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南縣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蒼南縣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是蒼南縣人民政府發布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蒼南縣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蒼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蒼南縣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工作制度,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低保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低保工作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及時原則。
第四條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全縣低保工作的監督管理。縣級財政、審計、監委、教育、發改、公安、人社、住建、衛健、農業農村、醫療保障、應急管理、退役軍人、國調、殘聯等部門根據職責做好低保有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低保的申請受理、審核審批、公示公布等。村(社區)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入戶調查、政策宣傳等工作。
第五條 低保標準按溫州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的標準執行。低保所需資金及工作經費,由縣級財政統籌,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低保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組織社會力量從事低保政策宣傳、家庭情況核對、就業指導和定期探訪等工作。鼓勵、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會工作者、志願服務組織等發揮專業優勢和特長,為低保對象提供生活幫扶、精神慰籍、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服務。
第二章 保障對象和家庭經濟狀況認定
第七條 持有本縣戶籍,並具以下情形之一的困難家庭,均可提出低保申請: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同期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我縣現行低保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
(二)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重度殘疾人、成年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和成年重病患者,其本人按規定核定的收入低於同期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我縣現行低保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
(三)支出型貧困家庭;
(四)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和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
(五)縣社會救助聯席會議根據有關程式認定的其他符合低保情形的家庭。
條件成熟時,低保對象可向常住人口拓展。
第八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撫、扶)養關係並連續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與家庭失去聯繫的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三)縣社會救助聯席會議根據有關程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 支出型貧困家庭和重病病種的認定、低保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認定核算均按《蒼南縣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實施細則》等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請受理和審核審批
第十條 申請低保應以家庭為單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或常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也可通過“浙里辦App”和政府服務網提出。同一縣域常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可向常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不在一起的,可向多數家庭成員或主要家庭成員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戶籍為異地的其他家庭成員,應書面聲明在戶籍地未享受低保,並配合提供相關材料)。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社區)民委員會應加強低保政策宣傳和走訪調查,幫助符合條件的家庭申請。
第十一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分別持有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的,一般按城鎮低保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低保應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身份證,填寫申請表,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簽字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並簽署核對授權書。有未共同生活的贍(撫、扶)養人的,贍(撫、扶)養人應在申請表上授權。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正式申請後應即時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浙江省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信息錄入,並提請核對。
第十四條 在浙江省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完成申請人家庭經濟核對,並出具《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鄉鎮人民政府應完成申請人是否符合低保條件的初步認定。符合條件的,即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的入戶調查工作,形成書面調查報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理由。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收到入戶調查報告後,應即時對申請人的低保資格進行認定(需組織民主評議或“一事一議”的除外)。符合條件的,及時在村(社區)公開欄公示7日。公示結束無異議的,予以批准,確定保障金額,並將低保對象名單、保障人口和保障金額等信息在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辦公場所和申請人所在村(社區)長期公布;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理由。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駐村幹部、下派幹部、低保經辦人員等,在村(社區)民委員會的協助下,開展入戶調查工作,調查員不得少於2人,並如實記錄調查情況。入戶調查工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委託社會組織、專業機構承辦。低保經辦人員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審核、審批等事項的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 申請低保的家庭成員與鄉鎮人民政府低保經辦人員、村(社區)兩委成員(含報賬員)有近親屬關係的,應如實申明備案,鄉鎮人民政府應單獨登記,並書面提請縣級民政部門入戶調查。
第十八條 低保金的數額按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同期低保標準的差額確定,從作出認定之日的次月起按月發放。低保審批機關應於每月10日前將低保金社會化發放到戶。對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等人員,應採取多種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第十九條 建立物價指數和低保待遇聯動機制。物價水平漲幅達到規定條件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低保對象臨時價格補貼。
