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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綿陽市委 綿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綿陽市集中精力大抓工業24條措施》(綿委發〔2021〕11號)精神,切實幫助工業企業、生產性服務業企業等及時獲得金融機構續貸支持,防範化解企業資金鍊斷裂風險、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結合我市實際,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綿陽市企業應急轉貸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應急轉貸資金)是指市、縣兩級共同設立的,為符合銀行信貸條件、還貸出現暫時困難的工業企業、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提供按期還貸、續貸短期周轉的資金。
第三條 市經信局、市財政局負責統籌管理應急轉貸工作,專項資金專戶設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四條 市級國有融資擔保機構具體承擔應急轉貸工作,與簽訂合作協定的銀行開展應急轉貸業務,負責市應急轉貸資金業務跟蹤管理。
第五條 資金規模及構成:我市應急轉貸資金規模為2.6億元,其中市級財政出資0.6億元,涪城區、遊仙區、江油市、三台縣、安州區、高新區、經開區、科創區財政各出資2000萬元,梓潼縣、鹽亭縣、平武縣、北川縣財政各出資1000萬元。
第六條 應急轉貸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全市統一、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確保全全”的原則。
第二章 政策內容
第七條 申請應急轉貸資金支持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納入綿陽監管的且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的主體,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具備本期貸款條件和後續還貸能力,2年內無重大安全、環保事故以及嚴重失信違法記錄。
(二)流動資金還貸存在暫時困難,合作銀行同意續貸並正在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企業項目貸款、表外業務融資等不得申請使用應急轉貸資金。
第九條 企業申請的單筆應急轉貸資金額度控制在貸款到期金額或合作銀行承諾續貸金額(按就低原則執行)以內,營業收入4億元以上的企業單筆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的企業單筆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第十條 企業可以多次申請使用應急轉貸資金,但必須一筆一清,再次申請時,原有借款和資金使用費必須全部清償。
第十一條 應急轉貸資金使用時間原則上控制在30天內。資金使用費按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期LPR計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承擔應急轉貸工作的市級國有融資擔保機構以實際使用天數一次性足額向企業計收。若30天內不能完成續貸相關手續,合作銀行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轉入的該筆應急轉貸資金本金無條件及時退回應急轉貸資金專用賬戶,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二條 資金申請。企業填寫《綿陽市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企業簽章後連同續貸申請材料一併向合作銀行提出續貸申請。
第十三條 資料審核。合作銀行對企業續貸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認予以續貸並同意企業申請應急轉貸資金的,在《申請表》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印章後,送承擔應急轉貸工作的市級國有融資擔保機構。
第十四條 資料核查。承擔應急轉貸工作的市級國有融資擔保機構,對《申請表》及申報材料進行核查,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核查情況報市經信局,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完成審簽後,將使用應急轉貸資金的資金額度撥入合作銀行提供的指定賬戶,註明借款企業名稱,用於歸還企業到期銀行貸款,市經信局會計上作應收款處理。
第十五條 資金收回。應急轉貸資金到達合作銀行提供的指定賬戶後,合作銀行應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加快辦理完成續貸手續,在落實有效放款手續後,合作銀行使用應急轉貸資金歸還企業原貸款並發放新貸款;經借款企業委託或授權,合作銀行應將新貸款中應急轉貸資金部分足額劃至市應急轉貸資金專用賬戶。收到資金後,市經信局會計上作沖銷應收款處理。
第十六條 資料歸檔。應急轉貸資金收回後,承擔應急轉貸工作的市級國有融資擔保機構將資金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資料立卷歸檔。
第十七條 市經信局適時開發建設市應急轉貸資金網路申報系統,待申報系統建設完成後,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對管理流程進行最佳化。
第四章 資金清算
第十八條 每年3月底前承擔應急轉貸工作的市級國有融資擔保機構對上年度資金使用費進行清算,資金使用費清算結果由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書面告知各縣(市、區)、園區。應急轉貸專項資金的收益當年內(包括企業繳納的資金使用費、存款利息等)全部轉入本金賬戶。
第十九條 應急轉貸資金規模應根據轉貸資金使用效率、企業轉貸需求等情況適時調整。如遇重大政策調整及市場需求變化,經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報市政府批准後,可終止轉貸應急工作,相應資金及其收益按原出資比例返還各相應財政。
第二十條 應急轉貸日常工作經費納入市經信局年度部門預算統籌安排。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承擔應急轉貸工作的市級國有融資擔保機構嚴格履行借款相關手續,督促合作銀行儘快辦理轉貸手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做好資金使用費管理,專賬核算,按月對賬,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報送應急轉貸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合作銀行承擔應急轉貸資金清償責任。按照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負責轉貸資金回收。因合作銀行過失和違約導致應急轉貸資金損失的,承擔相應清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經信局、市財政局每年對承擔應急轉貸工作的市級國有融資擔保機構及合作銀行開展轉貸業務評價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後,市經信局、市財政局依照法律法規,按照平等自願原則,與銀行簽訂合作協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24日起執行,《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綿陽市企業應急轉貸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綿府辦發〔2018〕3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為最佳化我市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的管理使用,發揮更大效益,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防範化解企業資金鍊斷裂風險,結合我市應急轉貸專項資金實際運行情況,市政府對原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綿陽市企業應急轉貸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綿府辦發〔2018〕33號)作出了修訂。
二、主要內容
本政策是為我市符合銀行信貸條件、還貸出現暫時困難的工業企業、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提供按期還貸、續貸短期周轉的資金。
《綿陽市企業應急轉貸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 訂)》(以下簡稱新辦法)總計六章二十五條。
第一章總則。企業應急轉貸專項資金設立目的、定義、管理機構、合作對象、資金構成、及管理原則。
第二章政策內容。企業應急轉貸專項資金申報條件、使用額度、時限以及費用等內容。
第三章管理流程。企業應急轉貸專項資金申請、審核、資金收回及資料歸檔等運轉流程。
第四章資金清算。企業應急轉貸專項資金的收益分配原則、解散處置方式以及工作經費預算安排等。
第五章監督管理。承擔應急轉貸工作市級國有融資擔保機構管理、合作銀行的風險防控責任管理,以及業務評價。
第六章附則。《新辦法》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明確了執行時間以及有效期限。
三、主要特點
一是風險防控更加有效。採取與銀行金融機構簽定合作協定的方式,資金在轉貸銀行與轉貸資金專戶之間封閉運行,最大限度保障專項資金安全。
二是運行程式更加簡化。減少了縣(市、區)審查環節,企業向銀行進行審報,銀行同意後直接到市級國有融資擔保機構進行審核,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審簽後市經信局直接轉款,審批手續更加簡化。
三是資金使用費更加優惠。資金使用費按人行公布的當期LPR計算,以實際使用天數計算收費,降低了企業轉貸融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