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環境保護四個專項治理工作考核驗收辦法》意在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環境保護四個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切實做好小造紙、小水泥、小火電等生產企業(或生產線)關停取締及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運行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環境保護四個專項治理工作考核驗收辦法
- 適用地區:湖北省
- 發布時間:二○○七年八月一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環境保護四個專項治理工作考核驗收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八月一日
《湖北省環境保護四個專項治理工作考核驗收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八月一日
具體內容
湖北省環境保護四個專項治理工作考核驗收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環境保護四個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鄂政發〔2007〕21號),切實做好小造紙、小水泥、小火電等生產企業(或生產線)關停取締及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運行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對象為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
第三條考核主要內容:
(一)四個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領導情況
是否成立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將四個專項治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是否制定四個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計畫;是否經常性開展四個專項治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定期召開工作督辦會。
(二)四個專項治理工作開展情況
(二)四個專項治理工作開展情況
是否開展造紙、水泥、火電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調查,明確關停取締工作目標任務,下達關停取締和限期治理的決定;是否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布關停取締小造紙、小水泥、小火電等企業(或生產線)名單及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年度目標任務;是否定期公布工作進度,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三)四個專項治理工作年度任務完成情況
(三)四個專項治理工作年度任務完成情況
是否按期完成四個專項治理年度任務,組織有關部門按計畫關停取締小造紙、小水泥、小火電生產企業(或生產線),按時開工建設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污水處理廠按時投入運行並達到相關運行要求。
(四)關停取締企業(或生產線)生產設備監管情況
(四)關停取締企業(或生產線)生產設備監管情況
關停取締企業(或生產線)的主要設備是否拆解並拆離原生產場所,拆解的生產設備是否登記造冊,是否建立日常監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場檢查。
(五)四個專項治理工作定期報告制度執行情況
(五)四個專項治理工作定期報告制度執行情況
是否建立專項治理工作定期報告制度,每關停取締1家企業(或生產線)、建成投運1家污水處理廠,是否及時報告省有關專項治理牽頭部門組織核定,是否每月定期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六)四個專項治理工作檔案建立情況
(六)四個專項治理工作檔案建立情況
是否按照“一廠一檔”要求,建立和完善專項治理工作檔案。檔案內容包括:政府下達關停取締企業或生產線決定相關檔案;關停取締企業、生產線和污水處理廠建設日常監管記錄(包括環境監督性監測報告);關停取締企業、生產線和污水處理廠主要污染物的減排量及核算依據;關停取締企業(或生產線)主要生產設備清單;新建污水處理廠試運行記錄;相關音像資料等。
第四條四個專項治理工作必須達到相關的驗收標準,具體驗收標準如下:
(一)小造紙、小水泥、小火電關閉企業(或生產線)驗收標準。
1主要生產設備拆解並拆離原生產場所,登記造冊;
2工商部門對企業原持有的工商營業執照依法予以變更或吊銷;
3稅務部門對企業原持有的稅務登記依法予以變更或吊銷,對關閉的企業收回稅收發票;
4環保部門對企業原持有的排污許可證依法予以變更或吊銷;
5質檢部門對企業原持有的生產許可證依法予以變更或吊銷;
6電力部門對關閉的小企業停止生產供電;
7水利部門吊銷企業取水許可證,供水部門停止生產用水供應;
8妥善解決好關停企業的職工安置等問題。
(二)城鎮污水專項治理驗收標準。
1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建設。
(1)已列入國家和省級規劃的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2007年底前開工(開工定義為廠區主體構築物破土動工)。
(2)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及漢江流域的縣城應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水處理廠。
(3)2010年前,全省縣以上城市必須建有生活污水處理廠和配套管網,並保證正常運轉。
(4)已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凡收集管網不配套的,2007年底前要開工建設配套管網。新建污水處理廠必須堅持配套管網與廠區工程“三同時”。
(5)所有在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工程質量優良,實行倒排工期,確保按期完成任務。
(6)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2007年不低於52%,2008年不低於60%,2009年不低於65%,2010年不低於70%。
(7)注重施工過程資料整理歸檔,資料齊全。
2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
(1)城鎮污水處理廠以廠區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備案進入試運行後,驗收為“已建成”。
(2)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
(3)城鎮污水處理廠實際運行後,運行負荷1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60%,3年內不低於75%。
3污水處理收費。
(1)到2007年底,全省所有城市都要開徵污水處理費,其中:市(州)政府所在地收費標準應達到0?8元/噸,並實施;縣城所在地在2008年底前達到0?8元/噸,並實施。
(2)應建有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的配套制度。
第五條省四個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考核驗收的組織工作,各專項治理牽頭部門具體負責對各地四個專項治理工作的日常監督和考核驗收。
第六條及時對關停取締企業(或生產線)和投入運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驗收。每關停取締1家企業(或生產線)、新投運1座城鎮污水處理廠,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及時逐級上報省有關專項治理牽頭部門;省有關專項治理牽頭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關停取締情況和新投運的污水處理廠進行現場考核驗收,建立驗收工作檔案,作為年度專項工作考核驗收的主要依據。