第二十條 縣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應根據申請低保家庭的委託,對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信息核查,為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審批低保工作提供依據;有關單位和機構應予以配合,及時、如實提供信息數據。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對初步認定、審批決定有異議的,應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民政部門提出複查申請,並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民政部門應組織複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處理意見。
第四章 民主評議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民主評議非低保審核審批的必需程式,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民主評議:
(一)申請人家庭情況較為複雜或重殘重病患者難以確定的;
(二)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存在異議的;
(三)申請人主動書面要求的。
第二十三條 民主評議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和申請人所在村(社區)民委員會成員、村(社區)民代表等組成。評議人員與申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應迴避,評議結果報同級紀委監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加強全縣低保工作的事中事後監管,重點監督規範化運行情況,對於有疑問、投訴舉報等需重點調查的,縣級民政部門應全部入戶調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制度,公開監督諮詢電話,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投訴和舉報。對實名舉報,應逐一核查,並及時向舉報者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一戶一檔低保對象檔案,及時更新信息。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定期覆核低保對象,並根據需要隨機走訪調查。對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較為穩定的家庭,應每年至少覆核1次;對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應每季度至少覆核1次。對家庭人口和收入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調整低保金額。
第二十八條 低保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取消其低保資格:
(一)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不符合規定的;
(二)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和人口變動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證明的;
(三)拒絕接受對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的;
(四)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及條件,無正當理由六個月內連續三次拒絕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工作的;
(五)縣社會救助聯席會議認定的其他不符低保條件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取消低保資格或調整低保金額的,應書面告知理由,自作出取消、調整決定的次月起執行。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書面告知低保家庭每半年向鄉鎮人民政府低保經辦人員報告其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的變化情況,逾期不報的,鄉鎮人民政府可暫停發放其低保金,並書面告知。暫停發放的低保金不再補發。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定期探訪低保家庭中的重殘、重病人員,高齡、空巢、獨居、孤寡老年人,孤殘兒童等重點對象,及時發現風險隱患與救助需求,著力解決急需困難,轉介連結救助服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財政、審計部門應對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依法實施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低保工作盡職免責機制。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社區)低保工作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能過程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客觀上因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的錯保、漏保等情況,應對其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免予處理。
第三十四條 低保工作人員在推動扶貧濟困、履職擔當、改革創新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免責:
(一)申請人及其贍(撫、扶)養人在做出申請承諾時,虛報、隱瞞、偽造事實情況,低保工作人員已經履行信息核查和入戶調查程式,但均未發現異常而給予低保的;
(二)因信息未實現共享,在浙江省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上無法進行信息核查,低保工作人員在核查過程中未能發現不符合低保條件而給予低保的;
(三)按規定嚴格執行低保家庭季度覆核和年度覆核的動態管理制度,但在動態期內,因信息系統無預警,未能及時發現和清退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導致應退盡退未執行到位的;
(四)低保家庭,因長期居住在省外,低保工作人員已通過鄰里走訪、信函索寄等方式開展核查,但仍無法掌握實際情況導致出現動態管理、應退盡退未執行到位的;
(五)在處置低保突發應急事件中,出於維護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考慮,因事情緊迫、臨機決斷而出現失誤和偏差的;
(六)因困難民眾主動放棄低保導致兜底保障職能未履行到位而出現漏保或其他突發情況的;
(七)按程式發動社會力量參與低保工作,並做好培訓、指導、監督等工作,但社會力量在開展低保相關工作中出現以上六種情形,且未造成嚴重影響和損失的;
(八)在履行低保崗位職責過程中,對政策法規尚未明確規定的事項、標準等,低保工作人員從工作需要出發,明確相關標準並經上級部門備案同意後實施,出現失誤和過錯的;
(九)鼓勵在低保領域開展改革創新,因改革創新工作而產生的失誤、過失等參照《溫州市改革創新容錯免責辦法(試行)》規定予以免責;
(十)其他符合盡職免責情形的。
第三十五條 低保工作人員在履職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條件受理低保申請或作出低保認定的;
(二)不按照低保規定程式對救助相關信息進行核查、公示、審批,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不按照低保相關規定核實處理有關舉報、投訴,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符合低保條件的申請家庭消極應付、推諉扯皮,嚴重損害黨群、幹群關係的;
(五)“應保盡保”未履行到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資格的,由低保審批機關取消其資格,責令退回騙取的低保金和其他社會救助金,依法將其行為記入個人徵信系統;情節嚴重的,處騙取的低保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低保對象符合其他有關社會救助條件的,可依法申請其他相關社會救助。
第三十八條 未納入低保範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標準1.5倍以下,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蒼南縣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實施細則》規定的家庭,為低保邊緣家庭,可按規定申請有關專項社會救助。
低保邊緣家庭的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程式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 在增收攻堅期內,推行低保、低保邊緣家庭一年漸退期制度。漸退期從核定其收入超標之月的次月起計算。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0日起施行。原《蒼南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蒼政辦〔2016〕4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