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寧縣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新寧縣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試行)》是新寧縣人民政府進一步規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工作,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省政府令167號)、《湖南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221號)和上級有關政策,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城鄉低保制度是指政府對符合享受城鄉低保待遇基本條件且具有本縣常住戶口的城鄉困難家庭給予動態生活救助的社會救助制度。
第三條 城鄉低保制度堅持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政府救助與勞動自救相結合、分類施保、動態管理、屬地管理和公開、公正、公平等基本原則。
第四條 城、鄉低保標準由縣以上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按維持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所必需的吃、穿、住、義務教育等生活消費支出費用,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合理確定,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城、鄉低保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 縣民政部門主要工作職責:
(一)結合本地實際,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城鄉低保工作;
(二)編制城鄉低保資金需求計畫,協調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鄉低保資金,按時進行社會化發放;
(三)審批城鄉低保對象,核發城鄉低保證;
(四)負責組織指導全縣城鄉低保對象家庭收入和財產的定期檢查工作;
(五)研究解決城鄉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受理有關城鄉低保工作的諮詢、投訴和行政複議;
(七)負責城鄉低保數據的統計匯總和檔案管理;
(八)負責指導、督查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的城鄉低保工作和業務培訓。
第六條 鄉鎮(民政辦)主要工作職責:
(一)負責城鄉低保對象的審核、公示、上報工作;
(二)負責城鄉低保對象家庭收入和財產的定期核查工作;
(三)受縣民政部門委託,代發城鄉低保證;
(四)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城鄉低保工作;
(五)統計上報城鄉低保情況和數據及低保檔案管理;
(六)負責城鄉低保政策的宣傳諮詢、來信來訪和舉報查實。
第七條村(居)民委員會低保經辦人員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開展城鄉低保工作;
(二)負責受理城鄉居民低保申請並登記;
(三)對申請城鄉低保家庭經濟情況、實際生活水平、身體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組織低保民主評議,形成調查評審意見;
(四)做好申請城鄉低保家庭的公示和按時上報工作;
(五)指導初審符合條件人員填寫低保審批表,簽署意見後將相關材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
(六)負責城鄉低保對象家庭收入和財產的定期核查工作;
(七)負責城鄉低保政策法規的宣傳、諮詢、解釋。
第三章低保對象認定及權利義務
第八條持有我縣常住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財產低於我縣城、鄉低保標準的居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可通過村(居)民委員會或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享受城鄉低保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和扶(撫)養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即:夫妻;共同生活的子女(包括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與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雙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經縣以上民政部門認定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
第九條 人戶分離的家庭在申請城鄉低保待遇時,由長期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出具家庭收入與財產情況及實際生活水平等有關情況的證明,向戶主戶籍所在地申報;一家多戶的,向家庭經常居住地申報。一戶不得多地重複申報。
第十條城鄉低保對象,有權利按政策享受就業、就醫、就學、經商、用水用電、有線電視等方面的優惠待遇,同時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真實提供最近六個月的家庭收入與財產狀況和有關證件證明,不得以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城鄉低保待遇;
(二)及時通報家庭成員及收入變化情況,接受定期複審,主動配合調查並在調查表上籤字;
(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鄉低保對象應當參加村(居)民委員會或村(居)民小組組織的公益性勞動。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享受或雖已享受但必須取消城鄉低保待遇:
(一)不如實提供家庭收入、隱瞞生活權益和財產或故意放棄法定贍(扶、撫)養費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或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且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而不依法履行義務的;
(二)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提供有關證件、證明或證件、證明提供不齊全或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員調查的;
(三)家庭收入或生活水平明顯高於我縣城、鄉低保標準的;
(四)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不就業或勞動造成生活困難的;
(五)家庭擁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檔消費品,如機動車、空調和貴重飾品的;
(六)經商辦企業、有購買股票或其他投資行為的;
(七)三年內因購買、修建或裝修 (必要的簡單裝修除外)住房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因拆遷安置購買、修建住房並進行簡單裝修的除外);
(八)本人及家庭成員有公安部門查處的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或自費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的;
(九)勞教和服刑期間人員;
(十)農轉非未滿五年(因征地而農轉非的除外)或農轉非後又在原戶口所在地承包耕地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十一)其他法律政策規定不能享受城鄉低保待遇的。
第四章家庭收入核算及評估
