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防洪保全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南京市防洪保全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室1993年1月18日發布的辦法。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南京市防洪保全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1月18日寧政辦發〔1993〕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管好用好防洪保全資金,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使防洪保全工程建設項目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南京市人民政府寧政發〔1992〕82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防洪保全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專戶儲存,由市防汛防旱指揮部審定工程項目,專款專用。
第三條防洪保全資金主要用於流域性河道的防洪保全工程和城鄉防洪排澇工程建設。
第四條防洪保全資金的使用,採用“統一規劃,分期實施,突出重點,擇優扶持”的辦法,實行分級負責,條塊結合。
第二章 立項程式
第五條市收取的防洪保全資金,每年十月底前由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初步使用計畫,會同市財政局進行論證,然後由市防汛防旱指揮部審定立項,並與市財政聯合下達。
第六條區、縣留用的防洪保全資金,由區、縣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區、縣財政部門,根據全市水利防洪的總體要求和轄區內的資金可能,於每年九月底前提出使用計畫,報區、縣防汛防旱指揮部審定立項,同時報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和市財政局備案。區、縣防洪保全資金的使用計畫,要首先保證市安排的防洪工程項目的配套資金。
第七條凡列入市、區、縣水利防洪工程計畫,並已確定實施的項目,不得隨意調項。為了保證安全渡汛,防洪工程項目原則上在次年5月1日前全面完工,工程設計、標準、質量、施工進度等由防汛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八條防洪保全資金的具體使用範圍如下:
(一)用於上級批准的流域性骨幹工程整治所需資金配套,如長江、秦淮河、滁河、水陽江等大江大河的流域性乾河、分洪道、江、河、湖堤防整治工程的經費配套。
(二)經市、區、縣政府批准的流域性水利工程建設、城鄉重點防洪工程建設的經費配套。
(三)經市、區、縣防汛防旱指揮部批准的其他防洪保全工程支出。
第九條防洪保全資金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一)單位辦公和人員經費支出。
(二)修建樓、堂、館、所及辦公室、宿舍等非生產性建設支出。
(三)購置汽車、電視機、錄放像機等非生產性設備。
(四)應由正常的基建投資、城建資金、事業費和其他經費安排的支出。
凡違反規定者,財政部門應立即停止撥款,並從其應撥款項中扣回,同時停止安排該建設單位下一年度工程建設項目。財政部門負責防洪保全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對嚴重違紀的要嚴肅查處。
第十條市級建立“防汛搶險專項儲備基金”,按每年市級可用防洪保全資金的15%計提,專戶儲存,該項基金主要用於全市大型防汛搶險支出。
第十一條防洪保全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實行按項目投放、按進度撥款,一般先按項目計畫補助金額的50%給項目建設單位作備料款,然後根據項目進度和用款情況及時撥款,不得影響工程進度,留10%待驗收合格後一次撥清。
第十二條防洪保全資金實行分項目核算。具體核算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防洪保全工程實行項目目標管理。凡使用防洪保全資金建設的水利防洪工程,均應建立工程項目檔案。工程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契約,明確工程質量、標準及施工期限等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防洪保全工程應按《南京市水利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規定》,由防汛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驗收,工程設計檔案和財務預、決算資料及其他竣工驗收資料均應整理存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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