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寧縣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新寧縣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是2013年為最低生活保障而提出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寧縣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 性質:方案
  • 類別:最低生活保障
  • 頒布時間 :2013年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工作,打造陽光低保、誠信低保,根據上級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城鄉低保制度是指政府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城鄉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保障條件,具有本縣常住戶口的城鄉困難家庭給予動態生活差額救助的社會救助制度。
第三條城鄉低保制度堅持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政府救助與勞動自救相結合、自願申請、應保盡保、動態管理、屬地負責和公開、公正、公平等基本原則。
第四條城鄉低保標準按維持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所必需的吃、穿、住、義務教育等生活消費支出費用,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合理確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適時進行調整,但應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和扶貧標準。
第五條縣民政部門是城鄉低保的主管部門和審批責任主體,負責低保的管理審批工作;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扶貧開發、公安、衛生、金融、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要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等信息;鄉鎮人民政府是申請受理、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審核覆核城鄉低保的責任主體。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轄區內的低保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日常服務工作。
第二章低保對象認定及權利義務
第六條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的三個基本條件。持有我縣常住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我縣城鄉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居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可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通過村(居)民委員會申請享受城鄉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和扶(撫)養關係,戶口在一起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即:夫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包括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學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學生);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能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經縣民政局認定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
第七條縣內人戶分離的困難家庭在申請城鄉低保待遇時,憑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單位出具其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實際生活水平等情況的調查證明材料,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申報。一戶不得多地重複申報。
第八條城鄉低保對象,有權利按政策享受就業、就醫、就學、經商、用水用電、有線電視、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優惠待遇,同時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真實提供最近六個月的家庭收入與財產情況和有關證件證明,不得以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城鄉低保待遇;
(二)及時通報家庭成員及收入變化情況,接受定期覆核,主動配合調查並在調查表上籤字;
(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鄉低保對象應當參加鄉鎮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勞動。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享受或雖已享受但必須取消城鄉低保待遇:
(一)不如實提供家庭收入、隱瞞生活權益和財產,或故意放棄法定贍(扶、撫)養費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或有法定贍(扶、撫)養人且有贍(扶、撫)養能力而不依法履行義務的;
(二)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提供有關證件證明或證件證明提供不齊全,或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員調查的;
(三)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不就業、不勞動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家庭收入或生活水平明顯高於我縣城鄉低保標準的;、(五)家庭人均金融資產超過月城鄉低保標準12倍的;
(六)經商辦企業、有購買股票或其他投資行為的;
(七)非因拆遷原因擁有門面或兩套以上產權住房的;
(八)家庭擁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檔消費品,如機動車、空調和貴重飾品的;
(九)家庭成員正在服刑或有公安部門查處的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或自費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的;
(十)農轉非後仍舊在原戶口所在地承包耕地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十一)其他法律政策規定不能享受城鄉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純收入)的總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按統計部門統計口徑計算。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營性淨收入。即城鄉居民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生產經營服務扣除經營服務性支出後而獲得的淨收入。
(二)工資性收入。即城鄉居民家庭成員受僱於單位和個人,通過勞動而獲得的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津補貼、各種保險金、退職生活費和其他工資性收入。
(三)財產性收入。即城鄉居民家庭成員向其他機構單位提供資金或有形非生產性資產供其支配,作為回報而從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土地徵用補償、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保險受益、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收入。