第十二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實際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按統計部門統計口徑計算。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營性淨收入。即城鄉居民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生產經營扣除經營性支出後而獲得的淨收入。
(二)工資性收入。即城鄉居民家庭成員受僱於單位和個人,通過勞動而獲得的收入,包括工資、薪金、離退休金、養老金、補償金、各種保險金、退職生活費和工資性資金等收入。
(三)財產性收入。即城鄉居民家庭成員向其他機構單位提供資金或有形非生產性資產供其支配,作為回報而從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保險受益、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收入。
(四)轉移性收入。即城鄉居民家庭成員無須付出任何對應物而獲得的貨物、服務、資金或資產所有權收入。包括贍養費、撫(扶)養費、依法繼承的遺產或接受的贈與、獎勵性收入、退稅、糧食直補、農資綜合補貼、土地徵用補償、退耕還林補貼,一次性安置費和經濟補償金等。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三條下列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費、護理費、保健金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特殊津貼,以及市級以上勞動模範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在校學生的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獲得的收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
(五)獨生子女費、農村計畫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
(六)醫療保險補助費、醫療救助金、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七)農民征地拆遷補償費中用於購買或重建住房(含簡單裝修)和交納基本社會保險費的部分;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四條家庭收入核算及生活水平評估採取“調查取證、分類計算、民眾評議、綜合評估”的方法進行。
第十五條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混合家庭,在農村定居家庭人均收入和財產達不到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業人口享受農村低保待遇,非農業人口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城鎮定居家庭人均收入和財產達不到城市低保標準的,非農業人口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五章申報審核審批程式
第十六條城鄉低保實行屬地管理,以戶為單位,由戶主或家庭主要成員提出申請;無書寫能力的,可委託他人代寫申請或由村(居)民小組提名申請。申請城鄉低保的困難家庭,必須如實反映家庭成員、家庭經濟收入和財產情況,並按要求及時提供申請書、承諾書、居民戶口本(全家人)和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存摺複印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村(居)民委員會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由村(居)支部書記主持召開民主評議會議進行評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後提出初步審核評議意見,並按要求張榜公示;公示7個工作日期滿後無異議的,由村(居)民委員會指導如實填寫低保審批表並正式簽署審核評議意見,連同民主評議會議記錄、公示原件或照片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有異議的,應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村(居)民委員會上報的材料起20個工作日內,由駐該村(居)國家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家庭有關情況進行審核併入戶複查,如實填寫《新寧縣城鄉社會救助對象入戶調查表》並親筆簽名。鄉鎮民政辦匯總各村(居)情況,對村(居)民委員會操作程式及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與派出所、計生辦、農合辦和社保站進行信息比對後,提交鄉鎮人民政府召開評議會進行覆核,將覆核結果在村(居)務公開欄中按要求進行第二榜公示7個工作日。對符合條件的,由鄉鎮長簽署審核意見後報縣民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將相關資料退回村(居)委員會,委託村(居)幹部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縣民政部門按季度或按月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勞動力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以及鄉鎮提交的電子表、民主評議會議記錄複印件、公示照片等資料進行覆核、信息比對和重點調查,結合民主評議情況,提出審批意見,擬定救助金額。將審核結果發回鄉鎮人民政府,在鄉鎮社會救助公開欄和村(居)務公開欄按要求進行第三榜公示。公示7個工作日期滿後無異議的,填發低保領取證;有異議的,應及時核查處理;對經過核查確認不符合條件的,應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均應成立社會救助民主評審團或評議小組,保障城鄉低保工作操作公開、透明。
第二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評審團的成員由鄉鎮黨政一把手、分管領導、紀委書記、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政幹部、駐村(居)工作人員、派出所所長、計生辦主任、農合辦主任、社保站站長等組成,評審(議)成員原則上不少於15人。村(居)民委員會評審團或評議小組的成員由村支兩委成員、人大代表、駐村(居)國家工作人員、村(居)民小組組長、老黨員、村(居)民代表等組成,評審(議)成員原則上20-30人組成。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均應設立政務公開公示欄。條件允許的地方要單獨設立固定的社會救助公示欄,長期公示有關城鄉低保工作的政策法規,及時公示低保對象相關信息及其他有關事項。低保對象相關信息是指低保對象的姓名、家庭成員、申請(享受)低保的原因、保障類別和標準。
第二十三條城鄉低保公示的信息要及時、真實、完整、準確。縣民政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公開低保監督諮詢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登記舉報情況,及時核實舉報內容,妥善處理,接受監督。
第六章分類施保與動態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鄉低保按家庭貧困程度實行分類施保:
(一)A 類保障對象:沒有勞動力的家庭(含二級以上殘疾人、重症病人和贍養人沒有贍養能力75周歲以上的老年保障對象);
(二)B 類保障對象:有勞動力但全部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和生存條件特別惡劣的家庭(包括單親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成員或成年但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子女;贍養人沒有贍養能力的70歲以上的老年人;多胞胎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家庭中正在讀全日制大學大專、高中(中專、職業高中、技校)的學生;一戶多殘家庭中的殘疾人;年滿60周歲以上的殘疾人;因計畫生育手術後遺症造成生活長期困難的居民)。
(三)C類保障對象: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長期困難的家庭。
