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預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黑龍江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預案》及國家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等,制定本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預案
  • 頒布時間:2017年4月6日
  • 實施時間:2017年4月6日
  • 發布單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1.1 編制目的
1.3 適用範圍
我市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的救助應急保障工作。
當毗鄰市、縣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並對我市境內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市內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市減災委員會
2.1.1 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為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市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
2.1.2 市減災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負責市減災委全面工作。
2.1.3 市減災委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民政局局長擔任,協助主任指揮調度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2.1. 4市減災委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市直新聞單位把握正確宣傳導向,積極穩妥地做好救災愚說鑽工作的宣傳報導。
市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市政府新聞發布會,邀請相關部門負責人發布搶險、救災、減災等相關工作,通過新聞發布引導社會輿論。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按審批許可權審批重大抗災基建項目。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監測、預警、測繪技術;協助搶險救災,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
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將綜合防災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災後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鑑定、修復、重建等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幫助災區恢復教學秩序,指導校舍恢復重建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掌握汛情、水旱災情、水利工程出現險情,組織、協調指導全市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負責災後水利設施的修復,並負責督促全市各縣(市)區儲備必要的防汛應急搶險物資。
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安排重大救災科研項姜歸目。
市工業與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災區電信系統通信保障,無線電信號的監測及管制,保障災區應急無線電通信所需頻率的安全使用。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協助維護災區治安秩序、疏導交通;加強安全防範,保衛重點目標,打擊違法犯罪;協助組織緊急疏散轉移、解救受災人員等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抗災救災人員、物資、設備的公路、水路運輸,組織轉移受災人員所需的車船交通工具,搶修被毀公路等交通基礎設施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商務和經濟試擊勸合作局:負責指導受災地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
市民政局:負責組織核查受災人員受災情況,做好受災人員生活救助,幫助受災人員進行倒損房屋恢復重建,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組織指導全市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社會救災捐贈款物等,並監督檢查其使用情況。
市農業委員會:負責重大農作物病蟲草鼠害的防治工作,幫助、指導災後農業生產恢復。
市林業局:負責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工作,發現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及時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告,林業有害生物的檢測和防治,森林火災的預防和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置。
市財和店記探政局:負責組織協調抗災救災資金,並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市外事僑務辦公室:負責救災的涉外工作。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協調對災區環境污染情況的檢測與評估。提棵謎
市糧食局:負責抗洪搶險、救災糧食的調撥及供應工作。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恢復工作。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的綜合組織、協調工作。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各類救災物資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緊急救助所需的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督,災區食品、藥品的安全保障工作。
市統計局:負責協助分析災害情況和制定統計標準。
市物價監督管理局:負責災區各類生活生產物資的價格監督檢查與應急管理。
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協調氣象災害防牛剃恥乎御工作的監督管理,做好救災氣象保障服務工作。
市地震局:負責地震災害的監測、預測。
佳木斯軍分區:牽頭組織協調部隊和民兵預備役人員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災區政府進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武警佳木斯市支隊:組織所屬部隊參加救災,協助當地公安部門維護災區秩序和社會治安,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受災人員及重要物資。
市紅十字會戰朽辯:負責依法開展救災工作和社會募捐,重大災害通過省、國家紅十字會發出救助呼籲;根據捐贈者意願,接收、管理、分發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紅十字醫療隊參與災區傷病員救治工作。
中國移動佳木斯分公司、中國聯通佳木斯分公司、中國電信佳木斯分公司:負責搶通公網通信,保障應急搶險指揮部的通信暢通。
哈爾濱鐵路局佳木斯站:負責保障救災人員及物資設備的鐵路運輸工作。
佳木斯海事局:負責協助做好救災物資水上運輸的船舶調配工作。
佳木斯機場管理公司:負責協助做好救災物資航空運輸協調保障工作。
中國保監會佳木斯監管分局:負責督導保險行業做好農業保險理賠相關工作。
2.1.5 市減災委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主要負責組織領導全市自然災害緊急救助工作,研究解決救災應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各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的救災工作;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匯報災情,決定向省請求緊急支援;與各縣(市)區、市直有關部門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督促各縣(市)區、市直有關部門擬定對外信息發布口徑。
2.1.6 市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市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諮詢和建議,為市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後救助提出諮詢意見。
2.2 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
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在本級政府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氣象、水利、林業、農業、地震等部門及時向市減災委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國土資源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市減災委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時,啟動預警回響,視情況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或民政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通知有關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派出預警回響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5)向市政府、市減災委負責人報告及向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預警回響啟動情況。
(6)向社會發布預警回響啟動情況。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終止預警回響。
3.2 災情管理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國家統計局《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工作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3.2.1 對於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反映災害基本情況的主要指標向本級政府和市民政部門報告;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災情信息後2小時內審核、匯總,並向本級政府和省級民政部門報告。
縣級民政部門對於本行政區域內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蹤人口)2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同時報告市民政局、省民政廳;對於本行政區域內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蹤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同時報告市民政局、省民政廳和民政部;
3.2.2 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全市各級民政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上級民政部門;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市級民政部門立即向市政府報告。災情穩定後,市級民政部門應在8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並向民政部報告。
3.2.3對乾旱災害,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應在旱情初顯、民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後及時核報。
