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

《甘肅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是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民政廳2011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1年10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民政廳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辦法印發

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民政廳關於印發《甘肅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財政局、民政局:
為了加強我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落實自然災害分級管理責任,切實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嘗元凝影活,根據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財政部、民政部《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1〕6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甘肅省乾旱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用水應急救助暫行辦法》(甘政辦發〔2010〕126號)有關規定,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制定了《甘肅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甘肅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
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民政廳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辦法全文

甘肅省自然災害生活市兵救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建立省、市(州)、縣(市、區)財政救災資金投入分擔機制,切實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財政部、民政部《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1]6號)和《甘肅省乾旱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用水應急救助暫行辦法》(甘政辦發[2010]126號)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安排的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解決我省遭受自然災害地區的農村居民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飲水、取暖等臨時困難,緊急轉移安置和搶救受災民眾,撫慰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恢復重建倒損住房,以及採購、管理、儲運救災物資等項支出。
第三條受災民眾生活救助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生產自救”的救災工作方針。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級管理,分級負擔;
(二)專款專用,重點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四)強化監督,注重實效。
第四條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可能,安排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確定對受災民眾的救助項目和補助標準,保障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對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的地區,資金由省級和市(州)、縣(市、區)財政按射應舟比例負擔;對遭受特大自然災害的地區,資金由中央、省級和市(州)、縣(市、區)財政按比例負擔;對遭受才套遷臘一般自然災害的地區,資金原則上由市(州)、縣(市、區)財政按比例負擔。
第二章自然災害等級劃分和災情核查評估
第五條受災地恥員嬸區一次自然災害過程損失程度達到《甘肅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IV級回響條件的,視為重大自然災害;達到《甘肅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Ⅲ級以上、《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IV級以上回響條件的,視為特大自然災害;達不到省級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視為一般自然災害。
乾旱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10%以上,或80萬人以上的,參照《甘肅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甘肅省乾旱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用水應急救助暫行辦法》的規定,視為重大自然災害;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15%以上,或100萬人以上的,參照《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規定,視為特大自然災害。
第六條自然災害發生後,受災地區各級民政部門應立即開展災情核查,並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及時統計和逐級匯總上報災情,同時根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及時啟動本地區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
第七條省級民政部門接到災情報告後,應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和組織專家會商災情。對確認為拒殼灶重大自然災害的,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待災情穩定後,及時組織專家評估小組,會同有關部門對災害損失情況進行評估。
第八條各級民政部門在統計核查災情過程中,應做到及時、科學、準確,並保存好統計核查工作的原始檔案,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您承盛查。
第三章省級補助項目和補助內容
第九條省級財政對遭受重、特大自然災害的地區,按以下項目安排自然災害補助資金(含中央):
災害應急救助。用於緊急搶救和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解決受災民眾災後應急期間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飲水、取暖等臨時生活困難。
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用於向因災死亡人員家屬發放撫慰金。
過渡性生活救助。用於幫助“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民眾,解決災後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困難。
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用於幫助因災造成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的受災民眾重建基本住房,幫助因災造成住房一般損壞的受災民眾維修損壞住房。
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於幫助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的民眾解決口糧和飲水等基本生活困難。
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於幫助受災民眾解決冬令春荒期間口糧、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第十條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將根據國家確定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項目及標準,結合我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救災工作實際需求,適時調整省級自然災害救助項目,並確定相應的補助標準。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增設救助項目和提高補助標準,所需資金由各地自行負擔。
第四章資金預算安排及申請撥付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常年災情和財力編制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年度預算,並在執行中根據災情程度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遭受自然災害後,當地財政部門應會同民政部門根據災情制定地方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並根據資金分配方案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達到上級生活救助應急回響啟動條件的,縣級財政、民政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可按規定程式逐級向上申請補助資金。對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的地區,財政、民政部門可逐級向省級財政、民政部門申請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對遭受特大自然災害的地區,由省級財政、民政部門或以省政府名義申請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
申請災害應急救助和遇難人員家屬撫慰補助資金的檔案內容包括:轉移安置受災民眾人數、死亡(失蹤)人數、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安排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縣(市、區)災情數據統計表。
