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

為了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二十九條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
  • 發布單位:吉林省政府
辦法內容,修訂信息,

辦法內容

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
第四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縣級以上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本級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減災委員會應當成立由水利、氣象、地震、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委員會,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諮詢意見。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依法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自然災害救助捐贈、志願服務等活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本級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災減災工作機制,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評估、修訂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和自然災害信息共享平台,並結合當地自然災害特點和救災工作實際情況,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裝備。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制度和儲備庫建設規劃,合理確定救災物資儲備品種、標準、規模,完善救災物資生產、採購、運輸、儲備、調撥、補充、監管和緊急調運體系。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
自然災害多發、易發且交通不便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點。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提供必要的應急避難設施,設定明顯標誌牌、指示牌,並明確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管理單位。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應急避難點。
第十三條 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進行風險排查,對風險排查情況應當記錄並開展評估,逐步建立自然災害風險資料庫,對發現的自然災害風險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自然災害信息員,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自然災害信息的收集、傳遞和報告工作,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和防災減災知識宣傳。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氣象、地震、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加強自然災害監測設施建設,及時將監測到的自然災害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減災委員會。
當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啟動預警回響,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向社會發布規避自然災害風險的警告,宣傳避險常識和技能,提示公眾做好自救互救準備;
(二)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疏散、轉移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和財產,情況緊急時,實行有組織的避險轉移;
(三)加強對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鄉村、社區以及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
(四)責成民政等部門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準備。
第十七條 自然災害發生並達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立即向社會發布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
(二)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
(三)緊急調撥、運輸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及時向受災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四)撫慰受災人員,處理遇難人員善後事宜;
(五)組織受災人員開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評估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採取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措施;
(七)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捐贈活動。
對應急救助物資,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優先運輸。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十八條 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期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徵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場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自然災害應及救助的方式和標準,由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分配、管理並監督使用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調撥、分配、管理自然災害救助物資。
第二十條 儲備的自然災害救助物資不能滿足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和災後恢復重建中涉及緊急搶救、緊急轉移安置和臨時性救助需要的,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組織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緊急採購。
第二十一條 應急救助階段結束之後,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開始之前,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困難的受災人員給予過渡性生活救助,保障過渡性生活救助對象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二條 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應當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確保房屋建設質量符合防災減災要求。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向經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二十三條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因災損毀居民住房的調查、統計和評估工作。
省、受災地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災情,核查因災損毀居民住房情況。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的具體條件和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按照下列程式確定:
(一)受災人員本人向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向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提名;
(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申請或者提名的受災人員開展民主評議,確定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
(三)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名單在受災人員居住的自然村、社區範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日;
(四)經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確定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其他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審核意見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提交的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審批;
(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在5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推進農村住房保險工作,引導建立符合當地實際的農村住房保險模式,鼓勵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農村居民參加保險。
第二十七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在食品、衣被、取暖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救助名冊和工作檯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遲報、謊報、瞞報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造成後果的;
(二)未及時組織受災人員轉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組織恢復重建過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後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
(四)不及時歸還徵用的財產,或者不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的;
(五)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1年12月22日,吉林省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對《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中的“民政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2.將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中的“民政等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等部門”。
3.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分別會同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制定全省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規劃和儲備庫規劃,並組織實施。其中,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省救災物資儲備庫規劃,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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