3.2.4縣級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全市各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或者民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3.3 信息發布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時,及時向社會公布災情、救助等信息。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要主動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政府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或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後,應當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應急回響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應急回響分為I級、II級、III級、IV級共四級。
4.1 I級回響
4.1.1 啟動條件
(1)全市範圍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
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
倒塌或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500戶以上;
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10%以上或50萬人以上。
(2)市政府或市減災委決定的其他事項。
4.1.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I級回響的建議;市減災委決定啟動I級回響,並向市政府報告。
4.1.3 回響措施
由市減災委統一組織領導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市減災委主任主持災情會商,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市減災委專家及有關受災縣(市)區參加,提出支持災區抗災救災建議,並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2)市減災委領導率領有關部門或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協調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災區需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必要時,市減災委組織專家進行實時評估。
(4)根據縣(市)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民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特別重大災情,市減災委上報市政府,向省政府報告並申請補助資金。市民政局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其他部門按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5)市公安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工作,參與配合有關救災工作。市軍分區、市武警支隊根據市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政府運送、接卸、發放救災物資。
(6)市農委、商務和經濟合作局、物價監管局、糧食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市工信委組織協調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中國移動佳木斯分公司、中國聯通佳木斯分公司、中國電信佳木斯分公司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市水務局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工作。市城鄉建設局指導災後房屋鑑定及恢復重建等工作。市衛生計生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民政局視情況組織開展跨市(地)或者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市外辦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8)災情穩定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並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9)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1.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終止I級回響建議,市減災委決定終止I級回響,並向市政府報告。
4.2 II級回響
4.2.1 啟動條件
(1)全市範圍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
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4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倒塌或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5000間或1500戶以下;
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8%以上、10%以下或3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2)市政府或市減災委決定的其他事項。
4.2.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II級回響建議,由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II級回響,並向市減災委主任報告。
4.2.3 回響措施
由市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受災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市減災委副主任主持災情會商,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市減災委專家及有關受災縣(市)區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減災委副主任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人員,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災區需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必要時,市減災委組織專家進行實時評估。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民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民政局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中國移動佳木斯分公司、中國聯通佳木斯分公司、中國電信佳木斯分公司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市水務局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工作。市衛生計生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其他部門按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5)市民政局視情況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市(地)或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6)災情穩定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7)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2.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終止II級回響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II級回響,並向市減災委主任報告。
4.3 III級回響
4.3.1啟動條件
(1)某一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4萬人以下;
倒塌或嚴重損壞房屋2000間或800戶以上、3000間或1000戶以下;
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6%以上、8%以下或2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2)各縣(市)區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4.3.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各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決定啟動III級回響,並立即報告本級政府和市減災委辦公室。
4.3.3 回響措施
由各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地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辦公室協調成員單位支持和配合縣(市)區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各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區域內各類資源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2)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縣(市)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3)派出由市民政局負責人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人員,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4)市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災情信息和救災工作開展情況,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5)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民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民政局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市衛生計生委指導受災縣(市)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其他部門按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6)災情穩定後,市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地區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並根據需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7)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3.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決定終止III級回響,並向本級政府和市減災委辦公室報告。
4.4 IV級回響
4.4.1啟動條件
(1)某一縣(市)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倒塌或嚴重損壞房屋1500間或500戶以上、2000間或800戶以下;
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4%以上、6%以下或15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
(2)各縣(市)區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4.4.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各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決定啟動IV級回響,並報告本級政府和市減災委辦公室。
4.4.3 回響措施
