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玉樹地震災區困難民眾補助款物發放管理辦法

《青海玉樹地震災區困難民眾補助款物發放管理辦法》是青海省民政廳、青海省財政廳頒布的一個關於玉樹地震災區困難民眾補助款物發放管理的政府文書。

前言,正文,

前言

青海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 省發展改革委
(二0一0年四月)

正文

第一條 為加強玉樹地震災區困難民眾補助款物發放管理工作,做到有序發放,規範管理,根據民發2010〕49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困難民眾補助款物的發放對象是:4·14”特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因災造成無房可住、無生產資料和無收入來源的困難民眾。
第三條 補助款物的發放對象由災區鄉鎮人民政府會同村(牧)委會、社區居委會進行詳細認真的排查,在此基礎上,編制花名冊,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進行發放。
第四條 補助款物的發放在州、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負責,根據最終認定的花名冊統一發放。
第五條 困難民眾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元補助金和1斤成品糧,補助從地震發生之日起算,時間為三個月。
第六條 困難民眾生活補助款物的發放以集中統一發放的形式進行,以村或社區為單位,由州、縣民政部門統一組織人員,設立發放點,並登記造冊,簽名蓋章,張榜公布,做到手續、資料齊全;有條件的以社會化發放的形式進行。
第七條 補助款物的發放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不得降低發放標準,不得發放給非“三無人員”。
第八條 補助款物發放情況要及時匯總,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嚴禁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貪污補助款物;對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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