(四)轉移性收入。即城鄉居民家庭成員無須付出任何對應物而獲得的貨物、服務、資金或資產所有權收入。包括贍養費、撫(扶)養費、依法繼承的遺產或接受的贈與、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貼、林業補貼、一次性安置費和經濟補償金等。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一條下列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費、護理費、保健金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獎勵金、一次性經濟補助;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特殊津貼,以及市級以上勞動模範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在校學生的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獲得的收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
(五)獨生子女費、農村計畫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
(六)醫療保險補助費、醫療救助金、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七)農民征地拆遷補償費中用於購買或重建住房(含簡單裝修)和交納基本社會保險費的部分;
(八)政府發放的尊老金、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
(九)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二條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
(一)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
(二)機動車輛、船(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車輛除外);
(三)房屋;
(四)債權;
(五)其他財產。
第十三條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調查採取“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行業評估、支出推算”等方法進行。具體操作辦法按縣民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混合家庭,在農村定居家庭人均收入和財產達不到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業人口享受農村低保待遇,非農業人口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城鎮定居家庭人均收入和財產達不到城市低保標準的,非農業人口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四章申報審核審批程式
第十五條城鄉低保實行屬地管理,以戶為單位,由戶主或其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困難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且單獨立戶的重度殘疾人可單獨提出申請。申請城鄉低保的對象必須如實反映家庭成員、家庭經濟收入和財產情況,並按要求及時提供申請書、聲明書、授權書、居民戶口本(全家人)和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存摺複印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與國家公職人員、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幹部有近親屬關係的,也應當如實聲明。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受理或不受理都要書面告知,不受理的還應註明理由。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低保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由駐該村(居)幹部帶領2人以上對申請人的家庭有關情況進行信息核對、入戶調查。調查人和申請人分別對調查結果簽字確認。申請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駐村(居)幹部應對其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並組織開展複查。
第十八條調查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以村(居)為單位由駐村(居)幹部主持對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按程式(宣講政策、介紹情況、現場評議、形成結論)進行民主評議。所有參加評議的人員對評議結果當場簽字確認。民主評議成員由駐村(居)幹部、村(居)幹部、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組成,村(居)民代表原則上不少於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二分之一。民主評議人員名單需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根據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給予低保待遇提出建議意見,並在村(居)務公開欄中按要求公示7天。公示結束後對符合條件的,在20個工作日內由鄉鎮領導簽署審核意見蓋公章後報縣民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縣民政部門按月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勞動力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以及鄉鎮提交的電子表、黨政會議記錄複印件、民主評議會議記錄複印件、公示照片等資料進行審查、信息比對、按比例抽查和重點調查,結合民主評議情況,提出審批意見,擬定救助金額。將審批結果發回鄉鎮人民政府,由鄉鎮人民政府在該鄉鎮社會救助公開欄和村(居)務公開欄按要求進行公示。公示7天后無異議的予以批准,填發低保領取證,並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有異議的,應及時核查處理。對不予批准、經過核查確認不符合條件的,應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並註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均應設立固定的社會救助公示欄,長期公示有關城鄉低保工作的政策法規,及時公示低保對象相關信息及其他有關事項。低保對象相關信息是指低保對象的姓名、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類別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城鄉低保公示的信息要及時、真實、完整、準確。縣民政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公開低保監督諮詢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登記舉報情況,及時核實舉報內容,依法妥善處理舉報問題,自覺接受民眾監督。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並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五章分類施保與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城鄉低保按健康狀況、勞動能力、家庭貧困程度等因素實行分類施保:
(一)A類保障對象:完全喪失勞動力的家庭(含三無人員、二級以上殘疾人、重症病人和贍養人沒有贍養能力75周歲以上的老年保障對象);
(二)B類保障對象:有勞動力但全部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和生存條件特別惡劣的家庭(包括單親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或雖成年但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子女;贍養人沒有贍養能力的70歲以上的老年人;多胞胎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家庭中正在讀全日制大學大專、高中(中專、職業高中、技校)的學生;一戶多殘家庭中的殘疾人;年滿60周歲以上的殘疾人;因計畫生育手術後遺症造成生活長期困難的居民)。
