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救災資金管理辦法

《大理州救災資金管理辦法》是2015年大理州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救災資金的管理,確保救災資金及時撥付和資金安全,充分發揮救災資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災救濟和災區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雲南省救災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救災資金,是指由各級財政安排的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自然災害後重建補助、其他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支出、納入災區恢復重建資金計畫的其他救災資金和各類組織、個人捐贈的救災及救災專戶利息收入等資金。
第三條 救災資金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分級負擔。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救災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以縣(市)為主籌集救災資金,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時,根據災害和損失情況,州級給予適當補助,遭受特大自然災害時,爭取上級資金支持。
(二)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根據因災損失情況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災資金,優先安排重災區,對受災的貧困地區給予適當照顧。
(三)專款專用,專人專賬管理。救災資金不得用於平衡預算和發放工資,不得平均分配或截留、挪用,不得實行有償使用,不得提取周轉金和列支工作經費,不得向無災地區和與災害無關的項目撥款。
(四)公開、公平、公正。救災資金的發放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救災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決定或者批覆救災資金使用方案,督促有關部門及時安排下達資金,嚴格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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