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家庭成員工商登記信息核對辦法》是民政部門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救助家庭成員工商登記信息核對辦法
- 類型:辦法
《社會救助家庭成員工商登記信息核對辦法》是民政部門發布的辦法。
《社會救助家庭成員工商登記信息核對辦法》是民政部門發布的辦法。社會救助家庭成員工商登記信息核對辦法第一條為加強申請社會救助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以下簡稱社會救助家庭)成員工商登記信息核對工作,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
核對對象是指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對象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與申請人非共同生活的贍(撫、扶)養人家庭等。有關部門、群團組織實施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時,需以申請對象經濟狀況核對結果作為審批或動態監管參考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
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期貨、債權、公積金、房產、土地、車輛、船舶及其他財產。第五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是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對...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公平公正實施社會救助,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精神和民政部等國家部委檔案要求,結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負責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的相關工作。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建、工商、稅務、銀監、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提供申請人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相關信息,協助市、縣兩級民政部門做好...
第十二條 家庭成員經濟狀況核對範圍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財產以及其他相關情況,但國家和省、市明文規定不計入家庭收入和財產範圍的社會救助、優待撫恤等項目除外。本辦法所稱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
依託現有社會救助信息系統資料庫,通過建立跨部門數據交換信息比對工作機制,實現民政與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建、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相關業務數據信息共享,依法對居民個人或家庭的經濟狀況、人口情況開展比對、核實、評估...
第一條為切實規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有效落實社會救助制度,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啟東市社會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是啟東市2014年7月19日起施行的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準確高效認定社會救助對象,公平公正實施社會救助,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第649號令)、《關於建立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
該《辦法》的實施,將促進各部門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有效解決家庭收入核算難、救助對象認定難等問題。記者了解到,核對內容包括身份信息、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基本生活支出等信息。城鄉居民申請社會救助後,收到申請的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會...
為提高社會救助對象認定的準確性,讓困難民眾及時得到救助,確保我市社會救助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查認定辦法的通知》。本辦法適用於社會救助家庭經濟...
關於印發《甘肅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的通知 甘民發〔2015〕138號 各市(州)民政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財政局、人社局、國土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農牧局、林業局、衛生計生委、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統計局...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居民申請社會救助或社會保障相關項目時,經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開展調查、核實並出具書面報告的活動。已享受社會救助或社會保障項目的家庭,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接受家庭經濟狀況複審。進行家庭...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核對對象是指申請或已獲得社會救助、社會福利資格,需進行資格審核、複審、動態管理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需要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申請人(特定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第九條 業務部門提請核對機構開展核對的...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工商局 省地稅局 省金融辦 青海銀監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省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切實提高政府救助的準確性,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2014〕649號)、《青海...
已享受本縣社會救助的家庭,在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複審時的信息核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應堅持依法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核對對象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縣民政部門是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為有效實施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等制度,規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鹹豐縣發布了《鹹豐縣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試行)》。第一條為有效實施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等制度,規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
2022年10月24日,貴州省民政廳研究起草了《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核對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核對工作,確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實施,根據《社會救...
核對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提高社會救助對象認定準確性,提升政府公信力,促進社會救助公平公正,增強社會誠信意識,最佳化社會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家庭經濟狀況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家庭收入、財產和支出狀況。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核定是指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根據信息核對和實地調查等方式,對社會救助家庭申報的家庭基本情況和經濟狀況進行確定的活動。第二章...
第一條為規範城鄉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進一步提高政府救助的準確性和公信力,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山東省民政廳等18部門《關於建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的意見》(魯民〔2014〕102號)等有關...
《深圳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辦法》是2021年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有效實施社會救助、社會福利、住房保障等制度,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城市居民家庭或者個人(以下統稱為核對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醫療、教育等社會救助時進行的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第四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認定是指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根據信息核對和實地調查等方式所掌握的社會救助家庭情況,對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進行確定的活動。第二章 認定對象和範圍 第五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
《昆明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已經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4月25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5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居民家庭申請社會救助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有效實施社會救助制度,切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居民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保障性住房等社會救助時,經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以及本級有關單位委託、下級核對機構申請,由專門的工作機構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開展調查、核實及出具書面報告的活動。已...
荊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有效實施社會保障、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等制度,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請求、委託,可以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