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08年7月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全省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指導意見》。
意見原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省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指導意見
魯政辦發〔2008〕40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5月12日
汶川地震發生後,全省社會各界、廣大人民民眾踴躍捐款捐物支援災區,為支援災區抗震救災提供了大量資金和物資。為加強和規範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國辦發〔2008〕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使用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51號)以及民政部《
救災捐贈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5號)等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全省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本意見所指的捐贈款物包括:全省各類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接收的向汶川地震災區捐贈的各類資金物資和各級組織部門接收的特殊黨費。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做好抗震救災捐贈工作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規範抗震救災捐贈活動,管好用好救災捐贈款物,切實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災區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願捐贈,不得攤派。救災募捐要堅持自願的原則,不得攤派或變相攤派。
(二)尊重意願,專款專用。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體現捐贈人的意願。5月12日後全省各地所接收的捐贈款物,除有明確捐贈意願的要按照捐贈人意願使用以外,要全部用於支援四川省
北川縣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工作,任何地區和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三)統一規劃,突出重點。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要根據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實際需要,在省政府的統一指導下,合理安排,有效使用。
(四)公開透明,加強監督。規範救災捐贈款物的安排使用程式,及時向社會公開安排使用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救災捐贈款物的安全。
三、規範救災捐贈款物接收管理,保證捐贈工作有序進行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以政府名義接收救災捐贈款物,各有關部門可接收本系統的捐贈款物。各級機關及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接收的各類捐贈資金及各級組織部門接收的特殊黨費,集中到各級民政部門開設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專戶,按照規劃安排使用;募集的救災物資,由民政部門統一調撥使用。
各級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可以救災名義向社會開展募捐活動,接收救災捐贈。沒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以救災名義開展募捐活動,應經民政部門批准,未經批准已經開展募捐活動的公募基金會要及時到民政部門補辦審批手續。
其他機構和社會組織接收的捐贈款物要及時移交民政部門或者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組織開展義演、義賽、義賣等各類救災募捐活動,要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募集的捐贈款物要及時移交民政部門或者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
救災捐贈款物接收部門和單位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有關法規政策,制定嚴格的工作程式,明確紀律要求,建立責任制度。接收救災款物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專賬管理、專人負責、賬款相符、賬目清楚,並向捐贈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各級民政部門通過財政匯繳專戶接收的抗震救災捐贈資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加強規劃引導,合理有效使用救災捐贈款物
捐贈資金使用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堅持尊重捐贈者意願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原則,符合國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要求。
全省接收的捐贈資金,由省政府按照國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我省對口援建三年規劃,與
四川省人民政府協商安排使用。為保障捐贈資金規範管理和有效使用,在省支援四川地震災區抗震救災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省民政廳、財政廳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要加強溝通,研究提出捐贈資金總體安排意見,加強指導協調,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市政府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根據支援災區抗震救災需要和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儘快提出非定向捐贈資金使用意見,報省支援四川地震災區抗震救災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批覆同意後安排使用。
在統籌安排各類捐贈資金時,對有明確捐贈意向的,要按捐贈人意向安排使用;對重複集中於同一地區或同一項目的定向捐贈資金,要按照規劃要求,在與捐贈人協商後調整使用。非定向捐贈資金要優先用於民生項目,同時兼顧地區之間、項目之間投資規模和建設標準的基本均衡。安排捐贈資金遵循以下順序:一是房屋倒損農戶住房重建;二是學校、醫院、社會福利等公共服務設施及配套設備;三是對特困民眾、“兩孤一殘“人員等特殊群體的生活補助;四是農村道路、橋樑等基礎設施建設。
各級民政部門在救災捐贈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贈資金中列支管理費用,相關費用由財政部門按規定安排。各級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公募基金會接收的捐贈資金,不得用於增加本機構的原始基金,開支的管理費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其自身章程的規定,並儘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費用,管理費用提取使用情況要向社會公布。
五、完善統計和信息公開制度,增強救災捐贈工作透明度
救災捐贈款物接收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做好救災捐贈款物的統計工作,按照捐贈人意願,分清定向捐贈和非定向捐贈款物。民政部門要建立救災捐贈信息統計制度,定期統計和報告捐贈款物來源、規模、捐贈者意願等情況,及時公開發布。各級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社會團體和組織要及時將捐贈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報民政部門,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六、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加強對救災捐贈工作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強化對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建立部門監管協調配合機制。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查處和取締各類非法募捐活動。公安、法務部門要堅決打擊借募捐名義從事詐欺活動等違法行為。審計、財政部門要對救災捐贈款物接收部門和單位相關工作進行跟蹤檢查,定期公布檢查結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監察部門要對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以及有關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對違紀違法的單位和個人要迅速查辦,從嚴處理。新聞媒體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及時披露救災捐贈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救災捐贈款物接收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內部監管,建章立制,自覺接受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二○○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