由各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地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辦公室協調成員單位支持和配合縣(市)區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各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區域內各類資源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2)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縣(市)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3)派出由市民政局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人員,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4)市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災情信息和救災工作開展情況,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5)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民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民政局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市衛生計生委指導受災縣(市)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其他部門按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6)災情穩定後,市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縣(市)區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並根據需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7)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4.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決定終止IV級回響,並向本級政府和市減災委辦公室報告。
4.5 其他情況
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或災害對受災縣(市)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可酌情調整啟動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標準。
5 後期處置
5.1 過渡期生活救助
特別重大和重大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市財政局、民政局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市民政局指導災區民政部門做好過渡期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
市民政局、財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5.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政府應當給予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於每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冬春受災人員生活困難情況。在每年10月中旬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檯帳,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根據縣(市)區政府或民政、財政部門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市政府向省政府上報請款報告。省財政廳、民政廳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期間受災人員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各縣(市)區民政局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採購等方式幫助災區解決受災人員的過冬衣被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市冬春期間工作績效。發改、財政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5.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尊重受災人員意願,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市民政局根據縣(市)區民政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況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市民政局收到受災縣(市)區政府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後,根據評估小組的倒房情況評估結果上報省民政廳。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後,縣(市)區民政部門應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市民政局收到縣(市)區民政部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評估情況後,通過組成督查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城建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5.4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建立健全監察、審計、財政、民政、金融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負責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跟蹤問效。各有關縣(市)區和部門要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 保障措施
6.1 資金保障
縣級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級財政、民政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黑龍江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級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救助成本及救災資金安排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各級政府通過預備費保障受災人員生活救助需要。
6.2 物資保障
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
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制定全市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健全應急採購和供貨機制。
建立健全市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補償機制。建立健全市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制度和交通、鐵路應急運輸聯動機制。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產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6.4 裝備和設施保障
市直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並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縣級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設定明顯標誌。
6.5 應急隊伍保障
市減災委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建設、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市減災委組織民政、國土資源、水務、農業、商務、衛生計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測繪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市減災委開展災害信息員培訓,建立健全覆蓋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6.6 社會動員準備
市減災委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6.7 科技保障
市減災委推進市自然災害四級應急救助指揮系統建設,提高減災救災能力。
市減災委組織民政、國土資源、水務、農業、衛生計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測繪等方面的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市自然災害風險圖。
市減災委提供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7 預案管理
7.1 培訓和演練
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開展全市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減災知識,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等活動,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意識。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減災示範社區建設。組織開展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的培訓。
市減災委辦公室協同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演練。
7.2 預案更新
本預案應根據自然災害應急救助發展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本預案: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市減災委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做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縣(市)區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及時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確保與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的有效銜接。
7.3 預案實施(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乾旱、洪澇災害,颱風、風雹、低溫冷凍、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佳木斯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關於印發佳木斯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預案》(佳應急委發〔2010〕5號)同時廢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4月6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該檔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0年,我市首次由市民政局編制、市政府應急辦牽頭印發了《佳木斯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這後我市一直沒有再修訂。2016年省政府出台了《黑龍江省自然災害救災應急保障預案》,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災害預警預防、預警回響、災害救助等內容,使預案更具操作性和實用性。
近年來,隨著我市自然災害和救災工作呈現的新形勢、新變化,各級政府不斷強化災害風險管理,我市公眾防災減災意識進一步提升,綜合防災減災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為進一步完善自然災害救助制度,著力提高受災民眾生活救助保障水平,做好新形勢下“預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的救災工作原則,國家、省對完善《預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此次預案修訂是為適應當前我市自然災害和救災工作新形勢、新變化,在認真總結近年來我市發生的歷次重特大自然災害應對工作經驗和做法基礎上完成的。按照國家、省《預案》要求,充分發揮各減災委成員單位間密切配合,高效聯動,形成抗災救災工作合力,有效保障我市災害救助工作規範有序開展,最大限度降低了災害造成的損失。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
2.《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
3.《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辦函〔2016〕25號)
