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合肥市應急管理局、合肥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合肥市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印發,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合肥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合應急〔2019〕117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7日
  • 發布單位:合肥市應急管理局合肥市財政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貫徹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做好重大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民眾救助等工作,加強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提高救災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安徽省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皖財建〔2020〕94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所稱重大自然災害是指市應急管理部門(或者自然災害議事協調機構,下同)啟動應急回響的自然災害。所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是中央、省級或市級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市級及各縣(市)區、開發區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職責,組織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民眾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
第二條 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應急管理部門管理。財政部門負責救災資金預算管理,依法下達預算。應急管理部門提出預算管理及救災資金分配建議,指導救災資金使用,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督促指導縣(市)區、開發區做好資金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遵循民生優先、體現時效、規範透明、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的支出範圍。包括搜救人員、排危除險等應急處置,購買、租賃、運輸救災裝備物資和搶險備料,現場交通後勤通訊保障,災情統計、應急監測,受災民眾救助(包括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救助、撫慰遇難人員家屬、恢復重建倒損住房、解決受災民眾冬令春荒期間生活困難等),保管救災儲備物資,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應急救援所需租用飛機、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實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災事項。
前款中用於解決受災民眾冬令春荒期間生活困難的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和用於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應急救援所需租用飛機、航站地面保障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補助資金,作為日常救災補助資金管理。
第五條 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的申請。發生符合本細則第一條規定的重大自然災害的,受災地區縣(市)區、開發區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可以聯合向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申請救災資金。申請檔案(編財政部門文號)應當包括災害規模範圍、受災人口、調動搶險救援人員和裝備物資情況、轉移安置人口數量、遇難(失蹤)人數、需應急救助和過渡期生活救助人數、倒損房屋數量、直接經濟損失、地方救災資金實際需求和已安排情況等內容。
申請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的,由縣(市)區、開發區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根據上級部門下達的通知要求,提出本年資金申請。
第六條 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的核定下達。市應急管理局對受災地區報送的申請檔案予以審查,核實受災相關數據後,向市財政局提出資金安排建議。市財政局根據應急管理部門啟動的應急回響級別、資金安排建議,結合地方財力等因素會同市應急管理局核定補助額,並下達救災資金。未達到啟動應急回響條件,但局部地區存在災情、險情特別嚴重的特殊情況,以及市委、市政府負責同志有相關批示的,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研究。
受災民眾生活救助補助資金主要根據自然災害遇難(失蹤)人員、需應急救助和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需救助人員數量,倒損住房數量及國務院批准的補助標準核定。
搶險救援補助資金主要根據應急回響級別、直接經濟損失、搶險救援難度、調動搶險救援人員規模等情況核定。
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主要根據核定的需救助人員數量及既定補助標準,結合地方財力等因素核定。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補助資金考慮通用航空市場、地方財力、飛行任務等因素核定。
第七條 重大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建立重大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簡化審批流程,根據災情先行預撥部分救災資金,後期清算。由市應急管理局商市財政局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按程式報市政府審定後,先行預撥應急救災資金。回響取消後,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先行預撥部分資金進行清算調整。重大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快速核實下撥後,報市政府備案。
縣(市)區、開發區財政部門接到市財政下達的重大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後,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最佳化審核撥付流程,會同應急管理部門第一時間迅速分配撥付。縣(市)區、開發區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應急回響級別、搶險救援難度、調動搶險救援人員規模、受災需救助人員數量等情況,啟動緊急採購程式購買、租賃、運輸救災裝備物資、受災民眾生活救助物資和搶險備料。
