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效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根據財政部、文化部印發的《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2〕45號)和《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專項資金由省財政設立,專項用於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管理和保護,由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文化廳共同實施項目管理。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科學安排、突出重點、嚴格審批、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財政、文化和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分類和範圍
第五條專項資金分為省本級專項資金(含省文化廳機關、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承擔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的相關單位)和省對市(州)、縣(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按照開支範圍分為組織管理費和保護補助費。
第六條組織管理費是指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和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規劃編制、調查研究、宣傳出版、培訓、資料庫建設、諮詢、實物徵集等。
第七條保護補助費是指補助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保護性活動及組織管理工作獎勵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
(一)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補助費,主要補助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相關的搶救性記錄和保存、傳承活動、理論及技藝研究、展示推廣、民俗活動支出等。
(二)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用於補助省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的支出。
(三)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補助費,主要補助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相關的調查研究、規劃編制、傳習設施租借或修繕、普及教育、宣傳支出等。
(四)組織管理工作獎勵經費,主要用於組織管理工作成績突出單位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和撥付
第八條專項資金申報程式:
各地財政部門會同當地文化主管部門按照現行財政管理級次以財政部門檔案向省財政廳、省文化廳申報;省直單位、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中心直接向省財政廳、省文化廳提出申報。
第九條項目申報時間和申報內容
每年項目申報截止時間為4月底;申報內容詳見項目文本和支出明細表(表樣附後)。
第十條凡越級上報、逾期上報的,省財政廳、省文化廳均不受理。
第十一條省財政廳、省文化廳組織專家,對當年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補助項目建議名單,並根據當年保護經費預算總額,確定項目補助額度。
第十二條省財政每年9月30日之前將專項資金轉移支付指標下達各地。各地財政部門收到專項經費指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按國庫集中支付要求將經費撥付到位,省直單位用款按照國庫集中收付有關管理辦法和規定執行。
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經費,由省財政調整預算指標到省文化廳,省文化廳通過轉移支付方式將資金撥付到各市(州)縣財政局財政專戶,由各市(州)縣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將資金撥付到傳承人個人帳戶。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
第十三條保護補助費的申報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具有專門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人員;
(四)具有科學的工作計畫和合理的資金需求。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機制和績效評估制度。省財政廳、省文化廳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適時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檢查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項目經費和改進管理的依據。
第十五條已批准的項目經費預算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做調整。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或變動的,應報省財政廳、省文化廳批准。
第十六條受補助單位應接受社會監督,應在本單位工作場所(室外)、與項目保護有關的區域、入口網站公告補助資金數量、用途和保護計畫等。
第十七條用專項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
第十八條國家己給予補助的保護項目,原則上不再重複補助。
第十九條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按《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2〕45號)規定執行,專款專用,各級財政和文化行政部門要加強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條凡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或個人,須將實施該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的所有數據資料無償上交一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備存。
第二十一條對將個人收藏的重要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或實物捐贈給國家的,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廳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暫停核批新項目、停止撥款、收回專項資金等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弄虛作假申報專項資金的;
(二)擅自變更項目實施內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和浪費的。
第二十三條接受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的個人未按規定開展相應的傳習活動,或者將補助資金用於傳習活動無關的其他事項的,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廳可以視其情形,作出核減、停撥補助費或者收回已撥補助費的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湖北省財政廳和湖北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省財政廳、省文化廳2008年12月18日印發的《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鄂財教發〔2008〕151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