第七條考核驗收工作實行日常檢查驗收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日常檢查驗收採用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重點檢查已關閉企業(或生產線)的關停取締情況、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行情況。省四個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1月底前,組織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上年度專項治理工作進行考核。日常檢查情況將與年度考核掛鈎。年度考核結果上報省人民政府,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專項治理檢查驗收工作。省監察廳參與監督各地專項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參與專項治理工作的日常監察和年度考核驗收。
第九條建立公眾參與監督制度。各級專項治理工作專班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受理民眾舉報,及時查處反映的各種問題。
第十條對專項治理工作組織、實施得力,按時完成專項治理任務的地方,省人民政府將給予專項資金補助和獎勵。具體辦法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對完成專項治理任務的地方,省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優先審批該地區建設項目、工業用地,優先支持開發利用關停企業的土地資源。
第十二條對未按時完成專項治理任務的地方,省有關部門停止審批該地區新的工業項目、停止審批該地區新的工業用地,直至完成專項治理任務。
第十三條建立專項治理工作問責制,將專項治理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各地年度社會經濟綜合評價體系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未按時完成四個專項治理任務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說明,並在1個月內制定整改方案,切實整改到位。
第十四條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工作不力或有重大失誤、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四條四個專項治理工作必須達到相關的驗收標準,具體驗收標準如下:
(一)小造紙、小水泥、小火電關閉企業(或生產線)驗收標準。
1主要生產設備拆解並拆離原生產場所,登記造冊;
2工商部門對企業原持有的工商營業執照依法予以變更或吊銷;
3稅務部門對企業原持有的稅務登記依法予以變更或吊銷,對關閉的企業收回稅收發票;
4環保部門對企業原持有的排污許可證依法予以變更或吊銷;
5質檢部門對企業原持有的生產許可證依法予以變更或吊銷;
6電力部門對關閉的小企業停止生產供電;
7水利部門吊銷企業取水許可證,供水部門停止生產用水供應;
8妥善解決好關停企業的職工安置等問題。
(二)城鎮污水專項治理驗收標準。
1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建設。
(1)已列入國家和省級規劃的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2007年底前開工(開工定義為廠區主體構築物破土動工)。
(2)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及漢江流域的縣城應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水處理廠。
(3)2010年前,全省縣以上城市必須建有生活污水處理廠和配套管網,並保證正常運轉。
(4)已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凡收集管網不配套的,2007年底前要開工建設配套管網。新建污水處理廠必須堅持配套管網與廠區工程“三同時”。
(5)所有在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工程質量優良,實行倒排工期,確保按期完成任務。
(6)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2007年不低於52%,2008年不低於60%,2009年不低於65%,2010年不低於70%。
(7)注重施工過程資料整理歸檔,資料齊全。
2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
(1)城鎮污水處理廠以廠區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備案進入試運行後,驗收為“已建成”。
(2)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
(3)城鎮污水處理廠實際運行後,運行負荷1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60%,3年內不低於75%。
3污水處理收費。
(1)到2007年底,全省所有城市都要開徵污水處理費,其中:市(州)政府所在地收費標準應達到0?8元/噸,並實施;縣城所在地在2008年底前達到0?8元/噸,並實施。
(2)應建有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的配套制度。
第五條省四個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考核驗收的組織工作,各專項治理牽頭部門具體負責對各地四個專項治理工作的日常監督和考核驗收。
第六條及時對關停取締企業(或生產線)和投入運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驗收。每關停取締1家企業(或生產線)、新投運1座城鎮污水處理廠,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及時逐級上報省有關專項治理牽頭部門;省有關專項治理牽頭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關停取締情況和新投運的污水處理廠進行現場考核驗收,建立驗收工作檔案,作為年度專項工作考核驗收的主要依據。
第七條考核驗收工作實行日常檢查驗收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日常檢查驗收採用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重點檢查已關閉企業(或生產線)的關停取締情況、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行情況。省四個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1月底前,組織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上年度專項治理工作進行考核。日常檢查情況將與年度考核掛鈎。年度考核結果上報省人民政府,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專項治理檢查驗收工作。省監察廳參與監督各地專項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參與專項治理工作的日常監察和年度考核驗收。
第九條建立公眾參與監督制度。各級專項治理工作專班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受理民眾舉報,及時查處反映的各種問題。
第十條對專項治理工作組織、實施得力,按時完成專項治理任務的地方,省人民政府將給予專項資金補助和獎勵。具體辦法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對完成專項治理任務的地方,省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優先審批該地區建設項目、工業用地,優先支持開發利用關停企業的土地資源。
第十二條對未按時完成專項治理任務的地方,省有關部門停止審批該地區新的工業項目、停止審批該地區新的工業用地,直至完成專項治理任務。
第十三條建立專項治理工作問責制,將專項治理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各地年度社會經濟綜合評價體系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未按時完成四個專項治理任務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說明,並在1個月內制定整改方案,切實整改到位。
第十四條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工作不力或有重大失誤、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