第二十五條城鄉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享受城鄉低保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發生變化或戶籍變更的,應當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及時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管理審批機關應根據不同對象定期進行審查,及時辦理減發或者增發保障金的手續,將不再符合低保條件的及時退出保障範圍。
第二十六條建立城鄉低保工作年審、覆核和核對制度。對城鄉低保對象原則上一年審查一次,必要時可隨時進行複審。年審時必須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息比對、民主評議和公示。
第二十七條城鄉低保工作逐步實行信息化管理。縣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民政辦應配備專用電腦設備,按時做好保障對象家庭基本情況和城鄉低保工作統計數據的採集、整理、匯總、報送工作,並接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查詢。
第七章檔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城鄉低保對象的檔案(一式兩份)由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民政辦統一管理,按一戶一檔、一村(居)一盒、一鄉(鎮)一櫃的標準建立城鄉低保檔案。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建立城鄉低保對象台賬,條件好的村(居)也應建立好低保檔案。
第二十九條檔案內容包括:1、戶籍證明和身份證複印件;2、家庭收入與財產證明;3、申請對象是殘疾人的,必須提供殘疾證複印件;4、申請人家庭中有在校學生的,必須提供學生所在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5、如實提供贍養人、撫(扶)養人的實際情況;6、離婚者必須提供離婚證複印件及離婚協定書複印件,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的複印件;7、申請書、承諾書;8、審批表;9、變更材料;10、存摺複印件等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條檔案的整理和保管期限:審批類檔案以戶為單位按規定進行整理;日常管理類檔案按文書檔案的整理方法整理。審批類檔案的保管期限為該低保戶停保後不少於3年,日常管理類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5年。
第八章低保證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低保證是低保對象領取救助金、享受優惠待遇的有效憑證,由低保對象負責保管,各級不得代管。確因年老體弱且行動不便又無家庭監護人的低保對象,只能由村(居)幹部代管的,應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鄉鎮人民政府隨時予以檢查。
第三十二條低保證不得塗改、轉借或轉讓他人,如有遺失、損毀應及時報告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新證。發證機關未簽署年度審核意見的視為無效證件。
第九章 資金管理與發放
第三十三條城鄉低保資金堅持各級財政分級負擔、多方籌措的原則,納入社會救助資金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縣民政部門要根據城鄉低保對象人數和實際救助水平於當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資金需求,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低保工作機構所需的工作經費,根據我縣城鄉低保人數和上級要求確定,每年由財政部門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三十四條城鄉低保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對應該重點保障的A類、B類保障對象,本人已提交申請但由於工作不到位而未及時得到保障的,經縣民政部門查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按以下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對所在村(居)支部書記和村(居)主任的責任追究:一個年度內出現一例(一戶或一人,下同),由鄉鎮黨委進行誡勉談話,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沒有到位的,當年不得評先評優;一個年度內出現三例以上(含三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扣除該村(居)工作經費1000—3000元。所扣經費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用於獎勵低保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
(二)對鄉鎮駐村(居)國家工作人員(含社區書記)的責任追究:所駐村(居)一個年度內出現一例,當年不得評先評優;一個年度內出現三例以上(含三例)的,由鄉鎮黨委對其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
第三十六條對第十一條中不應保障的對象而得到保障或雖已享受城鄉低保但符合取消條件而不及時上報取消,或對象已經死亡、遷出而不及時上報取消的,經縣民政部門查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按以下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對所在村(居)支部書記和村(居)主任的責任追究:一個年度內出現一例(一戶或一人,下同),由鄉鎮黨委進行誡勉談話,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沒有到位的,當年不得評先評優;一個年度內出現三例以上(含三例)的,鄉鎮黨委可責令支部書記辭職並可對村(居)主任職務進行依法調整。
(二)對駐村(居)國家工作人員(含社區書記)的責任追究:所駐村(居)一個年度內出現一例,當年不得評先評優;一個年度內出現三例以上(含三例)的,由鄉鎮黨委對其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
(三)由於工作不到位而被騙取或冒領的低保金,由村(居)支部書記、村(居)主任、鄉鎮駐該村(居)國家工作人員負責協助民政部門追回,否則從該村(居)本年工作經費中扣除。
第三十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不按此實施辦法的規定,在低保審核中不按要求、不按程式辦事,審核把關不嚴;或對轄區內城鄉低保不進行動態管理,不進行年審,不清退,不作為;或不把城鄉低保工作納入村(居)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為民辦實事和文明績效考核;或不重視、不支持城鄉低保工作,檔案管理混亂,違規違法現象突出,到縣以上上訪頻繁影響縣委、縣政府工作的,報縣人民政府進行通報批評,扣減該鄉鎮年終綜治考評得分、為民辦實事考核得分和文明績效考核得分。該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主管民政領導、民政辦主任當年民政工作不得評先評優。
第三十八條全縣低保管理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城鄉低保中不作為或亂作為,構成違法違紀的,由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辦法由新寧縣民政局、新寧縣社會救助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新寧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新政辦發〔2006〕15號)同時廢止。如上級出台新的政策與本實施辦法相衝突的,以上級新的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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