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為規範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制度公平、公正實施,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 發布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制度公平、公正實施,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開展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核對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客觀公正;
  (二)授權委託、分類比對;
  (三)信息協同、智慧型高效;
  (四)科學規範、保密誠信。
  第四條 市、區民政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管轄區內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負責制定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立、維護、管理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系統;負責核對信息查詢、分析比對、出具核對(覆核)報告等工作;負責全市核對業務培訓指導、督辦協調、調查取證等工作;負責核對數據統計分析及研究工作。
  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負責核對材料審核、信息比對、調查取證等工作;負責培訓指導、督辦協調轄區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對機構開展核對等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對機構負責核對資料的審核及錄入、上門核實、鄰里訪問、調查取證等工作。
  以上具體承擔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職責的機構統稱核對機構。
  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對機構做好上門核實、鄰里訪問、調查取證等核對工作。
  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實物財產價格評估(認定)、價格覆核等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稅務、市場監管、體育、統計、醫保、地方金融監管、住房公積金管理、檔案管理、政務服務數據管理、海事、港務、殘聯、人民銀行、銀保監、證監等單位按各自職能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核對授權與業務部門
  第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實施本市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事項需要以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作為參考的,可提請核對機構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開展核對。
  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或授權,需對特定人員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調查的,可提請核對機構開展核對。
  以上提請核對機構對申請人(特定人員)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部門(單位)統稱業務部門。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核對對象是指申請或已獲得社會救助、社會福利資格,需進行資格審核、複審、動態管理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需要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申請人(特定人員)及其家庭成員。
  第九條 業務部門提請核對機構開展核對的,應當向核對機構出具書面需求檔案(含合法的電子檔案),並提供核對資料。
  業務部門、核對機構開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應取得核對對象的書面授權(含合法的電子授權)。
第三章 核對規則及內容
  第十條 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內容一般包括核對對象家庭的基本情況和收入、財產以及支出情況。
  第十一條 收入按照客觀優先的基本原則綜合使用各項信息進行核對。
  第十二條 財產主要依據相關單位登記或記載信息進行核對。沒有登記或記載單位的財產,依據其他財產證明信息進行核對。
  核對對象提交其他足以推翻部門登記或記載信息等證據的,核對機構應當在調查、核實、綜合印證後依法予以確定。
  第十三條 家庭收入是指扣除個人按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障性支出及經營成本後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包括受僱於單位或個人、從事各種自由職業、兼職、零星勞動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以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經營淨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的淨收入,是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後得到的淨收入。
  (三)財產淨收入。指將其擁有的金融資產、不動產等其他非金融資產和自然資源,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支配而獲得的回報並扣除相關的稅費之後得到的淨收入。包括利息淨收入、紅利收入、儲蓄性保險淨收益、土地徵收補償、房屋拆遷補償、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收入、出租房屋和其他資產淨收入等。
  (四)轉移性收入。指來自國家、單位、社會團體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家庭的其他轉移收入。包括養老金或退休金、社會救濟和補助、政策性生活補貼、經常性捐贈、工傷補償、事故補償、商業保險賠付金、彩票收入、贍養(撫養、扶養)收入等。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四條 家庭財產是指核對對象及其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所有實物財產和金融資產的總和。包括:
  (一)實物財產。
  1.房屋、商鋪、車位等不動產;
  2.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代步機動車輛除外);
  3.船舶;
  4.大型工程機械;
  5.古董藝術品;
  6.其他有價值的實物財產。
  (二)金融資產。
  1.現金;
  2.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
  3.股票、基金、債券等有價證券;
  4.儲蓄性商業保險;
  5.網路金融產品;
  6.其他有價值的金融資產。
  核對對象金融資產賬戶經確認為聯名賬戶的,聯名賬戶中的資金按同一筆資金進行計算。
  第十五條 支出情況主要包括:
  (一)銀行轉賬、消費等支出情況;
  (二)日常生活消費支出情況;
  (三)就業支出、醫療支出、教育支出等情況;
  (四)商業保險支出情況;
  (五)社會保障性支出等情況;
  (六)其他支出情況。
  第十六條 以下信息不納入收入、財產的計算範圍:
  (一)根據商業保險契約並基於人身傷害、疾病、身故等保險事件產生的保險賠付金;
  (二)社會醫療保險賬戶餘額;
  (三)未發生提取的公積金賬戶餘額;
  (四)債務情況;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納入計算的內容。
