況要及時匯總,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嚴禁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貪污轉移補助資金;對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