申請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檔案內容包括:因災造成倒塌和嚴重損壞住房戶數和間數、一般損壞住房戶數和間數,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災害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縣(市、區)災情數據統計表。
申請過渡性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的檔案內容包括:因災造成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民眾戶數和人數、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安排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縣(市、區)災情數據統計表。
申請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補助資金的檔案內容包括:農作物受旱面積、絕收面積,因旱造成民眾基本生活困難需政府救濟人數、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安排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縣(市、區)災情數據統計表。
申請冬春臨時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的檔案內容包括:因災造成基本生活困難需政府救濟人數、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安排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市縣災情數據統計表。
在上述申請資金檔案中,市(州)、縣(市、區)財政、民政部門要按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科目如實上報救災資金安排情況。不得將其他渠道安排的資金作為地方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上報。災情穩定後,民政部門應及時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上報救助對象信息。
第十四條根據市(州)財政、民政部門或政府資金申請檔案,省財政廳、民政廳按災情評估核定結果,省級補助項目和補助標準,依據省級和各地財政資金分擔比例,核定省級(含中央)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在核實有關情況後及時下達補助資金撥款通知,同時報送省政府辦公廳,抄送省審計廳和財政部駐蘭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六條各地收到省上補助資金撥款通知後,市(州)及財政直管縣財政、民政部門要嚴格按照省級有關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結合當地財力及時分配和撥付補助資金,增強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和均衡性,並按規定分列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和地方自然災害生活補助科目,同時將撥款檔案抄報同級人民政府和省財政廳、省民政廳。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級預算安排必要的救災物資採購資金和生活救助管理工作經費,支持災害救助能力建設,確保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章資金分擔比例和考核
第十八條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分擔比例,按照我省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和自然災害特點等因素確定。一次自然災害過程,損失程度達到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根據I至IV級應急回響等級的,由省級財政(含中央)分別按所需補助資金總額的80%、60%、50%、40%的比例給予補助,財政直管縣(市)按20%、40%、50%、60%的比例配套救助資金;市(州)和未列入財政直管的區(市)按20%、40%、50%、60%的比例配套救助補助資金(具體分擔比例由市(州)、區(市)自行商定)。
第十九條省財政廳、省民政廳每年年底按各級分擔比例對地方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年中執行期間,在一般情況下,對地方未先安排資金的,省財政原則上不安排補助資金;在緊急情況下,省財政可根據省政府要求和市(州)財政、民政部門的申請,按照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核定災情和自然災害生活補助標準,先行安排一部分應急補助資金;省財政在每年年底安排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時,將把當年各地落實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情況作為分配補助資金的一項因素考慮,按各級分擔比例對地方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省財政廳和省民政廳對各地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按照如下方式考核:
對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到位情況,由省財政廳根據各地下達救災資金指標檔案及實際撥付情況進行考核。
對自然災害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由省民政廳從救助方案制定、救助對象確定、救助款物發放、公示制度建立、款物賬目清楚、手續完備等方面進行考核。
考核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考核機關給予通報表揚。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考核機構給予通報批評,並相應扣減省級補助資金。
第六章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實行專帳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資金使用範圍。
第二十二條縣級民政部門要規範救助款物管理,嚴格按照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工作規程,通過“戶報、村評、鄉審、縣定”四個步驟確定救助對象。採取現金救助形式的,要將救助資金納入“一折統”發放;採取實物救助形式的,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採購救助物資並發放到受災民眾手中,並在災民救助證(卡)或“一冊明”中註明。.
第二十三條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和糾正。
第二十四條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負責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資金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規違紀問題,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進行嚴肅處理,並相應扣減省上補助資金;對違法行為,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各市(州)財政、民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民政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用於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會捐贈資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甘肅省民政廳、甘肅省財政廳關於轉發〈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救災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民救〔1999〕27號、甘財社〔1999〕37號)同時廢止。
第六條自然災害發生後,受災地區各級民政部門應立即開展災情核查,並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及時統計和逐級匯總上報災情,同時根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及時啟動本地區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
第七條省級民政部門接到災情報告後,應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和組織專家會商災情。對確認為重大自然災害的,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待災情穩定後,及時組織專家評估小組,會同有關部門對災害損失情況進行評估。
第八條各級民政部門在統計核查災情過程中,應做到及時、科學、準確,並保存好統計核查工作的原始檔案,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省級補助項目和補助內容
第九條省級財政對遭受重、特大自然災害的地區,按以下項目安排自然災害補助資金(含中央):
災害應急救助。用於緊急搶救和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解決受災民眾災後應急期間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飲水、取暖等臨時生活困難。
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用於向因災死亡人員家屬發放撫慰金。
過渡性生活救助。用於幫助“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民眾,解決災後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困難。
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用於幫助因災造成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的受災民眾重建基本住房,幫助因災造成住房一般損壞的受災民眾維修損壞住房。
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於幫助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的民眾解決口糧和飲水等基本生活困難。