第四章 核對方式及信息提供
  第十七條 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應當建設完善核對信息系統,通過各級政府建設的政務信息共享、移動政務服務以及其他面向公眾服務的平台與相關單位開展對接,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八條 核對工作以信息化核對為主要方式。核對機構通過與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開展信息共享,代為核對、查詢經濟狀況等情況。核對機構認為有需要的,也可以採取上門核實、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開展核對,以及聯合市各有關部門或單位,在該部門或單位的職責範圍內開展相關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九條 核對機構進行上門核實、鄰里訪問以及聯合市有關部門或單位開展核對工作時,應當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員,並出示相關證件。核對工作人員為申請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第二十條 市各部門、各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向核對機構提供以下相關信息: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提供農業成本核算、物價等信息;
  (二)教育部門負責提供就學、學籍、教育救助等信息;
  (三)公安機關負責提供戶籍人口、機動車輛登記等信息;
  (四)民政部門負責提供婚姻登記情況、殯葬死亡、福利彩票中獎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難家庭、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等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信息;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就業狀況,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參保情況以及領取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和退休金待遇等信息;
  (六)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提供房地產不動產登記、交易和房產出租等信息;
  (七)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提供享受住房保障等信息;
  (八)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提供農業補助、農業機械等信息;
  (九)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提供死亡人員、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信息;
  (十)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提供住房公積金的賬戶狀態、繳存、提取等信息;
  (十一)稅務部門負責提供個人、個體工商戶、企業的納稅信息;
  (十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註冊登記、註銷以及經營狀況等信息;
  (十三)體育部門負責提供體育彩票中獎等信息;
  (十四)統計部門負責提供與居民經濟狀況核對相關的統計數據信息;
  (十五)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提供參保人醫療保險參保、門診特定病種和醫保結算等信息;
  (十六)銀保監機構負責協調各商業銀行提供個人賬戶銀行存款、銀行理財產品市值、銀行利息、銀行支出等信息;負責協調各商業保險機構提供購買商業保險、保險收益、理賠等信息;
  (十七)證監機構負責協調各證券機構提供證券收益、證券市值、基金購買等信息;
  (十八)殘聯負責提供殘疾登記等信息;
  (十九)其他相關部門或單位根據核對要求和協定提供信息。
  第二十一條 核對機構應當加強與國家、省以及其他城市核對機構的溝通與協作,逐步建立跨層級、跨區域的信息共享、核對委託、結果互認等機制。
第五章 核對流程
  第二十二條 核對機構接受核對需求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並在3個工作日內向業務部門出具《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業務部門應當將核對結果告知核對對象。
  第二十三條 核對對象對核對報告有異議,業務部門認為需要提請核對機構重新核對的,應當出具重新核對需求檔案,明確需要重新核對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核對機構接受重新核對需求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重新核對,並在3個工作日內向業務部門出具《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覆核報告》。
  業務部門應當將覆核結果告知核對對象,覆核報告是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最終結果。
  第二十五條 業務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通過信息系統對接方式提請核對機構開展信息查詢。核對機構完成查詢後,向業務部門出具《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查詢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授權需要對特定人員開展核對的,應與市民政部門協商後共同制訂有關核對程式及工作規範。
  第二十七條 核對機構通過下列方式開展調查和核對工作:
  (一)通過調查就業以及個人所得稅、社保、住房公積金繳納等情況核對工資性收入;
  (二)通過調查生產經營以及個人、企業所得稅繳納等情況核對經營淨收入;
  (三)通過調查利息、股息、紅利、保險收益,出售、出租實物財產收益,轉讓智慧財產權、無形財產收益等情況核對財產淨收入;
  (四)通過調查養老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的領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情況以及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獲得遺產、贈與、補償、賠償等情況核對轉移性收入;
  (五)通過調查財產登記、擁有及價格評估情況核對實物財產;通過調查財產購買、持有及市值情況核對金融資產;
  (六)通過調查個人所得稅、社保、公積金的繳納,銀行記錄,商業保險購買等情況核對家庭支出。
  第二十八條 核對機構應當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對由於網路、設備以及技術故障等客觀因素導致核對機構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對的,核對時間暫停計算,並及時告知業務部門,上述客觀因素消失後,核對時間繼續計算。
  第二十九條 業務部門依據核對報告開展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事項審核、審批或認定的,應當將審核、審批或認定結果反饋核對機構。
第六章 核對工作管理
  第三十條 核對對象及其工作單位、戶籍地(或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配合併協助核對機構開展調查、核對工作。
  第三十一條 核對對象認為有關單位反饋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向有關單位申請信息更正。
  第三十二條 核對機構對核對結果負責,使用單位對核對結果的運用負責。
  第三十三條 核對機構應當將核對工作經費納入預算,落實工作場地,配備專職人員以及核對設備,建立人員崗位管理、業務培訓等制度,保障核對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十四條 核對工作實行電子檔案管理。對於根據規定需要保存實體檔案的,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核對機構應建立居民家庭財產價格評估(認證)機制,根據業務部門需要,對核對對象擁有的機動車輛以及本市範圍內房屋等財產進行價格評估(認證)。
