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在1994.12.29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4.12.29
- 實施時間:1994.12.29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改革,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提高特大防汛抗旱資金使用效果,更好地支持防汛抗旱工作,促進國民經濟穩定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是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補助遭受特大水旱災害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進行防汛抗旱抗災工作的專項資金,此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地區、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
第三條 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堅持“國家支援為輔,地方自力更生為主”的分配原則。遭受特大水旱災害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需的防汛抗旱資金,要實行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的辦法籌集,首先安排地方財力,地方財力確有困難的,可向中央申請補助。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要積極配合,加強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的使用和管理。
二、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的使用範圍
第五條 特大防汛補助費主要用於由水利部門統一管理的大江大河大湖堤防及重要海堤(以下簡稱堤防)在遭受特大洪水和風暴潮後的抗洪搶險及水毀堤防工程修復。
上述水利工程局部防洪能力與整體防洪要求不相適應,滿足不了當年安全渡汛要求,急需採取應急渡汛措施的,中央財政可在汛前適當預撥部分特大防汛補助費。
第六條 特大防汛補助費的開支範圍是遭受特大洪水災害後為搶險、堵口、修復堤防以及汛前採取應急渡汛措施所耗用的人工費、器材費、通信費、車船運輸費、機械使用費及其他費用。
1.人工費。組織民工參加搶險、堵口、修復堤防工程時發給的一伙食補助。
2.器材費。防汛搶險時所需器材的採購、運輸、儲備、報損等費用。防汛器材主要包括:楠竹、木料、鉛絲、元釘、炸藥、雷管、蘆葦、麻袋、無紡布、編織袋、草袋、蒲包、石料、照明設備等。
3.通信費。防汛搶險時臨時架設、租用報汛通信線路及其維修費用和臨時設定水文報汛站所需費用。
4.車船運輸費。防汛搶險期間租用及控制的車、船租金及運輸費用。
5.機械使用費。為防汛、搶險、堵口、修復水毀堤防工程動用的各類機械的燃、油料或台班費。
6.其他費用。為組織防汛搶險而成立的臨時防汛指揮機構所需的辦公費、會議費、郵電費等。
第七條 凡屬下列各項不得在特大防汛補助費中開支。
1.小河流、水庫、閘壩及灌溉渠道、渡槽等農田水利設施的水毀修復。
2.工礦、森工、鐵路、公路、郵電以及其他部門和企業的防汛搶險費用。
3.列入國家基本建設計畫項目的在建工程,包括河道堤防、閘壩等工程,其水毀修復和應急渡汛所需經費應由基本建設投資解決。
4.城市防洪骨幹工程建設所需投資。
5.汛期臨時抽調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參加防汛搶險的費用。
6.其他應在正常防汛費中列支的費用。
第八條 特大抗旱補助費主要用於對遭受特大幹旱災害的鄉村為興建簡易抗旱設施需用材料和添置提運水工具的補助。對災前、災後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和人畜飲水設施的修擴建以及鄉鎮供水設施設備等,主要依靠地方財力和民眾投勞集資解決,特大抗旱經費不給補助。
第九條 特大抗旱補助費的開支範圍是:
1.水利部門組建的縣(區、鄉)抗旱服務組織添置抗旱設備設施所需費用。抗旱設備設施包括柴油機、汽油機、抽水機泵及其附加設備等。
2.抗旱服務組織進行抗旱服務時所需的簡易運輸工具包括機械動力和畜力等的購置費補助。
3.抗旱中油、電費支出超過正常支出部分的補助。
4.為抗旱進行大面積人工降雨的材料費補助。
第十條 下列各項不得在特大抗旱補助費中列支。
1.應由“小型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補助費”中開支的費用。
2.為抗旱工作提供數據資料而設的墒情測報點及其儀器設備費用。
3.印發抗旱材料、檔案等耗用的宣傳費用。
4.各級抗旱服務組織的人員機構費用。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社會各類力量興辦抗旱服務組織,原則是誰投資、誰受益、產權歸誰所有。對農村集體興辦的抗旱服務組織,特大抗旱經費可酌情給予有償或無償補助。
三、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的申報和審批
第十二條 遭受特大水旱災害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求中央財政給予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或(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委託財政、水利兩廳(局)聯合向財政、水利兩部申報。
報告或請示的內容主要包括:水旱災情、抗災措施、地方自籌防汛抗旱資金落實情況及申請補助金額。
應急渡汛工程所需補助的申請,要說明具體工程項目和自籌資金情況。
第十三條 凡屬下列情況,中央財政不給特大防汛抗旱補助。
1.插花受災或局部受災,災情不重的。
2.自行削減水利投資,導致抗災能力下降,災情擴大的。
3.地(市)、縣(市)越級申報的。
第十四條 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的分配方案,由財政部商水利部根據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災情大小和自籌資金落實情況確定,並由財政部下撥給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列地方相應的預算支出科目。分配給水利部直屬事業單位的特大防汛補助費列中央級水利事業費預算支出科目。
四、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的管理
第十五條 中央財政下撥給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商水利部門分配使用。各地財政、水利部門要對每年的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的使用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 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要建立嚴格的預決算制度,不得以撥代支、以領代報。用特大防汛補助費購買的防汛器材設備和用特大抗旱補助費購買的抗旱設備、設施,屬國有資產,應加強管理,建立責任制,登記造冊。在防汛抗旱後要及時清點入庫。中央財政預撥的應急渡汛工程補助費,要逐步實行項目管理的辦法。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對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的使用管理情況要及時進行總結。年底前連同當年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救災工作總結一併及時報送財政部、水利部。
五、附 則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抄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頒發的涉及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的有關規定和意見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財政部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