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民政廳2015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5年6月16日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辦法印發

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地)、縣(市)財政局、民政局,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
現將《黑龍江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實行。
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民政廳
2015年6月16日

辦法全文

黑龍江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落實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分級負擔機制,切實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1〕6號)、《黑龍江省自然災害應急保障預案》等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安排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主要用於解決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農村居民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等臨時困難,緊急轉移安置和搶救受災民眾,撫慰因災遇難民眾家屬,恢復重建倒損住房,以及採購、管理、儲運救災物資等支出。
第三條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堅持“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方針,受災人員的生活困難主要通過受災人員自力更生、生產自救和互助互濟,以及政府幫扶等方式加以解決。
第四條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級管理,分級負擔;
(二)專款專用,重點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四)強化監督,注重實效。
第二章 自然災害等級劃分和
災情核查、評估
第五條 受災地區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規定情況的,視為特大自然災害。受災地區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黑龍江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預案》規定情況的,視為重大自然災害。
第六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受災地區各級民政部門應核查實情,並按照《自然災害統計制度》規定及時統計、上報災情和救助情況。同時,根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第七條 省民政廳接到災情報告後,應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和組織專家會商分析災情。對達到《黑龍江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預案》規定回響條件的自然災害,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預案。待災情穩定後,省民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評估小組,採取抽樣評估、典型評估或專項評估等辦法,並參考各類災害主管部門評估數據,對災區的災害損失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第八條 受災地區各級民政部門在統計核查災情過程中,應做到及時、科學、準確,並保存好統計核查工作原始檔案資料,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省級補助地方項目和補助內容
第九條 省級財政對遭受重特大自然災害的地區,按以下項目安排補助資金:
1災害應急救助,用於緊急搶救和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解決受災民眾災後應急期間無力克服的吃、穿、住、醫等臨時生活困難。
2遇難民眾家屬撫慰,用於向因災死亡民眾家屬發放撫慰金。
3過渡性生活救助,用於幫助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民眾,解決災後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困難。
4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用於幫助因災倒塌或嚴重損壞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災民眾重建住房,幫助受災民眾維修因災一般損壞的唯一生活住房。
5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於幫助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的民眾解決口糧和飲水等基本生活困難。
6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於幫助受災民眾解決冬春期間的口糧、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7省級救災儲備物資採購和管理費,用於採購省級救災儲備物資;補助省民政廳和省財政廳指定代儲單位管理省級救災儲備物資費用支出。
第十條 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救災工作實際需求,適時調整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項目。
第四章 資金預算安排、申請和撥付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常年災情和財力可能編制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年度財政預算,並在執行中根據災情程度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遭受自然災害後,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受災損失情況,及時會同民政部門制定地方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分配方案,並根據資金分配方案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必要時,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按規定程式向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申請救助資金。對遭受重特大自然災害的地區,省級財政、民政部門可向國家財政部、民政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補助資金。
申請災害應急救助和遇難民眾家屬撫慰救助資金的,申請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次災害過程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人數、死亡(失蹤)人數、受災地區各級財政部門安排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市縣災情數據統計表。
申請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次災害過程中造成倒塌、嚴重損壞和一般損壞住房戶數和間數,受災地區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災後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市縣災情數據統計表。
申請過渡性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的,申請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次災害過程造成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民眾戶數和人數、受災地區各級財政部門安排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市縣災情數據統計表。
申請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的,申請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次災害過程農作物受旱面積、絕收面積,因乾旱造成民眾基本生活困難需政府救濟人數,受災地區各級財政部門安排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市縣災情數據統計表。
申請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的,申請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因災基本生活困難需政府救濟人數,受災地區各級財政部門安排冬春臨時困難救助資金情況,並附受災市縣災情數據統計表。
在上述申請檔案中,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按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科目如實上報救災資金安排情況。不得將其他渠道安排的資金作為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上報。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省民政廳根據市縣財政、民政部門申請檔案,按災情評估結果,核定下撥省級(包括中央補助)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加強預算執行管理,統籌本級財力,及時分配、撥付救助資金,增強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和均衡性。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級預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支持災害救助能力建設,確保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章 資金分擔和考核
第十七條 遭受重特大自然災害地區所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由省(包括中央)和地方按規定共同負擔。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省民政廳每年年底對各地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安排情況進行考核。年度執行期間,在一般情況下,對未先安排資金的市縣,省級財政原則上不安排補助資金;在緊急情況下,省級財政可根據省政府要求和受災地區財政、民政部門的申請,先行安排一部分應急補助資金。同時,地方應根據救助工作需要,及時安排應急補助資金。省級財政在每年年底下撥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時,將把當年受災地區各級財政安排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情況作為一項分配因素考慮。
第六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資金使用範圍。
第二十條各 級民政部門應規範救助款物管理,嚴格按照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工作程式,通過“戶報、村評、鄉審、縣定”四個步驟確定救助對象。採取現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財務管理有關規定,有條件的地方應將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納入“一卡(折)通”發放;採取實物救助形式的,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等管理規定,及時採購救助物資並發放到受災民眾手中。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糾正。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資金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 用於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會捐贈資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於規範特大自然災害救濟救助費分配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黑民救〔2002〕1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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