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統計辦法

市府辦函〔2008〕31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現將《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統計辦法》印發你們,同時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併遵照執行。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統計工作,加強協調配合,強化工作紀律,按照“誰接收、誰統計和實行在地統計管理”的要求,共同做好此項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統計辦法
  • 文號:市府辦函〔2008〕318號
  • 發布單位:四川省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統計辦法》的通知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統計辦法》的通知
四川省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統計辦法》的通知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統計辦法》的通知
達市府辦函〔2008〕31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現將《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統計辦法》印發你們,同時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統計工作,加強協調配合,強化工作紀律,按照“誰接收、誰統計和實行在地統計管理”的要求,共同做好此項工作。
二、各級民政、財政和統計等部門要加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力度,加強工作指導,主動與接收捐贈部門和單位作好銜接,確保統計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三、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統計辦法》的要求,對汶川特大地震發生以來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準確填寫《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統計表》,以前所發有關汶川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統計表作廢。從8月11日起,每周一上午9時前傳真上報截至前一天中午12時的統計數據到市民政局。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統計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國辦發〔2008〕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使用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51號)和中央紀委等五部委《關於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的通知》(中紀發〔2008〕12號)通知要求,為規範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信息統計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已經接收救災捐贈款物的單位,包括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及各類全國性社會組織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組成部門、人民團體和民政部門批准的各類社會組織。
第三條 民政部門為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綜合統計匯總單位。民政部負責統計匯總中央級單位(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及各類全國性社會組織)和省級民政部門匯總上報的救災捐贈款物信息。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統計本區域內同級社會接收捐贈機構(黨委、政府組成部門、人民團體和民政部門批准的各類社會組織)的捐贈信息和直接下級民政部門匯總的捐贈信息。
第四條 按照誰接收、誰統計的原則,實行在地統計管理。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及各類全國性社會組織,只統計本級實際接收到的捐贈款物及其分配、使用情況;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組成部門、人民團體和民政部門批准的各類社會組織,也只統計本級實際接收到的捐贈款物及其分配、使用情況。
第五條 統計內容。本辦法統計調查內容為汶川地震抗震救災社會捐贈款物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支援災區的,作為財政投入,不作為救災捐贈進行統計;進入財政專戶的救災捐贈資金,財政部門回撥給民政部門時,不再統計為財政投入。
第六條 統計對象。包括已經接收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的各級黨委、政府組成部門、人民團體及各類社會組織。
第七條 報送渠道。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及各類全國性社會組織接收捐贈情況直接報送民政部;地方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以及各類社會組織,將接受捐贈信息報送同級民政部門。
地方民政部門按照本辦法,逐級匯總統計本行政區域內各接收單位的捐贈信息並上報,由省級民政部門匯總統計後報民政部。中央垂直管理單位也按照在地統計原則,向所在地本級民政部門報送資料。
為避免重複,已經將接收的捐贈款物全部轉交給其他捐贈接收機構並不再接收救災捐贈的,不用報送捐贈統計信息。
第八條 報送時間。凡是已經接收救災捐贈的黨政機關、任民團體及各類社會組織,均需詳細填寫有關信息,及時報送同級民政部門。中央級單位和省級民政部門在每日10時前,將截至前一天12時的接收捐贈信息報民政部。
第九條 填報要求。捐贈款物按來源分直接接收的捐贈和間接接收的捐贈統計。直接接收的捐贈是指接收捐贈機構直接接收的社會各界單位和個人捐贈的款物,間接接收的捐贈款物是指其他接收捐贈機構轉來的捐贈款物。直接接收的捐贈款物和間接接收的捐贈款物要分別填報,以避免重複統計和錯報、漏報。
直接支出捐贈中的現金支出應按照國辦院辦公廳《關於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使用指導意向》(國辦發〔2008〕51號)要求,分項目填報。
第十條 統計時點和頻率。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信息統計起始日期為2008年5月12日,統計周期為日報,統計時點為截止到每日中午12點整。捐贈款物數量為累計數。民政部可以根據救災捐贈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統計周期和報送時間。
第十一條 抗震救災捐贈綜合統計信息由民政部門管理並對外公布。依照誰接收、誰公開的原則,各捐贈款物接收機構要通過網路等載體,及時公布本機構接收捐贈款物的有關情況,包括捐贈資金來源、規模、捐贈者意願以及捐贈款物撥付等信息,確保每一個捐贈人都可以查詢到自己的捐贈信息。
第十二條 各有關機構要指定人員負責填寫《汶川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統計表》(見附屬檔案1)並及時報送,確保將本機構接收的捐贈款物,按照要求報送同級的民政部門。民政部在此基礎上,建立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使用管理信息系統,並推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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