第八條 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縣(市)區、開發區應當強化落實應急救援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安排地方財政資金保障救災工作,與中央、省及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統籌使用,並對其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確保資金安排使用規範、透明、安全、有效。縣(市)區、開發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自然災害救災資金財務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資金使用範圍,加快政府採購預算執行,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會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受災民眾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含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要嚴格按照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工作規程,通過“戶報、村評、鄉審、縣定”公開公平公正確定救助補助對象,採取現金救助方式的,應納入“一卡通”發放範圍;採取實物救助方式的,要規範採購程式,確保全全衛生、及時高效、公正有序地發放到民眾手中。
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應當嚴格執行預算公開有關規定,結轉結餘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績效評價。接到市財政下達的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後,縣(市)區、開發區財政部門會縣(市)區、開發區應急管理部門及時將本地區績效目標(含本級用於救災的財政資金和其他資金)上報市財政局和市應急管理局備案。縣(市)區、開發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做好績效自評工作,各縣(市)區、開發區應急管理部門於年終對所轄區域的自評報告進行匯總,形成報告及時報送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指導災區有關部門做好救災工作,會同市財政局督促各地按規定安排使用救災資金,加強績效運行監控,開展年度績效自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各級財政、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合肥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合應急〔2019〕117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2021年8月17日,合肥市應急管理局、合肥市財政局印發實施《合肥市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據
為貫徹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做好重大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民眾救助等工作,加強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提高救災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安徽省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皖財建〔2020〕948號)檔案規定,制定了《實施細則》,對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進行明確和規範。
二、制定的意義和總體考慮
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是中央、省級或市級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市級及各縣(市)區、開發區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職責,組織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民眾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實施細則》的出台進一步明確和規範了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和使用,強化了地方應急救援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的要求,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積極性,有效提升災情發生的應對能力,為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提供重要支持。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根據省廳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在反覆討論研究的基礎上形成徵求意見稿。後向市財政局,各縣(市)區、開發區應急管理局徵求意見,並組織縣鄉村三級應急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進行座談,同時邀請政策法規、救災減災和應急管理等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評估。在吸收各部門、專家的修改意見後,擬定《實施細則》。
四、工作目標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強化底線思維,堅持未雨綢繆,規範合理使用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切實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紮實做好救災減災工作。
五、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十二條,從六個方面明確了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出範圍、申請、下達、機制、管理等方面,其中:一是確定資金適用範圍、管理原則和部門職責分工。遵循民生優先、體現時效、規範透明、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由財政部門會應急管理部門共同管理。二是擴充完善資金支出範圍。在原有使用範圍的基礎上,新增加應急處置、搶險備料、通訊保障、災情統計、應急監測、應急救援租用飛機、航站保障等支出。三是規範資金申請和分配。進一步明確救災資金申請報告的內容,要求以同級財政部門文號上報。四是建立快速核撥機制。簡化審批流程,根據災情先行預撥部分救災資金,後期清算。五是加強資金管理和績效評價。各縣(市)區、開發區應落實應急救援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安排地方財政資金與上級資金統籌使用。同時要加強資金績效管理,及時上報績效目標和績效自評報告。六是規定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並對解釋許可權、施行時間、廢止相關檔案等進行明確。
六、創新舉措
一是先行預撥建立快速核撥機制,簡化審批流程,根據災情先行預撥部分救災資金。市應急管理局商市財政局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按程式報市政府審定後,先行預撥救災資金。
二是及時清算。回響取消後,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先行預撥部分資金進行清算調整。
三是事後報備。重大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快速核實下撥後,報市政府備案。
四是多級聯動各縣(市)區、開發區收到資金後,要急事急辦,最佳化審核撥付流程,第一時間迅速分配撥付。可以根據應急回響級別、搶險救援難度、調動搶險救援人員規模、受災需救助人員數量等情況,啟動緊急採購程式購買、租賃、運輸救災裝備物資、受災民眾生活救助物資和搶險備料。
七、保障措施
縣(市)區、開發區應當強化落實應急救援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安排地方財政資金保障救災工作,與中央、省及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統籌使用,並對其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確保資金安排使用規範、透明、安全、有效。
八、下一步工作
我市將積極開展《實施細則》宣傳貫徹工作,推動各縣(市)區、開發區嚴格對照實施細則抓落實、抓貫徹,明確各級、各部門的責任和分工,防範資金使用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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