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

《上海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發改委、上海市財政局等7部門整合制定的標準,於2024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標準梳理整合了現行有效檔案中關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及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三類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的主要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1日
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檔案全文

上海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等政策法規,結合實際,制訂上海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市困難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原低收入困難家庭)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原支出型貧困家庭)認定時,適用本標準。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
同時符合以下標準的本市戶籍家庭,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於24個月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2人及2人以下家庭,該標準上浮10%;對18周歲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雖然年滿18周歲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學校就讀的人員、殘疾人、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該標準上浮20%。
(三)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殘疾人用於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
(四)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
(五)城鎮居民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住房或無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築面積低於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這些住房包括產權住房、實行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計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農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統一規劃的農民新村住房(含農民相對集中居住項目)外,家庭成員名下無其他商品住房。
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
同時符合以下標準的本市戶籍家庭,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
(二)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於36個月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2人及2人以下家庭,該標準上浮10%;對18周歲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雖然年滿18周歲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學校就讀的人員、殘疾人、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該標準上浮20%。
(三)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殘疾人用於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
(四)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
(五)城鎮居民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住房或無房,或者有2套及以上住房但人均建築面積低於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這些住房包括產權住房、實行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計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農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統一規劃的農民新村住房(含農民相對集中居住項目)外,家庭成員名下無其他商品住房。
四、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
同時符合以下標準的本市戶籍家庭,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
(一)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貨幣財產、車輛、住房條件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相關規定的。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提出申請之月前3個月內,家庭醫療費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費用支出等剛性支出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或雖未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醫療費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費用支出等剛性支出之和後,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2.家庭年醫療費用支出達到或超過家庭年可支配收入40%的。
五、施行日期及其他
(一)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由市民政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另行規定。
(二)人均貨幣財產家庭上浮標準與個人上浮標準不疊加,同一個人不同身份上浮標準不疊加。
(三)以上標準,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民政局等六部門制訂的〈上海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的通知》(滬府辦發〔2014〕16號)、《上海市民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專項救助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的通知》(滬民規〔2021〕17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新《標準》著重對低保家庭和低保邊緣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中的貨幣財產標準作了調整。
《標準》梳理整合了現行有效檔案中關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及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三類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的主要內容,相對於原檔案表述,主要做了以下兩方面修改:
規範名稱
按照國家和民政部有關檔案要求,將“低收入困難家庭”表述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將“支出型貧困家庭”表述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
調整經濟狀況認定標準中關於貨幣財產標準認定相關規定
  1. 新《標準》著重對低保家庭和低保邊緣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中的貨幣財產標準作了調整,一是將低保家庭人均貨幣財產標準從原來的定額“低於3萬元”,修改為“低於24個月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二是將低保邊緣家庭人均貨幣財產標準從原來的定額“低於5萬元”,修改為“低於36個月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三是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貨幣財產標準,按照原有機制,參照低保邊緣家庭執行。
  2. 上述貨幣財產標準對2人及2人以下困難家庭上浮10%,此次修改保持不變。
  3. 對18周歲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雖然年滿18周歲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學校就讀的人員、殘疾人、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其貨幣財產標準上浮20%,低保家庭和低保邊緣家庭一併執行。人均貨幣財產家庭上浮標準與個人上浮標準不疊加,同一個人不同身份上浮標準不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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