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救災資金管理的通知

近年來,受極端氣候環境影響,我市連續遭受多種嚴重自然災害的侵襲。每次災害發生後,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時安排了大量的救災資金,同時,也廣泛接受了社會各界大量的捐贈款物,用於解決受災民眾的生產生活困難和災後恢復重建。為切實加強救災資金(包括社會捐贈款物)的管理,確保救災資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救災資金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充分認識做好救災資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救災資金的使用管理,直接關係到災區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關係到社會穩定和社會和諧的大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314”總體部署為指導,站在以人為本、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深刻認識加強救災資金使用管理的重要性;要把做好救災資金管理作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一項重要內容;要加強領導,完善制度,強化措施,以求真務實的作風,研究解決救災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具體問題,確保救災資金全部用於受災民眾生產生活救助和災後恢復重建,給民眾交一本公開賬、明白賬、放心賬。
二、嚴格程式,突出重點,正確把握救災資金使用原則
救災資金的安排使用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式。受災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對受災情況進行仔細核查,對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科學評估,將災害損失等有關情況及時報市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對受災區縣(自治縣)的災情進行評審,提出救災資金安排計畫,經市政府審批後迅速下達,並抄告市政府救災辦;受災地區要定期公布救災資金的安排使用情況,進一步增強救災資金使用的透明度。
救災資金的使用要堅持統一調撥、專款專用、突出重點、注重效益的原則,除必須定向使用的外,要統籌安排,相對集中使用。災後恢復重建的水電設施、損毀房屋、道路交通、通信設備等專項救災資金,要按項目規劃、建設進度和資金計畫,按期足額下達、撥付,嚴禁擅自調項或改變項目建設規模。救助災民生活的救災款物,要優先安排重災戶、特困戶、“三孤”人員、優撫對象。
三、健全制度,強化監管,有效規範救災資金使用管理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救災資金分配、撥付、發放、使用等管理辦法,對救災資金的使用範圍、申請、審批、撥付、監督、檢查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做到手續完備、專賬管理、專人負責、專戶存儲、賬目清楚,有效發揮救災資金的作用。災後恢復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竣工驗收制、項目公示制、專人專賬、報賬制、決算審計制等有關管理制度。發放災民的救災資金,要建立“一賬一冊一卡”和“四公開”制度,即建立救災資金髮放台賬、花名冊、災民救助卡,公開發放規定、發放程式、發放對象、發放金額的制度。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實行月報告制度,受災區縣(自治縣)必須於每月5日前將市級以上下達救災資金的使用情況報市財政局、市政府救災辦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未及時安排市級救災補助資金的受災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在今後安排特大自然災害補助資金時,將相應扣回市級已下撥的救災資金中未安排使用部分。
救災資金使用管理要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嚴格貫徹執行中紀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和審計署聯合發出的《關於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的通知》(中紀發〔2008〕12號)精神,及時跟蹤、嚴格督促檢查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市監察局、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要把救災專項資金作為監督、審計重點,嚴格對重點區縣(自治縣)、重點項目的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嚴禁截留剋扣、擠占挪用、貪污私分、弄虛作假等行為,確保救災資金專款專用;對擅自改變救災資金用途或違反財經紀律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同時,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定期組織開展救災資金使用管理的自查自糾工作,加強對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監督。
四、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確保救災資金及時到位
災情發生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統一指揮,嚴密組織,強化措施,做到反應迅速、應急得力、任務明確、責任落實,以最快的速度,盡最大的努力,立即籌措救災資金、組織救災物資,及時安排發放救災款物,全力開展救援工作,確保受災民眾有衣穿、有住處、有飯吃、有乾淨水喝、有病能及時得到醫治。市級以上救災資金安排計畫在市政府審批後必須儘快下達到受災區縣(自治縣)。受災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接到市級救災資金安排計畫檔案後必須儘快將救災資金下達到受災鄉鎮(街道)或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救災資金或救災物資後必須儘快發放到受災民眾手中。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受災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本級財政救災資金,及時下達到受災鄉鎮(街道)或單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拖延救災款物的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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