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廳直屬單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湖北省水利廳直屬單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湖北省水利廳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水利廳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保證水利廳直屬單位水利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提高水利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制定的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水利廳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保證水利廳直屬單位水利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提高水利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及省有關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的規定,結合水利廳直屬單位水利建設項目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湖北省水利廳直屬單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
第三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原則:
1、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原則。水利建設項目資金按管理級次,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2、專款專用原則。水利建設項目資金必須按規定用於經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3、效益原則。使用水利建設項目資金,必須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要努力降低工程成本,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資金按《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五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資金來源為中央預算內資金和地方配套資金(即省級財政配套資金)。
第六條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根據批覆的年度實施方案,及已經落實的項目資金預算,編制年度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資金預算上報水利廳,由省財政廳和省水利廳聯合審批。
第七條 省財政廳根據批覆,及時將預算資金指標下達項目用款單位,並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式撥付項目資金。
第八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資金,必須嚴格按照審批的設計、概算和年度實施計畫執行。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資金預算一經審批下達,一般不得調整。因重大原因確需調整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式報批。其中重大原因是指:
1、 投資項目設計的重大變更;
2、 國家政策和重大調整;
3、 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
4、其他導致預算需調整的重要原因。
第九條 中央資金和省級配套資金的用途按有關規定執行。省級配套資金可用於管理費用等,具體項目及比例在項目評審中確定。
第十條 工程價款結算程式:
1、工程承包契約;
2、工程完成進度;
3、承包商申請;
4、監理工程師審核;
5、建設單位有關業務部門(工程管理部門、契約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核;
6、項目法人負責人審批;
7、承包商提供發票;
8、財務部門辦理支付手續;
9、信息反饋
第十一條 水利基本項目資金均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包括財政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
第十二條 屬於直接支付的項目,項目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批覆的分月用款計畫報送財政國庫部門申請直接支付,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直接支付申請表;
2、工程承包、物資採購、服務採購及其他契約;
3、設備和材料採購清單;
4、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的工程價款結算單;
5、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緩或停止撥付項目建設資金:
1、違反建設程式的;
2、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
3、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4、財會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範的;
5、未按規定要求報送季度(分月)用款計畫或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第十四條 在工程價款結算時,必須按不少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10%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保質期滿後再清算;有支付工程預付款的契約,結算時還應按結算價款比例扣回相應預付工程款。
第十五條 屬政府採購範圍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的法規、制度辦理。符合招投標規定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投標的法規、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 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建設單位應及時上報省財政廳和省水利廳:
(一)重大質量事故;
(二)較大金額索賠;
(三)重大違紀問題;
(四)配套資金嚴重不到位;
(五)工期延誤時間較長;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要按時報送財務報告。各項目單位應按規定時間,將財務報告報送省水利廳,由省水利廳匯總後,報省財政廳。
第十八條 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財務情況說明及財務分析。財務情況說明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和工程進度;
2、資金到位(財政資金撥入情況、直接支付或授權支付)、支出及結餘情況;
3、配套資金到位、支出及結餘情況;
4、執行規章制度情況;
5、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規程》的規定,按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並做到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申請提出竣工決算審計,審計後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是竣工驗收的檔案之一。未實施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的工程項目不得進行項目的竣工驗收。
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送同級財政、財務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水利廳要加強對專項建設投資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的監督與檢查。及時了解掌握資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設進度情況,並就資金使用和管理出現的薄弱環節,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財務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是否按規定編制上報專項建設資金項目概算和項目支出預算;
2、建設單位內控制度是否健全;
3、工程項目業務授權批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重要業務的授權批准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4、工程項目重大事項決策責任制的建立及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責任制度是否健全,約束措施是否落實到位;
5、概、預算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嚴格按批覆的概、預算使用資金,是否有挪用資金、搞概算外、超概算工程;
6、各類款項支付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工程款、材料設備款及其他費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制度、契約的要求;
7、財務管理機構設定及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基礎工作情況。重點檢查建設單位是否依法設立全職能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是否符合崗位任職資格,會計基礎工作是否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要求;
8、材料、設備的管理情況。重點檢查材料、設備的採購、驗收和領用手續是否齊全,是否定期對材料進行清理盤點,對器材的盤盈、盤虧是否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9、項目預留費用是否按照規定範圍進行使用;竣工結餘資金分配是否符合規定等;
10、預計未完工程及費用使用情況。重點檢查預計未完工程是否按規定的質量、數量按時完成;預留資金的開支是否合規。
第二十二條 財務監督檢查的程式:制定年度財務監督檢查計畫、成立財務監督檢查組、下達財務監督檢查通知書、制定財務監督檢查方案、編制財務監督檢查工作底稿、完成財務檢查報告並提出合理整改建議等。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內容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應督促其抓好整改工作。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要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加強研究和分析,對檢查出來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主管單位要督促被檢查單位認真、及時整改,並將檢查情況和整改結果報省水利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帳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項目資金:
1、截留、挪用水利建設資金;
2、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水利建設資金;
3、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4、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有關規定的行為。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第二十五條 各項目建設單位應主動接受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工作,並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水利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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