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於幫助受災民眾解決冬令春荒期間口糧、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第十條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將根據國家確定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項目及標準,結合我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救災工作實際需求,適時調整省級自然災害救助項目,並確定相應的補助標準。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增設救助項目和提高補助標準,所需資金由各地自行負擔。
第四章資金預算安排及申請撥付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常年災情和財力編制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年度預算,並在執行中根據災情程度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遭受自然災害後,當地財政部門應會同民政部門根據災情制定地方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並根據資金分配方案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達到上級生活救助應急回響啟動條件的,縣級財政、民政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可按規定程式逐級向上申請補助資金。對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的地區,財政、民政部門可逐級向省級財政、民政部門申請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對遭受特大自然災害的地區,由省級財政、民政部門或以省政府名義申請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
申請災害應急救助和遇難人員家屬撫慰補助資金的檔案內容包括:轉移安置受災民眾人數、死亡(失蹤)人數、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安排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縣(市、區)災情數據統計表。
申請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檔案內容包括:因災造成倒塌和嚴重損壞住房戶數和間數、一般損壞住房戶數和間數,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災害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縣(市、區)災情數據統計表。
申請過渡性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的檔案內容包括:因災造成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民眾戶數和人數、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安排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縣(市、區)災情數據統計表。
申請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補助資金的檔案內容包括:農作物受旱面積、絕收面積,因旱造成民眾基本生活困難需政府救濟人數、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安排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縣(市、區)災情數據統計表。
申請冬春臨時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的檔案內容包括:因災造成基本生活困難需政府救濟人數、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安排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市縣災情數據統計表。
在上述申請資金檔案中,市(州)、縣(市、區)財政、民政部門要按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科目如實上報救災資金安排情況。不得將其他渠道安排的資金作為地方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上報。災情穩定後,民政部門應及時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上報救助對象信息。
第十四條根據市(州)財政、民政部門或政府資金申請檔案,省財政廳、民政廳按災情評估核定結果,省級補助項目和補助標準,依據省級和各地財政資金分擔比例,核定省級(含中央)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在核實有關情況後及時下達補助資金撥款通知,同時報送省政府辦公廳,抄送省審計廳和財政部駐蘭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六條各地收到省上補助資金撥款通知後,市(州)及財政直管縣財政、民政部門要嚴格按照省級有關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結合當地財力及時分配和撥付補助資金,增強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和均衡性,並按規定分列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和地方自然災害生活補助科目,同時將撥款檔案抄報同級人民政府和省財政廳、省民政廳。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級預算安排必要的救災物資採購資金和生活救助管理工作經費,支持災害救助能力建設,確保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章資金分擔比例和考核
第十八條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分擔比例,按照我省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和自然災害特點等因素確定。一次自然災害過程,損失程度達到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根據I至IV級應急回響等級的,由省級財政(含中央)分別按所需補助資金總額的80%、60%、50%、40%的比例給予補助,財政直管縣(市)按20%、40%、50%、60%的比例配套救助資金;市(州)和未列入財政直管的區(市)按20%、40%、50%、60%的比例配套救助補助資金(具體分擔比例由市(州)、區(市)自行商定)。
第十九條省財政廳、省民政廳每年年底按各級分擔比例對地方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年中執行期間,在一般情況下,對地方未先安排資金的,省財政原則上不安排補助資金;在緊急情況下,省財政可根據省政府要求和市(州)財政、民政部門的申請,按照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核定災情和自然災害生活補助標準,先行安排一部分應急補助資金;省財政在每年年底安排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時,將把當年各地落實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情況作為分配補助資金的一項因素考慮,按各級分擔比例對地方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省財政廳和省民政廳對各地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按照如下方式考核:
對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到位情況,由省財政廳根據各地下達救災資金指標檔案及實際撥付情況進行考核。
對自然災害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由省民政廳從救助方案制定、救助對象確定、救助款物發放、公示制度建立、款物賬目清楚、手續完備等方面進行考核。
考核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考核機關給予通報表揚。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考核機構給予通報批評,並相應扣減省級補助資金。
第六章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實行專帳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資金使用範圍。
第二十二條縣級民政部門要規範救助款物管理,嚴格按照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工作規程,通過“戶報、村評、鄉審、縣定”四個步驟確定救助對象。採取現金救助形式的,要將救助資金納入“一折統”發放;採取實物救助形式的,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採購救助物資並發放到受災民眾手中,並在災民救助證(卡)或“一冊明”中註明。.
第二十三條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和糾正。
第二十四條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負責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資金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規違紀問題,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進行嚴肅處理,並相應扣減省上補助資金;對違法行為,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各市(州)財政、民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民政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用於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會捐贈資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甘肅省民政廳、甘肅省財政廳關於轉發〈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救災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民救〔1999〕27號、甘財社〔1999〕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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