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市級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管理辦法

《重慶市市級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管理辦法》是2022年12月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市級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2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市級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財規〔2022〕11號
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經濟信息委,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財政局、經信部門,各合作銀行: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財政金融聯動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81號)精神,切實幫助各類貸款主體及時獲得金融機構續貸支持,結合我市實際,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制定了《重慶市市級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2年12月12日 

辦法全文

重慶市市級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財政金融聯動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81號)精神,切實幫助各類貸款主體及時獲得金融機構續貸支持,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市級轉貸應急周轉資金(以下簡稱“轉貸應急周轉資金”)是指市級設立的,為符合銀行信貸條件、還貸出現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雙百”大型民營企業,按期還貸、續貸提供短期周轉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我市依法設立,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或者家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指《關於做好全國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的通知》(財農〔2017〕40號)中規定的具有適度農業規模經營主體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雙百”大型民營企業,是指由市經濟信息委發布的重慶市“雙百”企業名單中的大型民營企業;製造業中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是指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國家統計局令第23號)的中小微企業;“專精特新”企業是指由市經濟信息委認定的,符合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創新型的中小微企業。
第三條  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市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重慶營管部和重慶銀保監局五部門組成重慶市中小微企業轉貸應急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協調小組”),負責統籌管理轉貸應急周轉工作。
第四條  重慶市中小企業發展服務中心為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資金管理機構”),負責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  經辦銀行應符合轉貸應急周轉資金運行要求,並與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簽訂合作協定,納入合作範圍。
第六條  轉貸應急周轉資金來源:
(一)財政資金:市與部分區縣兩級財政預算安排;
(二)利息收入:轉貸應急周轉資金本金孳息。
第七條  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管理應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八條  申請轉貸應急周轉資金支持的市場主體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市依法設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有市場、發展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經營狀況良好,具備本期貸款條件和後續還貸能力,無失信違法記錄;
(二)屬於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雙百”大型民營企業;
(三)流動資金還貸存在暫時困難,合作銀行同意續貸並正在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企業項目貸款、表外業務融資等不得申請使用轉貸應急周轉資金。
第十條  企業申請的單筆轉貸應急周轉資金額度控制在貸款到期金額或合作銀行承諾續貸金額(按就低原則執行)的90%以內,其餘部分由企業自籌。
第十一條  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申請額度:
(一)“雙百”大型民營企業單筆額度原則上不超過8000萬元;
(二)製造業中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單筆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000萬元;
(三)中小微企業單筆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000萬元;
(四)借款主體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實際用於該企業生產經營的個人經營性貸款,單筆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五)個體工商戶單筆貸款金額30萬元(含)以上的經營性貸款,單筆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
(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符合中小微企業或個體工商戶類型的貸款主體按對應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單筆額度超過5000萬元的轉貸應急周轉資金,銀行應提前7日向資金管理機構書面報備。
第十三條  轉貸應急周轉資金使用時間原則上控制在15個工作日以內。資金使用費按每個工作日0.1‰計算,收費不滿1個工作日的按1個工作日計算,“專精特新”企業免收資金使用費。若15個工作日不能完成續貸相關手續,銀行應將轉入的該筆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無條件退迴轉貸應急周轉資金賬戶。
第三章  資金使用流程
第十四條  資金申請。貸款主體向銀行申請續貸,可同步在渝企金服(網址https://yqjf.cqsme.cn)提出申請,填寫、列印《重慶市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將《申請表》、續貸申請材料一併提交合作銀行提出續貸申請。
第十五條  資料審核。銀行對貸款主體續貸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認予以續貸並同意申請使用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的,在《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加蓋公章後,送資金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資金墊付。資金管理機構對《申請表》進行覆核,覆核確認後,將資金匯入銀行指定賬戶。
第十七條  資金歸墊。銀行收到轉貸資金後,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儘快辦理完成續貸手續,並發放貸款。經貸款主體委託或授權,銀行應及時將貸款主體使用的轉貸應急周轉資金和使用費,一併匯入資金管理機構專用賬戶。
第十八條  資料歸檔。轉貸應急周轉資金收回後,資金管理機構將資金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資料立卷歸檔。
第十九條  資金清算。資金管理機構於每年4月底前,按照市與區縣資金所占比重,對上年度資金使用費進行清算。市級資金產生的使用費全額上繳市財政,區縣資金產生的使用費收入,採用記賬方式處理,待轉貸工作終止後繳入區縣財政。
第二十條  轉貸應急周轉資金規模根據轉貸資金使用效率、企業轉貸需求等情況進行適時調整。如遇重大政策調整及市場需求變化,經工作協調小組研究後報市政府批准,可終止轉貸應急工作,相應資金按原渠道返還。
第二十一條  資金管理機構日常運行管理經費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納入重慶市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預算統籌安排。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資金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對轉貸應急周轉資金使用進行全過程管理,並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組織績效評價工作,市經濟信息委負責轉貸資金的日常管理和運行。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局將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並加強結果運用。
第二十五條  資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開展資金管理工作,嚴禁擠占、挪用轉貸應急周轉資金,對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對資金管理機構日常管理及轉貸應急周轉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資金管理機構每月向工作協調小組報送簡報、轉貸應急資金使用情況等信息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後,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與銀行簽訂的原合作協定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各區縣(自治縣)可根據本地實際,建立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獨立子平台,其轉貸資金使用費收取標準原則上不得高於市級標準;請參照本辦法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報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負責解釋,有效期3年。原《重慶市市級中小微企業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管理辦法》(渝財規〔2019〕4號)、《關於最佳化調整重慶市中小微企業轉貸應急周轉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金〔2020〕7號)和《關於進一步擴大中小微企業轉貸應急周轉資金使用範圍的通知》(渝財金〔2021〕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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