4.《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
5.《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民發[2013]215號)
6《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黑政發〔2005〕46號)
7.《黑龍江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預案》(黑政辦函[2016]47號)
三、起草的過程
按照省民政廳要求,積極開展我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修訂的調研,借鑑外地市先進經驗,結合我市自然災害特點和災害救助工作實際情況,經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多次修改,草擬了《佳木斯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預案》。
四、主要內容
預案共分八部分,分別為總則、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預警和預防機制、應急回響、後期處置、保障措施、預案管理、附則。
五、擬解決的問題和措施
一是進一步完善應急回響啟動條件。針對近年來我市災情形勢呈現的新變化,新修訂的《預案》對市級層面四個回響等級的核心指標(包括因災死亡人口、倒塌或嚴重損壞房屋數量、緊急轉移安置人數或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等)做了相應調整和完善,以便更符合當前救災工作實際,提高《預案》可操作性。二是進一步規範應急回響程式及措施。新修訂的《預案》對應急回響啟動程式進行了最佳化和完善,進一步明確市減災委各有關成員單位在災害救助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對災情報告、災情發布、災害損失評估、信息共享、社會動員等內容進行了充實和完善。三是擴大了預案適用範圍。新修訂的《預案》增加了“當毗鄰市、縣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並對我市境內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全市應急救助工作”的表述,主要考慮到我市特殊的地理區域,鄰市、縣發生地震、洪澇等重特大自然災害可能對我市造成較大影響,需要對我市、縣(市、區)受災民眾實施災害救助的情況。
市林業局:負責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工作,發現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及時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告,林業有害生物的檢測和防治,森林火災的預防和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置。
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協調抗災救災資金,並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市外事僑務辦公室:負責救災的涉外工作。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協調對災區環境污染情況的檢測與評估。
市糧食局:負責抗洪搶險、救災糧食的調撥及供應工作。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恢復工作。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的綜合組織、協調工作。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各類救災物資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緊急救助所需的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督,災區食品、藥品的安全保障工作。
市統計局:負責協助分析災害情況和制定統計標準。
市物價監督管理局:負責災區各類生活生產物資的價格監督檢查與應急管理。
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協調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監督管理,做好救災氣象保障服務工作。
市地震局:負責地震災害的監測、預測。
佳木斯軍分區:牽頭組織協調部隊和民兵預備役人員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災區政府進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武警佳木斯市支隊:組織所屬部隊參加救災,協助當地公安部門維護災區秩序和社會治安,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受災人員及重要物資。
市紅十字會:負責依法開展救災工作和社會募捐,重大災害通過省、國家紅十字會發出救助呼籲;根據捐贈者意願,接收、管理、分發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紅十字醫療隊參與災區傷病員救治工作。
中國移動佳木斯分公司、中國聯通佳木斯分公司、中國電信佳木斯分公司:負責搶通公網通信,保障應急搶險指揮部的通信暢通。
哈爾濱鐵路局佳木斯站:負責保障救災人員及物資設備的鐵路運輸工作。
佳木斯海事局:負責協助做好救災物資水上運輸的船舶調配工作。
佳木斯機場管理公司:負責協助做好救災物資航空運輸協調保障工作。
中國保監會佳木斯監管分局:負責督導保險行業做好農業保險理賠相關工作。
2.1.5 市減災委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主要負責組織領導全市自然災害緊急救助工作,研究解決救災應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各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的救災工作;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匯報災情,決定向省請求緊急支援;與各縣(市)區、市直有關部門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督促各縣(市)區、市直有關部門擬定對外信息發布口徑。
2.1.6 市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市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諮詢和建議,為市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後救助提出諮詢意見。
2.2 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
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在本級政府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氣象、水利、林業、農業、地震等部門及時向市減災委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國土資源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市減災委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時,啟動預警回響,視情況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或民政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通知有關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派出預警回響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5)向市政府、市減災委負責人報告及向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預警回響啟動情況。
(6)向社會發布預警回響啟動情況。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終止預警回響。
3.2 災情管理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國家統計局《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工作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3.2.1 對於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反映災害基本情況的主要指標向本級政府和市民政部門報告;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災情信息後2小時內審核、匯總,並向本級政府和省級民政部門報告。
縣級民政部門對於本行政區域內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蹤人口)2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同時報告市民政局、省民政廳;對於本行政區域內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蹤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同時報告市民政局、省民政廳和民政部;
3.2.2 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全市各級民政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上級民政部門;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市級民政部門立即向市政府報告。災情穩定後,市級民政部門應在8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並向民政部報告。
3.2.3對乾旱災害,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應在旱情初顯、民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後及時核報。
3.2.4縣級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全市各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或者民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3.3 信息發布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時,及時向社會公布災情、救助等信息。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要主動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政府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或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後,應當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應急回響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應急回響分為I級、II級、III級、IV級共四級。
4.1 I級回響
4.1.1 啟動條件
(1)全市範圍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
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
倒塌或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500戶以上;
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10%以上或50萬人以上。
(2)市政府或市減災委決定的其他事項。
4.1.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I級回響的建議;市減災委決定啟動I級回響,並向市政府報告。
4.1.3 回響措施
由市減災委統一組織領導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市減災委主任主持災情會商,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市減災委專家及有關受災縣(市)區參加,提出支持災區抗災救災建議,並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2)市減災委領導率領有關部門或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協調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災區需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必要時,市減災委組織專家進行實時評估。
