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縣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新建縣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建縣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 檔案類別:暫行辦法
  • 地點:新建縣
  • 發布年份:2009
第一條:為加強救災款物的管理,規範救災款物的發放工作,切實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救災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發[1999]7號)和民政部《關於加強救災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民發[19 99]55號),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救災款物是指在發生自然災害時各級政府下撥的或其他組織、個人捐贈的用於解決災民基本生活的資金及物資。
第三條:救災款物的主要來源:
(一)國家下撥的特大自然災害救濟款;
(二)地方政府列支的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
(三)社會捐贈款物;
(四)上級下撥或者政府採購的救災物資;
(五)其他用於災民生活救濟方面的款物。
第四條:救災款物必須嚴格遵守專款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專項用於解決受災地區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困難,重點是雙缺戶(缺錢、缺糧)且無自救能力的災民貧困戶。不得貪污、挪用、變通、變賣、私分和平均發放,不得擅自擴大使用範圍。
第五條:救災款物的使用範圍:
(一)解決災民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等生活困難;
(二)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災民;
(三)災民倒房恢復重建;
(四)加工及儲運救災物資;
(五)定向捐助款物按照捐贈人意願使用;
(六)其他直接用於救災方面的必要開支。
第六條:救災款物由縣人民政府根據災情和災區實際需求,統籌平衡,統一制定分配計畫,調撥使用。
第七條:對接收的款物,縣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專門帳戶,專人管理,做到帳物相符,收支平衡。
第八條:救災款物由縣民政局或鄉鎮人民政府接收後負責妥善保管,並負擔其保管費用。
第九條:國家下撥的救災款物要迅速發到災民手中,不得滯留。按照專款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合理髮放。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集體討論研究分配方案。
第十條:縣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收到定向援助和捐贈的款物,可直接撥給指定的災區。
鄉鎮人民政府收到定向援助和捐贈的款物的情況同時通報縣民政局,以便掌握捐贈總額;非定向的款物統一轉交縣民政局,由縣民政局按縣政府批准的方案分配。
第十一條:凡收到境內外援助和捐贈的款物,接收部門和受援鄉鎮應及時向援助、捐贈者發出收據和感謝信,通報使用情況。由縣民政局接收、分配的,由縣民政局負責辦理。
接收部門和受援鄉鎮對援款援物的接收、分配使用,要嚴格交接手續,做到手續完備,帳目清楚,增加透明度。
第十二條:各鄉鎮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救災款物發放工作。
第十三條:發放救災款物,應按照個人申請、民眾評議、村委會研究、造冊登記、鄉鎮審批、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等程式進行,並將發放結果報縣民政局備案;做到專人負責,帳目清楚,手續完備、制度健全,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縣民政局應當會同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對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捐贈人有權向救災捐贈受贈人查詢救災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救災捐贈受贈人應當如實答覆。
第十五條:在接受監察、審計、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同時,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約束機制,接受民眾的監督,做到發放規定公開、款物數額公開、發放程式公開、發放結果公開、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救災款物發放使用中存在的違法違紀行為,一經查出,將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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