(三)C類保障對象: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長期困難的家庭。
第二十四條城鄉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享受城鄉低保待遇對象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發生變化或戶籍變更的,應當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民政辦),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進行核查,並根據核查情況及時報請縣民政部門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建立城鄉低保定期分類覆核、隨機抽查和重點對象備案制度。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城鄉低保A類對象一年覆核一次,B類、C類對象隨時覆核。覆核時必須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息比對、民主評議和全面公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國家公職人員、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幹部的近親屬享受低保的對象上報民政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備案。民政部門每年在審批前應按上級要求進行隨機抽查。
第二十六條城鄉低保工作逐步實行信息化管理。縣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民政辦應配備專用電腦設備,按時做好保障對象家庭基本情況信息錄入和城鄉低保工作統計數據的採集、整理、匯總、報送工作,依法接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查詢。
第六章檔案管理
第二十七條城鄉低保對象的檔案(一式兩份)由縣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民政辦統一管理,按一戶一檔、一村(居)一盒、一鄉(鎮)一櫃的標準建立城鄉低保檔案。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建立城鄉低保對象台賬。
第二十八條檔案內容包括:1.戶籍證明和身份證複印件;2.家庭收入與財產證明;3.申請對象是殘疾人的,必須提供殘疾證複印件;4.申請人家庭中有在校學生的,必須提供學生所在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5.如實提供贍養人、撫(扶)養人的實際情況;6.離婚者必須提供離婚證複印件及離婚協定書複印件,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的複印件;7.申請書、聲明書、授權書;8.審核審批表;9.變更材料;10.存摺複印件等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檔案的整理和保管期限:審批類檔案以戶為單位按規定進行整理;日常管理類檔案按文書檔案的整理方法整理。審批類檔案的保管期限為該低保戶停保後不少於3年,日常管理類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5年。
第七章低保證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條低保證是低保對象領取救助金、享受優惠待遇的有效憑證,應由低保對象親自領取,負責保管,各級不得代管。確因年老體弱且行動不便又無家庭監護人的低保對象,只能由村(居)幹部代管的,應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鄉鎮人民政府應隨時對其予以檢查。
第三十一條低保證不得塗改、轉借或轉讓他人,如有遺失、損毀應及時報告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新證。發證機關未簽署年度審核意見的視為無效證件。
第八章資金管理與發放
第三十二條城鄉低保資金堅持各級財政分級負擔、多方籌措的原則,納入社會救助資金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縣民政局要根據城鄉低保對象人數和實際救助水平於當年9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資金需求,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縣、鄉鎮低保工作機構所需的工作經費,根據城鄉低保人數和上級要求確定,每年納入財政預算。
第三十三條城鄉低保資金實行社會化打卡發放,每月10日前發放到位,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九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對應該重點保障的A類、B類保障對象,本人已提交申請但由於工作不到位而未及時得到保障的,經查實,按以下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對所在村(居)支部書記和村(居)主任的責任追究:一個年度內出現一例(一戶或一人,下同),由鄉鎮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沒有到位的,當年不得評先評優;一個年度內出現三例以上(含三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扣除該村(居)工作經費1000—3000元。所扣經費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用於獎勵低保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
(二)對駐村(居)幹部(含社區書記)的責任追究:所駐村(居)一個年度內出現一例,當年不得評先評優;一個年度內出現三例以上(含三例)的,由鄉鎮對其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
第三十五條對第九條中不應保障的對象而得到保障或雖已享受城鄉低保但符合取消條件而不及時上報取消,或對象已經死亡、遷出而不及時上報取消的,經查實,按以下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對所在村(居)支部書記和村(居)主任的責任追究:一個年度內出現一例(一戶或一人,下同),由鄉鎮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沒有到位的,當年不得評先評優;一個年度內出現三例以上(含三例)的,鄉鎮可責令支部書記辭職並可對村(居)主任職務進行依法調整。
(二)對駐村(居)幹部(含社區書記)的責任追究:所駐村(居)一個年度內出現一例,當年不得評先評優;一個年度內出現三例以上(含三例)的,由鄉鎮對其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
(三)由於工作不到位而被騙取或冒領的低保金,由村(居)支部書記、村(居)主任、鄉鎮駐該村(居)幹部負責協助民政部門追回,否則從該村(居)本年工作經費中扣除。
第三十六條各鄉鎮人民政府、相關單位不按此實施辦法的規定,在低保審核中不按要求受理、不按程式辦事,審核把關不嚴導致人情保、錯保;或對轄區內城鄉低保不進行動態管理,不進行覆核,導致應保盡保、應退盡退機制不落實;或不把城鄉低保工作納入村(居)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為民辦實事和文明績效考核和幹部綜合考核評價;或不重視、不支持城鄉低保工作,人員配備不足,檔案管理混亂,違法現象突出,到縣以上上訪頻繁影響縣委、縣政府工作的,報縣人民政府進行通報批評,扣減該鄉鎮年終綜治考評得分、為民辦實事考核得分和文明績效考核得分。該鄉鎮主要領導、分管民政領導、民政辦主任當年民政工作不得評先評優。
第三十七條低保管理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城鄉低保中不作為、緩作為或亂作為,構成違法違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組織處理或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城鄉低保對象冒領、騙取或採用威脅手段強行索要低保待遇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暫緩或取消低保待遇、追回其騙取的低保金、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新寧縣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新政辦發〔2012〕69號)同時廢止。如上級出台新的政策與本實施辦法相衝突的,以上級新的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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