(4)根據縣(市)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民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特別重大災情,市減災委上報市政府,向省政府報告並申請補助資金。市民政局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其他部門按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5)市公安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工作,參與配合有關救災工作。市軍分區、市武警支隊根據市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政府運送、接卸、發放救災物資。
(6)市農委、商務和經濟合作局、物價監管局、糧食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市工信委組織協調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中國移動佳木斯分公司、中國聯通佳木斯分公司、中國電信佳木斯分公司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市水務局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工作。市城鄉建設局指導災後房屋鑑定及恢復重建等工作。市衛生計生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民政局視情況組織開展跨市(地)或者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市外辦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8)災情穩定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並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9)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1.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終止I級回響建議,市減災委決定終止I級回響,並向市政府報告。
4.2 II級回響
4.2.1 啟動條件
(1)全市範圍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
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4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倒塌或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5000間或1500戶以下;
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8%以上、10%以下或3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2)市政府或市減災委決定的其他事項。
4.2.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II級回響建議,由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II級回響,並向市減災委主任報告。
4.2.3 回響措施
由市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受災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市減災委副主任主持災情會商,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市減災委專家及有關受災縣(市)區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減災委副主任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人員,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災區需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必要時,市減災委組織專家進行實時評估。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民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民政局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中國移動佳木斯分公司、中國聯通佳木斯分公司、中國電信佳木斯分公司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市水務局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工作。市衛生計生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其他部門按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5)市民政局視情況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市(地)或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6)災情穩定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7)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2.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終止II級回響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II級回響,並向市減災委主任報告。
4.3 III級回響
4.3.1啟動條件
(1)某一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4萬人以下;
倒塌或嚴重損壞房屋2000間或800戶以上、3000間或1000戶以下;
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6%以上、8%以下或2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2)各縣(市)區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4.3.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各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決定啟動III級回響,並立即報告本級政府和市減災委辦公室。
4.3.3 回響措施
由各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地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辦公室協調成員單位支持和配合縣(市)區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各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區域內各類資源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2)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縣(市)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3)派出由市民政局負責人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人員,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4)市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災情信息和救災工作開展情況,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5)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民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民政局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市衛生計生委指導受災縣(市)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其他部門按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6)災情穩定後,市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地區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並根據需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7)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3.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決定終止III級回響,並向本級政府和市減災委辦公室報告。
4.4 IV級回響
4.4.1啟動條件
(1)某一縣(市)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倒塌或嚴重損壞房屋1500間或500戶以上、2000間或800戶以下;
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4%以上、6%以下或15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
(2)各縣(市)區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4.4.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各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決定啟動IV級回響,並報告本級政府和市減災委辦公室。
4.4.3 回響措施
由各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地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辦公室協調成員單位支持和配合縣(市)區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各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區域內各類資源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2)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縣(市)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3)派出由市民政局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人員,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4)市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災情信息和救災工作開展情況,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5)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民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民政局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市衛生計生委指導受災縣(市)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其他部門按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6)災情穩定後,市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縣(市)區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並根據需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7)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4.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決定終止IV級回響,並向本級政府和市減災委辦公室報告。
4.5 其他情況
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或災害對受災縣(市)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可酌情調整啟動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標準。
5 後期處置
5.1 過渡期生活救助
特別重大和重大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市財政局、民政局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市民政局指導災區民政部門做好過渡期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
