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多渠道籌集救災和災後重建資金的意見

2007年7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07〕60號印發《關於多渠道籌集救災和災後重建資金的意見》。該《意見》分爭取支持,對口落實救災和災後重建資金;積極引導,大力支持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調整結構,優先保障救災和災後重建經費需要;組織捐贈,動員全社會力量支援災區;加強調度,建立救災和災後重建資金“綠色通道”;強化管理,確保救災和災後重建資金專款專用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多渠道籌集救災和災後重建資金的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07〕60號
  • 印發時間:2007年7月31日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多渠道籌集救災和災後重建資金的意見
皖政辦〔2007〕6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6月底以來,淮河流域遭受了1954年以來全流域最大洪水,皖南局部地區因特大暴雨導致山洪暴發,全省因災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億元。目前,水情汛情基本穩定,但救災和災後重建任務十分繁重,資金矛盾突出。各地、各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進一步集中人力、財力和物力,全力以赴做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儘快恢復災區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多渠道籌措救災和災後重建資金提出如下意見:
一、爭取支持,對口落實救災和災後重建資金
省直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在立足自身、自力更生做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的同時,加強聯繫,積極主動向中央相關部委爭取政策、項目和資金支持,對口落實農業、水利、教育、交通、衛生防疫、行蓄洪區補償等救災和災後重建資金。
二、積極引導,大力支持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大局意識,按照“幾個一塊”的要求,多形式、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對災區的投入。財政超收安排一塊:各級財稅部門要依法加大稅收收入、非稅收入和各項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征管力度,確保完成財政收入目標任務,災情較輕、經濟基礎較好、潛力較大的市縣更要力爭多收超收、以豐補歉。部門、單位支持一塊:各有關徵收部門、單位要切實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專項收入的征管,確保應收盡收、及時繳庫。非稅收入較多以及統一安排使用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部門、單位,要儘量擠出資金,支持災區建設。災區民眾自救一塊:各地要積極引導、鼓勵、支持災區民眾籌資籌勞,強化“自救”意識,自力更生解決生產生活問題,儘快重建家園。
三、調整結構,優先保障救災和災後重建經費需要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幾個一點”的要求,積極調整支出結構,切實保障救災救急需要。預算安排一點:按照特大自然災害應急預案要求,落實財政支持防汛救災和災後重建的各項措施,統籌安排預備費等機動財力以及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防洪保全資金,最大限度地擠出資金用於救災和災後重建。預算調整一點:按照“區別輕重緩急,確保重點支出”的原則,依法調整年度預算支出,對公用經費和一般性支出,能減則減,能壓則壓,能緩則緩。原則上救災任務重的市縣,年內不得安排黨政機關人員出國考察、培訓,不得購置公務用車。支出節約一點:按照“兩個務必”的要求,牢固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堅持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壓縮一切可以壓縮的支出,節約一切可以節約的資金,做到少花錢、多辦事,有多少錢辦多少事。嚴格控制預算追加,年內除十二項民生工程等省委、省政府既定的支出項目外,各部門、各單位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向財政部門申請追加經費,嚴格預算約束,嚴控預算追加。
四、組織捐贈,動員全社會力量支援災區
全省上下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開展救災捐贈的重要意義。要廣泛發動,大力宣傳,動員全社會力量向災區捐款捐物、對口支援和結對幫扶。在捐贈活動中,要做到黨政機關組織發動、領導幹部帶頭示範、企業單位積極回響、社會各界多方參與,形成情系災區獻愛心、心繫災民做奉獻的社會氛圍。
五、加強調度,建立救災和災後重建資金“綠色通道”
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資金分配原則和具體分配方案,及時調度、快速下撥資金。要建立救災資金撥付“綠色通道”,打破常規,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將救災資金落實到戶、落實到人、落實到項目。
六、強化管理,確保救災和災後重建資金專款專用
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分配救災和災後重建資金時,不能撒“胡椒麵”,要突出重災縣、重災鄉鎮、重災村和重災戶,特別要把受災的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和重點優撫對象作為重點救助對象。要嚴格救災和災後重建資金的申請和撥付程式,實行民主評議,張榜公布,切實將有限的資金,集中用在確保災民“四有一無”(有吃、有住、有潔淨水喝、有基本醫療條件,無大疫)上。嚴禁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挪用、擠占、滯留救災資金。各地對已下撥的各項資金要及時組織專人進行監督檢查,省直有關部門將派出工作組對各地的資金管理情況進行核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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