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管理辦法

《吉安市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管理辦法》是吉安市加強對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的管理頒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安市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對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的管理
  • 保證:救災救濟工作順利進行
  • 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
內容,使用地區,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的管理,保證救災救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民政部《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救災救濟捐贈款物是指國內外的組織和個人為援助本市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組織和人員以及其他應當救濟的人員,無償捐贈的資金和物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與救災救濟捐贈款物活動有關的組織和個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是救災救濟捐贈款物活動的主管單位,負責救災救濟捐贈款物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救災救濟捐贈款物活動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於在救災救濟捐贈款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應事先徵求捐贈人的意見。
第六條 接收救災救濟捐贈的款物,包括現金(人民幣和世界上通用的其他貨幣)和實物(生產資料、生活用品、醫療設備、交通工具等)。
第七條 定向捐贈的救災救濟款物,由受贈者直接接收或者由受贈者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負責接收。
第八條 非定向捐贈的救災救濟款物,按下列規定接收:
(一)省和市統一組織捐贈的救災救濟款物,省和市屬單位以及市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由市民政部門或其委託的下級民政部門負責接收;
(二)本條第一項以外的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救災救濟款物,由當地民政部門負責接收。
第九條 捐贈的救災救濟物品依法應當辦理有關進口手續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民政部門接收的救災救濟款物,必須辦理接收登記手續,為捐贈者開具接收憑證。
第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接收的救災救濟捐贈款物應及時發放到位,不得擅自處置。由接收單位根據災民的受災情況和貧困人員的貧困狀況,擬定預分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送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十二條 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的發放對象包括:
(一)捐贈者指定的捐贈對象;
(二)農村災區和貧困地區的受災戶、貧困戶、五保戶、優撫對象;
(三)城鎮災民中的無依無靠、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居民;
(四)城鎮災民中無自救能力的生活困難職工;
(五)其他應當救濟的組織和個人。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接收定向捐贈的救災救濟款物,由受贈者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組織,向捐贈者指定的捐贈對象發放。
第十四條 非定向捐贈的救災救濟款物,按下列規定組織發放:
(一)發放給農村災區和貧困地區的受災戶、貧困戶、五保戶以及優撫對象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發放;
(二)發放給城鎮災民中無依無靠、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居民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發放。
第十五條 救災救濟募集物品在接收、倉儲、消毒、整洗、包裝和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必要費用,由當地財政部門負擔。
第十六條 發放救災捐贈款物時,應當堅持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等程式,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制度健全,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當地民政部門備案:
(一)政府各部門對口援助災區、貧困地區捐贈的款物;
(二)受贈者直接接收的救災救濟捐贈款物。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救災救濟的名義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以救災救濟名義開展的義務性募集活動,均須經所在地民政部門批准。開展義務性募集活動所得的款物,必須全部移交當地民政部門,用於救災救濟。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對以救災救濟名義開展的義務性募集活動實施監督。
第二十條 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後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於捐贈目的。
第二十一條 捐贈的水上交通工具、帳篷、排水設備等長期供救災救濟使用的物資,使用後由民政部門及時收回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 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為運輸救災救濟捐贈物資提供方便條件。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接收和發放的救災救濟捐贈款物應當建立專門帳冊,捐贈款應當在銀行或信用社設立專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救災救濟捐贈款物。
第二十四條 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救災救濟捐贈款物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審計;確保捐贈款物的依法使用。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的接收和發放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對以救災救濟捐贈名義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事救災救濟捐贈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謀取私利以及截留、挪用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使用地區

吉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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