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辦法

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辦法

《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辦法》於2011年9月8日由財政部、水利部以財農〔2011〕328號印發。該《辦法》包括總則、補助費使用範圍、補助費申報分配、監督管理、附則5章16條,自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後,財政部、水利部印發的《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使用管理辦法》(財農字〔1999〕238號)及《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分配暫行規定》(財農〔2001〕30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辦法
  • 頒布部門:財政部 水利部
  • 頒布文號:財農〔2011〕328號
  • 頒布時間:2011年9月8日
  • 實施時間:2011年12月1日
頒布信息,具體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頒布信息

關於印發《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農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水利局:
為了加強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水利部對1999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使用管理辦法》(財農字〔1999〕238號)和2001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分配暫行規定》(財農〔2001〕30號)進行了合併修改。現將修訂的《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屬檔案: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 水利部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以下簡稱補助費),是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補助遭受嚴重水旱災害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直屬墾區、水利部直屬流域機構開展防汛抗洪搶險、修復水毀水利設施以及抗旱的專項補助資金。
本辦法所稱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漬澇、山洪(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土石流、滑坡災害)、風暴潮、冰凌、颱風、地震等造成的洪澇災害以及嚴重旱災。
第三條 在遭受嚴重水旱災害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切實落實責任,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防汛抗旱資金投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直屬墾區、水利部直屬流域機構要積極調整部門預算支出結構籌集防汛抗旱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向中央財政申請補助費。
第四條 補助費的分配使用管理,要體現防汛抗旱應急機制的要求,體現以人為本的防災救災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補助費使用範圍
第五條 補助費用於特大防汛的支出,主要用於補助防汛抗洪搶險,應急度汛,水利工程設施(江河湖泊堤壩、水庫、蓄滯洪區圍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閘、泵站、河道工程)水毀修復,水文測報設施設備修復,防汛通訊設施修復,搶險應急物資及設備購置,組織蓄滯洪區民眾安全轉移。
具體開支範圍:(一)一伙食費。參加現場防汛抗洪搶險和組織蓄滯洪區民眾安全轉移的人員一伙食費用。(二)物資材料費。應急度汛、防汛抗洪搶險及修復水毀水利工程設施所需物資材料的購置費用。(三)防汛搶險專用設備費。在防汛抗洪搶險期間,臨時購置用於巡堤查險、堵口復堤、水上救生、應急監測、預警預報等小型專用設備的費用,以及為防汛抗洪搶險租用專用設備的費用。(四)通信費。防汛抗洪搶險、組織蓄滯洪區民眾安全轉移、臨時架設租用報汛通信線路、通信工具及其維修的費用。(五)水文測報費。防汛抗洪搶險期間水文、雨量測報費用,以及為測報洪水臨時設定水文報汛站所需的費用。(六)運輸費。應急度汛、防汛抗洪搶險、修復水毀水利工程設施、組織蓄滯洪區民眾安全轉移、租用及調用運輸工具所發生的租金和運輸費用;(七)機械使用費。應急度汛、防汛抗洪搶險、修復水毀水利工程設施動用的各類機械的燃油料、台班費及檢修費和租用費。(八)中央防汛物資儲備費用。水利部購置、補充、更新中央防汛物資及儲備管理費用。(九)其他費用。防汛抗洪搶險耗用的電費和臨時防汛指揮機構在發生特大洪水期間開支的辦公費、會議費、郵電費等。
下列各項不得在特大防汛補助費中列支:
(一)灌溉渠道、渡槽等農田水利設施的水毀修復費用;
(二)列入基本建設計畫項目的在建水利工程水毀修復及應急度汛所需經費;
(三)其他應在預算中安排的經常性防汛業務經費。
第六條 補助費用於特大抗旱的支出,主要用於補助遭受嚴重乾旱災害的區域旱情監測,興建應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設施,添置提運水設備及運行的費用。
具體開支範圍:(一)抗旱設備添置費。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發電機組、輸水管、找水物探設備、打井機、洗井機、移動澆灌、噴灌滴灌節水設備和固定式拉水車、移動淨水設備、儲水罐等抗旱設備發生的費用。(二)抗旱應急設施建設費。因抗旱需要應急修建的泵站、攔河壩、輸水渠道、水井、塘壩、集雨設施等費用。(三)抗旱用油用電費。抗旱期間,採取提水、輸水、運水等措施而產生的油、電費用。(四)抗旱設施應急維修費。抗旱期間,抗旱設施、設備應急維修發生的費用。(五)旱情信息測報費。抗旱期間臨時設定的旱情信息測報點及測報費用;(六)中央抗旱物資儲備費用。水利部購置、補充、更新中央抗旱物資及儲備管理費用。(七)其他費用。抗旱新技術新產品示範、推廣費用。
下列各項不得在特大抗旱補助費中列支:
(一)正常的人畜飲水和鄉鎮供水設施的修建費用;
(二)印發抗旱資料、檔案等耗用的宣傳費用;
(三)各級抗旱服務組織的人員機構費用。

第三章

補助費申報分配
第七條 各省(區、市)申請補助費,由省(區、市)財政、水利部門聯合向財政部、水利部申報。申報檔案編財政部門文號,主送財政部、水利部。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申請補助費,由兵團財務、水利部門聯合向財政部、水利部申報,主送財政部、水利部。
農業部直屬墾區申請補助費,由農業部向財政部、水利部申報,主送財政部、水利部。
水利部直屬流域機構申請補助費,由水利部向財政部申報。
第八條 補助費綜合下列水旱災情相關因素分配:
(一)洪澇成災面積;
(二)水利工程設施水毀損失情況;
(三)農作物受旱成災面積及待播耕地缺墒缺水面積;
(四)因旱臨時飲水困難人口、牲畜數量;
(五)地方(部門)防汛抗旱投入與財力狀況。
第九條 分配給各省(區、市)的補助費,由財政部、水利部根據第八條相關因素商定,由財政部將預算下達給各省(區、市)財政部門,並抄送相關部門。
分配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農業部直屬墾區的補助費,由財政部、水利部根據第八條相關因素商定,由財政部將預算下達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並抄送相關部門。
分配給水利部直屬流域機構的補助費,由財政部將預算下達給水利部,並抄送相關部門。
第十條 中央財政撥付給各省(區、市)的補助費,由各省(區、市)財政、水利部門根據第八條相關因素商定資金分配方案後,按預算級次和程式及時下達預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各省(區、市)財政、水利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水利部要加強對補助費購置的防汛抗旱物資材料和設備、設施的管理。
補助費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補助費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補助費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各級財政、水利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水利部要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範、有效。
第十三條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要會同水利部門加強對補助費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及時上報財政部、水利部。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要加強對本部門補助費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及時報送財政部、水利部。
水利部要加強對本部門補助費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及時報送財政部。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水利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水利部及經費使用單位,要自覺接受審計部門、財政部門以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財務資料。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水利部印發的《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使用管理辦法》(財農字〔1999〕238號)及《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分配暫行規定》(財農〔2001〕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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