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環境保護專項治理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湖北省環境保護專項治理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經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發改委、湖北省經委、湖北省環保局等部門制定,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環境保護專項治理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經委、省環保局等部門制定的《湖北省環境保護專項治理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湖北省環境保護專項治理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經委省環保局
第一條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環境保護四個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鄂政發〔2007〕21號),加快推進專項治理工作,實現專項治理工作目標,對按規定期限關閉的小造紙、小水泥、小火電(以下簡稱“三小”)等,省里給予專項資金補助。為規範資金管理,發揮資金的激勵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補助資金從省屬企業改革脫困資金及環保規費中安排,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省經委、省環保局(以下稱省主管部門)共同負責管理。
第三條補助資金範圍:“十一五”期間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實施政策關閉的“三小”企業。
第四條補助資金安排原則:省的補助資金對有關市、州、縣人民政府,省補助資金測算標準僅作為省安排資金時的依據,補助資金使用由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第五條補助資金測算標準:
(一)關閉小水泥。立窯窯徑在Φ2?2m-Φ2?5m(不含Φ2?5m),每座窯50萬元;立窯窯徑在Φ2?5m-Φ3?0m(不含Φ3?0m),每座窯80萬元;立窯窯徑在Φ3?0m及以上的,每座窯100萬元。對非立窯水泥企業,按該企業2006年的實際產量,每噸10元。
(二)關閉小造紙。依據國家規定的化學需氧量(COD)排放標準計算COD排放量,按每噸COD排放量3300元的標準補助。
(三)關閉小火電。地方所屬電廠,每關閉1萬千瓦獎勵60萬元;中央所屬電廠,每關閉1萬千瓦獎勵30萬元。
第六條補助資金的申報及審核程式:對已關閉的“三小”企業,由市、州、縣主管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後向省主管部門、省財政廳申報。省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建立驗收檔案,下達驗收批覆檔案,做到“關閉一家、驗收一家、補助一家”、“隨時上報、隨時驗收、隨時撥款”。
第七條補助資金撥付:
(一)根據省主管部門的驗收批覆檔案及市(州)人民政府對所屬縣(市、區)關停工作、省補助資金書面審核意見,省財政廳下達補助資金撥付檔案,同時抄送市(州)財政局,補助資金統一划入“省屬企業改革脫困資金專戶”,通過專戶將補助資金撥付到縣(市、區)財政局。
(二)補助資金的使用方案,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財政部門按照資金的分配計畫和使用範圍撥付資金。
第八條補助資金使用範圍:用於各地關閉企業相關支出,由各地統籌使用。包括關閉合法生產經營困難企業職工安置費用;集中銷毀關閉企業關鍵設備費用;關閉非國有企業補償費用
第九條補助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賬核算、專人管理。
第十條補助資金監管: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補助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和日常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並將本級補助資金安排落實到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專項補助資金,不準用來補充政府部門的工作經費。對違反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視情節輕重,停撥或追回財政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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