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安徽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財政廳、民政廳2011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安徽省財政廳、民政廳
  • 發布時間:2011年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辦法印發

關於印發《安徽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社[2011]744號
各市、縣(區)財政局、民政局:
為加強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規範資金使用行為,切實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根據財政部、民政部《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1]6號),省財政廳、民政廳制定了《安徽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廳 民政廳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辦法全文

安徽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以下簡稱救災資金)管理,規範資金使用行為,切實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根據財政部、民政部《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1]6號)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救災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用於解決遭受自然災害的農村居民衣、食、住、醫等臨時困難,緊急轉移安置和搶救受災民眾,撫慰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恢復重建倒損住房,以及採購、管理、儲運救災物資等項支出。
第三條 救災資金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生產自救”的方針,受災民眾的生活困難應主要通過災區民眾自力更生、生產自救和互助互濟,以及市、縣(市、區)政府幫扶等方式解決。
市、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可能,確定對受災民眾的救助項目和補助標準,保障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對遭受特大自然災害的市、縣(市、區),省及省以上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救災資金使用原則與範圍
第四條 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應循以下原則:
(一)分級管理,分級負擔;
(二)專款專用,重點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四)強化監督,注重時效。
第五條 救災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災害應急救助,用於緊急搶救和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解決受災民眾災後應急期間無力克服的吃、穿、住、醫等臨時生活困難。
(二)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用於向因災死亡人員家屬發放撫慰金。
(三)過渡性生活救助,用於幫助“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民眾,解決災後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困難。
(四)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用於幫助因災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的受災民眾重建基本住房,幫助因災住房一般損壞的受災民眾維修損壞住房。
(五)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於幫助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的民眾解決口糧和飲水等基本生活困難。
(六)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於幫助受災民眾解決冬令春荒期間的口糧、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七)救災物資採購、管理、儲備、運輸等項支出。省級救災物資代儲管理費,按每年實際儲備物資金額的3%核定。
第三章 救災資金預算安排、申請和撥付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常年災情和財力可能編制救災資金年度預算,並在執行中根據災情程度進行調整。
第七條 遭受自然災害後,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及時會同有關部門會商分析災情,對災區的災害損失情況進行評估。
第八條 必要時,市、縣(市、區)財政、民政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可按規定程式逐級向上申請補助資金。
申請災害應急救助和遇難人員家屬撫慰補助資金的,申請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次災害過程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人數、死亡(失蹤)人數、市縣政府安排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縣(市、區)災情數據統計表。
申請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次災害過程造成倒塌和嚴重損壞住房戶數和間數、一般損壞住房戶數和間數、市縣政府安排災後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縣(市、區)災情統計表。
申請過渡性生活補助資金的,申請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次災害過程造成“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民眾戶數和人數、市縣政府安排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縣(市、區)災情數據統計表。
申請旱災臨時生活補助資金的,申請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次災害過程農作物受旱面積、絕收面積,因旱造成民眾基本生活困難需政府救濟人數、市縣政府安排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縣(市、區)災情統計表。
申請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補助資金的,申請檔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因災基本生活困難需政府救濟人數、市縣政府安排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縣(市、區)災情數據統計表。
市、縣級財政、民政部門要按救災資金科目如實上報當地救災資金安排情況。不得將其他渠道安排的資金作為救災資金上報。災情穩定後,市、縣級民政部門應及時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上報救助對象信息。
第九條 救災資金由民政部門根據核查後的災情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及時下撥。
第十條 市、縣級財政、民政部門要統籌安排上級補助和地方財力,切實加快資金分配和撥付進度,增強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和均衡性。
第十一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級預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支持災害救助能力建設,確保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第四章 資金分擔比例和考核
第十二條 遭受特大自然災害所需救災資金,由各級財政共同負擔。
第十三條 在一般情況下,對災情發生後地方政府未先安排資金的市、縣(市、區),省及省以上財政原則上不安排補助資金;在緊急情況下,省財政可根據市、縣(市、區)申請,按核定災情和補助標準,先行撥付部分應急資金。市、縣級政府應根據救助工作需要,及時安排應急補助資金;省財政在每年年底安排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時,將當年市、縣政府落實救災資金情況作為一項分配因素考慮,按省與市縣分擔比例對基層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市、縣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對救災資金實行專賬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資金使用範圍。
第十五條 縣級民政部門要規範救災資金使用管理,嚴格按照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工作規程,通過 “戶報、村評、鄉審、縣定”四個步驟確定救助對象。採取現金救助的形式,各縣(市、區)應將救災資金納入“一卡通”發放;採取實物救助形式的,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採購救助物資並發放到受災民眾手中。
第十六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對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和糾正。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省民政廳每年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資金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對違反規定管理和使用救災資金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市、級縣財政、民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救災資金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報省級財政、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從彩票公益金和社會捐贈資金中安排的救災資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各級民政部門、各級慈善會專項接收的救災專項資金統一轉繳財政救災資金專戶,按照本辦法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安徽省民政廳、財政廳印發〈安徽省救災款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民救字[1999]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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