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級防汛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湖北省省級防汛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湖北省水利廳為了加強我湖北省省級防汛補助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防汛工作、完善防災抗災體系制定的辦法。

鄂財農規〔2011〕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省級防汛補助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防汛工作,完善防災抗災體系,根據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印發《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使用管理辦法》(財農字〔1999〕238號)檔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防汛資金是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防汛專項資金。
第三條省級防汛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加強對此項資金的監督和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有效運行。
第二章使用範圍
  第四條省級防汛補助費用於應急度汛,抗洪搶險,水毀(含震毀,下同)水利工程和非工程設施(包括水文測報設施和防汛通訊設施等,下同)修復,以及民眾的安全轉移等。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堤防、水庫(水電站)、涵閘、泵站、河道等工程的應急度汛、搶險及水毀修復;
(二) 漬澇、山洪、颱風等災害防禦和應急搶險;
(三) 防汛搶險隊伍搶險應急;
(四)防汛信息、通訊和水文測報設施維修整險、配套完善;
(五)防汛儲備物資、搶險物資購置;
(六)分蓄洪區、洪水危險區域民眾安全轉移。
直接承擔堤防防汛任務的國有農業企業(包括農場、漁場,下同)、監獄農場和勞教農場轄區內的堤防、水庫在遭受較大洪水後的抗洪搶險和水毀工程修復費用超過自身承受能力時,可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條 省級防汛補助費的開支範圍包括:
(一)一伙食補助費。參加防汛搶險和組織分蓄洪區民眾安全轉移的人員一伙食補助;
(二)物資材料費。應急度汛、防汛搶險及修復水毀水利工程和設施所需物資材料的採購、運輸、儲備、報損等費用;
(三)防汛搶險專用設備費。在防汛搶險期間,臨時購置用於巡堤查險、堵口復堤等小型專用設備的費用,以及為防汛搶險租用小型專用設備的租金和費用;
(四)通信費。為防汛搶險、修復水毀水利工程和設施、組織蓄滯洪區民眾安全轉移,臨時架設、租用報汛通信線路、通信工具及其維修費用;
(五)水文測報費。在防汛搶險期間,水文測報費用超過正常支出部分的費用,以及為測報洪水臨時設定水文報汛站所需的費用;
(六)運輸費。為應急度汛、防汛搶險、修復水毀水利工程和設施、組織分蓄洪區民眾安全轉移,租用及控制的運輸工具所發生的租金和運輸費用;
(七)機械使用費。為應急度汛、防汛搶險、修復水毀水利工程和設施動用的各類機械的燃油料、台班費及檢修費;
(八)其他費用。為防汛搶險耗用的電費以及臨時防汛指揮機構在發生洪水期間開支的辦公費、會議費、郵電費等。
第六條 省級防汛補助費中用於水毀水利工程和設施修復、防汛物資材料設備集中批量購置的,可實行項目管理。實行項目管理後,直接負責項目實施的部門和單位(含施工單位)可以提取總和不超過安排用於該項目的防汛補助費3%的管理費,用於該項目的前期勘測設計和項目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凡屬下列各項不得在省級防汛補助費中列支:
(一) 工礦、鐵路、公路、郵電等部門和企業(不包括直接承擔堤防防汛任務的國有農業企業,監獄農場和勞教農場)的防汛搶險費;
(二) 列入國家或地方基本建設計畫項目的在建工程的水毀修復及應急度汛所需經費;
(三) 城市骨幹防洪工程建設所需投資;
(四)小河流及灌溉渠道、渡槽等農田水利設施的損毀修復費用;
(五) 其他應在正常防汛經費中列支的費用。
第三章申報和審批
第八條遭受較大洪澇災害的地區要求省級財政給予防汛補助費的,由各地財政、水利部門向省財政廳、水利廳申報。
水利廳直屬事業單位所需的防汛補助費直接向水利廳申報,由水利廳匯總後向省財政廳申報。
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洪澇災情、抗災措施、地方自籌防汛資金落實情況及申請補助的金額等。
第九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財政不予批准下撥防汛補助費:
(一)局部受災,災情不重的;
(二)自行削減水利投資,導致抗災能力下降,災情擴大的;
第十條防汛補助費的分配方案,由省財政廳商省水利廳根據受災地區災情、險情大小和自籌資金落實情況綜合確定,並由省財政廳下撥給各市、縣財政局。分配給省水利廳直屬單位的防汛費由省財政撥付到省水利廳。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為了加強財政資金的預算監督管理,保證資金充分發揮使用效益,省級防汛資金經省財政廳商省水利廳後,由省財政廳發文下撥。
第十二條省級防汛補助費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用防汛補助費購買的防汛物資材料,屬國有資產,應登記造冊,加強管理,有回收價值的在汛後要及時清點入庫。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水利防汛部門要及時對省級防汛補助費的使用進行檢查和監督。對擠占挪用防汛補助費的單位,除追回擠占挪用資金外,並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起執行。1989年4月12日省財政廳、水利廳發布的《關於防汛經費使用管理的規定》及以前制定的有關防汛補助費的其他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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