市民政局、財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5.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政府應當給予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於每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冬春受災人員生活困難情況。在每年10月中旬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檯帳,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根據縣(市)區政府或民政、財政部門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市政府向省政府上報請款報告。省財政廳、民政廳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期間受災人員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各縣(市)區民政局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採購等方式幫助災區解決受災人員的過冬衣被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市冬春期間工作績效。發改、財政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5.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尊重受災人員意願,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市民政局根據縣(市)區民政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況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市民政局收到受災縣(市)區政府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後,根據評估小組的倒房情況評估結果上報省民政廳。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後,縣(市)區民政部門應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市民政局收到縣(市)區民政部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評估情況後,通過組成督查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城建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5.4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建立健全監察、審計、財政、民政、金融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負責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跟蹤問效。各有關縣(市)區和部門要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 保障措施
6.1 資金保障
縣級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級財政、民政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黑龍江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級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救助成本及救災資金安排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各級政府通過預備費保障受災人員生活救助需要。
6.2 物資保障
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
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制定全市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健全應急採購和供貨機制。
建立健全市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補償機制。建立健全市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制度和交通、鐵路應急運輸聯動機制。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產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6.4 裝備和設施保障
市直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並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縣級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設定明顯標誌。
6.5 應急隊伍保障
市減災委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建設、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市減災委組織民政、國土資源、水務、農業、商務、衛生計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測繪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市減災委開展災害信息員培訓,建立健全覆蓋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6.6 社會動員準備
市減災委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6.7 科技保障
市減災委推進市自然災害四級應急救助指揮系統建設,提高減災救災能力。
市減災委組織民政、國土資源、水務、農業、衛生計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測繪等方面的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市自然災害風險圖。
市減災委提供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7 預案管理
7.1 培訓和演練
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開展全市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減災知識,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等活動,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意識。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減災示範社區建設。組織開展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的培訓。
市減災委辦公室協同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演練。
7.2 預案更新
本預案應根據自然災害應急救助發展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本預案: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市減災委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做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縣(市)區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及時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確保與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的有效銜接。
7.3 預案實施(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乾旱、洪澇災害,颱風、風雹、低溫冷凍、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佳木斯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關於印發佳木斯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預案》(佳應急委發〔2010〕5號)同時廢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4月6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該檔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0年,我市首次由市民政局編制、市政府應急辦牽頭印發了《佳木斯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這後我市一直沒有再修訂。2016年省政府出台了《黑龍江省自然災害救災應急保障預案》,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災害預警預防、預警回響、災害救助等內容,使預案更具操作性和實用性。
近年來,隨著我市自然災害和救災工作呈現的新形勢、新變化,各級政府不斷強化災害風險管理,我市公眾防災減災意識進一步提升,綜合防災減災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為進一步完善自然災害救助制度,著力提高受災民眾生活救助保障水平,做好新形勢下“預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的救災工作原則,國家、省對完善《預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此次預案修訂是為適應當前我市自然災害和救災工作新形勢、新變化,在認真總結近年來我市發生的歷次重特大自然災害應對工作經驗和做法基礎上完成的。按照國家、省《預案》要求,充分發揮各減災委成員單位間密切配合,高效聯動,形成抗災救災工作合力,有效保障我市災害救助工作規範有序開展,最大限度降低了災害造成的損失。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
2.《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
3.《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辦函〔2016〕25號)
4.《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
5.《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民發[2013]215號)
6《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黑政發〔2005〕46號)
7.《黑龍江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預案》(黑政辦函[2016]47號)
三、起草的過程
按照省民政廳要求,積極開展我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修訂的調研,借鑑外地市先進經驗,結合我市自然災害特點和災害救助工作實際情況,經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多次修改,草擬了《佳木斯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預案》。
四、主要內容
預案共分八部分,分別為總則、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預警和預防機制、應急回響、後期處置、保障措施、預案管理、附則。
五、擬解決的問題和措施
一是進一步完善應急回響啟動條件。針對近年來我市災情形勢呈現的新變化,新修訂的《預案》對市級層面四個回響等級的核心指標(包括因災死亡人口、倒塌或嚴重損壞房屋數量、緊急轉移安置人數或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等)做了相應調整和完善,以便更符合當前救災工作實際,提高《預案》可操作性。二是進一步規範應急回響程式及措施。新修訂的《預案》對應急回響啟動程式進行了最佳化和完善,進一步明確市減災委各有關成員單位在災害救助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對災情報告、災情發布、災害損失評估、信息共享、社會動員等內容進行了充實和完善。三是擴大了預案適用範圍。新修訂的《預案》增加了“當毗鄰市、縣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並對我市境內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全市應急救助工作”的表述,主要考慮到我市特殊的地理區域,鄰市、縣發生地震、洪澇等重特大自然災害可能對我市造成較大影響,需要對我市、縣(市、區)受災民眾實施災害救助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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