  核對對象對實物財產價格評估結果有異議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價格認證中心依法開展價格覆核認定工作。
  第三十六條 核對機構應當建立居民經濟狀況資料庫,健全核對數據研究、分析機制,開展對居民家庭收入、財產以及支出等各項經濟狀況數據指標的分析、研究工作,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第三十七條 核對機構應當研究、探索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等新技術在核對領域的套用,持續最佳化系統功能,提升核對系統效能。
  第三十八條 核對機構應當建立核對工作誠信信息管理機制,將核對對象及相關單位在核對過程中的誠信信息通過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等平台。
  第三十九條 核對機構、業務部門等所有接觸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的工作人員,應按照工作需要的原則確定信息知曉範圍,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四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程式、時限對核對對象進行核對的;
  (二)丟失、篡改核對工作記錄、核對結果等數據的;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核對工作秘密,造成損害後果的;
  (四)在履行核對工作職責過程中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上級部門對核對工作有特別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市民政局負責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市之前制定的其他核對政策檔案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政策解讀

一、修訂的背景
  自2016年《核對辦法》實施以來,市民政局進一步完善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規範核對流程規則,拓寬核對信息共享範圍,強化核對信息系統功能,不斷助力最佳化社會救助審核審批流程,在全國率先建立核對業務規則體系和實物類財產價格評估及覆核機制,率先探索建立社會救助申請人誠信資料庫。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實現縱向與部、省平台對接,橫向與市社會救助平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信息系統等救助系統對接,與67家單位30類信息共享,被評為“粵港澳大灣區智慧城市創新套用”。核對工作在全市低保低收、醫療救助、住房保障、法律援助等15類社會救助業務中全面開展。自核對工作開展以來至2020年12月,全市共完成核對業務480289宗(其中,2019年首次突破10萬宗),檢出不合格申請74508宗,檢出率15.51%,直接節約社會救助資金7.39億元,有力保障社會救助工作精準實施,促進了社會公平正義。
  黨的十九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社會救助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要求。2020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對社會救助工作作出了頂層設計,明確了發展要求,提出“健全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發揮各級核對機構作用”。對照有關要求,《核對辦法》部分條款已不適應實際工作需要,在:一是與上位法的有關核對方式、核對程式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存在差異;二是相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政策發生變化,對核對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三是現行的核對政策有待進一步整合、權責配置有待最佳化;四是核對規則不夠完善、核對流程不夠順暢等。因此,亟需對《核對辦法》在套用領域、工作要求、核對規則、核對程式、核對信息化、工作管理等方面進行全面的修訂和完善,以進一步規範我市核對工作,提高核對能力。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拓展了核對工作套用領域
  根據新時代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發展以及救助部門實際需求,《辦法》拓展了我市核對工作的套用領域,將社會福利事項納入核對辦法套用領域,進一步提升核對工作的效能,有效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制度的精準實施,保障有限的資源的公平公正運用。
  (二)提升了核對工作信息化水平
  《辦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市核對工作原則和要求,一是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確了合法電子授權、電子檔案的有效性;二是明確核對方式以信息化核對為主要方式,提升核對工作信息化水平;三是完善核對信息共享內容和機制。對核對信息化建設提出系統對接、信息協同的工作要求,推動核對工作進一步智慧型高效;四是明確了檔案管理信息化。根據《全國檔案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結合核對業務檔案工作實際,明確核對業務檔案數位化、電子化管理。
  (三)進一步理順工作職責
  《辦法》對各級核對機構和協同部門的工作職責作了調整:一是增加市級、區級核對機構對轄區核心對工作開展督辦協調職能,規範上級核對機構對下級核對機構的監督管理;二是將部分審核許可權下移區級核對機構,以利於區級核對機構初步審核、比對相關信息,及時指導鎮(街)處理實際問題和解答民眾疑惑,提高核對工作效率;三是明確市發改委在實物財產價格評估(認定)及覆核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並增加“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配合義務,進一步理順各級核對機構及有關部門的職責。
  (四)完善了核對內容和規則
  針對居民家庭收入和財產結構多樣化趨向,《辦法》進一步健全完善核對內容和核對規則,提高信息核對的精準度。一是根據省低保核對政策和工作實際,增加並完善收入、財產的內容,規範家庭支出信息方面內容;二是完善信息共享內容,促進核對信息共享更加科學精準。三是在精簡整合我市核對規範性檔案基礎上,相應增加核對規則、實物財產價格覆核、支出信息核對途經等內容。
  (五)最佳化創新核對工作流程和方式
  一是新增查詢程式。主要用於有批量查詢、簡易查詢需求的業務部門,為其提供快捷、高效的查詢服務;二是精減核對工作流程。將原核對“中止”及“終止”流程刪除,取消核對對象補充資料的中間環節,進一步貼合證明事項清理及數據共享貫通的發展趨勢,讓數據多跑路、民眾少跑腿;三是縮短核對工作時間。核對工作時限由原來的15個工作日縮短至10個工作日。上述修訂內容進一步最佳化了核對工作的流程,提升社會救助審核審批工作效率。
三、政策創新舉措
  一是根據我市不同救助業務的需求設定不同的核對流程及出具個性化核對報告,提升核對政策與各救助業務的有效協同,使核對工作更加簡易、快捷、高效;
  二是回響數字政府建設要求和信息化、大數據發展趨勢,明確推進電子印章、電子授權、電子檔案工作的開展;進一步完善了核對信息化的方式和內容,明確跨層級、跨區域的信息共享及新技術在核對工作中的套用,提升核對工作信息化智慧型化水平;
  三是將相關政策進行了深度融合,增加了核對規則、財產及實物財產價格覆核的內容,增加支出信息的核對途經,進一步保障了核對結果的精準性和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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